学习方法谈05:司法考试各科目之学习方法(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5: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法》的学习有如下特点:

  《刑法》比《民法》好学的多。《刑法》有严格的法条,特别统一,有体系,只要大家认真钻研法条就足可以得到分数的,这是刑法与民法的一个区别。

  新《刑法》颁布以后,采取了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以外的规定几乎没有,而《民法》理论繁多,且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我们学的只是《民法通则》就是说,《民法》是由很多零乱的单行法规来表述的,民法有很多地方是利用原理、类推来适用的,而《刑法》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要大家把法条理解,能深入搞透就可以了。

  (2)《刑法》的学习没有更多的理论,要以法条为主,对日期,具体的词要牢牢记住,比如“应当”还是“可以”必须分清楚。《刑法》总则部分只要认真看法条,作练习题就可以了。这部分的分数不要丢失。

  (3)《刑法》的分则部分学习很有特点,也是律考复习的难点。分则咋看很难学,学员感到无从下手,法条又太多背又背不下。

  分则的学习,并不需要背,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就可以了。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不用看那么多,其实这一章只需了解两个罪名即可,即:叛逃罪、间谍罪。在学习叛逃罪时,也不用记定义、法条,只需记住三个要点:(1)叛逃罪的主体一定是公职人员;(2)一定是在履行职务期间;(3)掌握国家机密是加重情节(只要掌握而无论泄露与否)。

  所以学习时一定要抓重点,抓要害,要看一看哪些罪名常出现,其实刑法分则考的罪名就是常用的那么几个,有一些根本就没出过题。

  学习罪名要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呢?

  首先,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看此罪与彼罪的问题,第三看一罪与数罪,第四看量刑情节。

  (4)刑法的学习采用一些表格的方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刑诉》、《民诉》都是程序法,没有什么理论,学习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条为主,教材为辅,学习形式是记忆。程序法都是一些死的规定,要把法条读懂、记熟,把一些司法解释也要记熟,有时司法解释出的题比所解释的法都多。教材不要太认真研究,因为程序法没什么太多的理论,就是有也不是律考考查的重点,这几门程序法是容易把分拿到的。

  (2)通过作练习题来达到对法条的记忆、理解的目的,不能单纯看法条,单看法条看不下去,记不住,记住也不会应用,律考程序法内容考的就是法规。

  (3)程序法记忆的东西太多,有大量的期限、年龄、人数等等数字性规定,一定记牢。列出一个表一起记忆。

  (4)《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大家要比较着学,它们之间不同的规定往往是考试的重点。

  《仲裁法》指法条看一遍就可以了,要与民诉对照着看,得分、学习都很容易。

  至于商法、经济法的内容,是既难又容易,容易是有些内容只考法条,只要把法条记熟,就可以把分拿到;难是这部分内容太多太分散,每个法律只考1、2分,不看就全丢了,学习时需耐心。

  总之,每科学习时,要按其特点学。分而治之,切不可一刀切。

  下面我们谈《案例分析》试卷如何取得高分。

  律考的卷四,即《案例分析及司法文书写作》是历年考生头痛的科目。每年大家千辛万苦,得分都低得可怜,以1999为例,全国平均分只有29分,超过70分的只有3个人。那么如何才能取得高分,下面是我们的看法。

  (1)第四卷学员一致认为时间不够用,答不完卷。其实案例分析每道题不需答太多,要抓重点,只要答到采分点上,几个字即解决问题。案例分析的答案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结论。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答案要简炼、直接、明了、具体、确定,问啥答啥,千万不要答非所问,不要模凌两可,东拉西扯,否则浪废时间还不得分,一般来说就几个字。比如问:承担责任的有几人,就答甲、乙、丙三人就可。

  第二部分,答出法条,案例分析考查学员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实际上案例分析只不过是对法条的另一种考查,每道题都是编出来的,是根据法条出来的,出题者看到一个法条,根据这个法条编出一道题来,所以考生在解答案例题时,一定要分析出这个题背后的法条是什么,当然答一法条也不是需记住某某条,也不是一字不差,答原文,只要答出基本意思即可。

  第三部分是分析说理,即把法条分析,说明,推导前面的结论,这部分是容易作的。

  以上就是学员答案例题时的基本结构,咱们称之为“三段论”式结构。即:①如果A则B(这是法条);②A成立:(事实)③结论为:B(结果)。要结构清晰严密,不要扬扬万言,不得要领。

  (2)上面给大家讲了案例作答的形式,实质问题要做好充足准备,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要打好充分的理论基础,这没什么技巧,是真功夫,我们学习时很多内容,有一些内容根本不会出案例题,比如法理、宪法、税法、票据法等,首先要把可能出案例的内容列好一个纲目。

  A.《民法》 B.《刑法》 C.《民诉》 D.《刑诉》

  E.《合同法》以上几个法律是出案例可能性最大的科目,占有案例题分数80%以上,案例卷不用特别准备,只要把前三卷的内容牢牢掌握好作好第四卷是没问题的。

  卷四要想得到高分,就要牢牢把民法、刑法,三大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这些内容搞通,这是基础,没什么妙法可言。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再研究如何作答的问题。

  作题时不要在一道题上花太长时间,有的考生一道题写那么多字,生怕答得不完整,其实判卷老师根本不理这个茬,你无论写多少可能1分也不给。考生就要写到得分点上,就象前面所讲,直接写结论,然后写上法条,说明一下,就可以了。先把这三块写上,卷上留点空,马上就做下一道,回过头来有时间再添上点东西丰满一些就可以了。老师阅卷一看结论正确,再看他要考的法条鲜明出现,第三说明合乎逻辑,给的分至少应是这道题分数的80%以上。

  答题的考生一定要养成用草稿纸的习惯,画一些示意图,就像做数学题一样,大家都知道作数学题没有草纸简直就不能思维,其实作案例题也是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说明,作案例,审题至关重要,你要像答数学题一样,不放过案例中的任何一个关键语言。

  拿到卷子,看一道题,不慌不忙仔细把题从头到尾读一遍,一定别忙着去写,然后开始第二次阅读,准备一支铅笔要在卷纸上画。凡是题中的主体都画出来,重点的词句。比如“明知”,“没有任何标记了”,这些题眼的字都在题上画一下,要在草纸上把各个人物的关系都标出来,这时你头脑中的法条就活跃起来了,当你确认对题的全部情况已掌握时就开始思考了,这就进入了下一阶段,即法条适用阶段,这时你应觉得你就是个法官,你不是普通的老百姓,你要运用法律来评判一个事实,你能否把法律运用的准确就是你的水平了。这个阶段是案例分析的实质性阶段。

  有很多考生觉得案例题真好答,不像前三张卷选对就对,选不对就不对,从考场出来胸有成竹,与其它考友侃侃而谈认为卷四答得很在理,等到分数一下来傻眼了,大概给我判错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给大家谈一谈,这一段是作案例题的着急千万理解好。

  要记住律师、法官对一个行为的评判与普通人是绝对不一样的,那就是要时刻记住法律根据是什么,任何一个事情一摆,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根据他的知识、经验、道德去评判一番,但却不是根据法律来评判,所以他是老百姓,不是律师,不是法官,有的考生面对一个案例题不是根据法律来评的,我们考试就是考法律依据,你的每个观战都应当有法律依据,首先应有这样的素质,法律是自私规定的,其实有时出题者跟你开玩笑,总是把另一方说得有情入理,让你上当,这时你不自觉就进行评判,其实你是用道德、感情来评判的而不是用法律,你不得分,法官不能总是认为流泪越多的一方是越有理的。

  有这么一道题:

  某幼儿园一群幼儿围着火炉烤火,教师张某去街上买东西,幼儿甲玩火点燃了幼儿乙的衣服,乙带火跑出教室,人发现将火扑灭,经检查乙烧伤面积达35%,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这一损失应:

  A.由幼儿园承担,幼儿甲的监护人适当赔偿

  B.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张某适当赔偿

  C.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D.由幼儿甲的监护人与幼儿园共同承担

  到底怎么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仔细一看哪一个都象有道理,尤其是C和D,一个是由幼儿园适当赔偿,另一个是共同承担几乎没什么区别。有个同学考完试与其他同学争论不休,这个同学儿子了用道德是非评判的错误,这个题应这样回答:

  (1)答案是C,即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2)《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

  (3)教师在工作期间离开岗位,有过错,应由单位适当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幼儿甲的监护人、幼儿园只是适当赔偿,并不是与甲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所以是C,而不是D。

  通过这道题可以说明,考的就是法律怎样规定的,而并非自己的主观判断,所以考生答题时一定要问自己一句,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题作答时,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法言法语,这也是一个采分点,一个问题考生把道理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就是不得分,因为判卷人不能知道这个考生到底懂不懂法律。任何一个人,只要面对这个问题就会有判断,不懂法也可能判断正确,但懂法的人就可以说出“行话”来了。比如:按份共有、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对象不能儿犯未遂、继续履行原则、片面共犯、除斥期间等,只要你说出来,阅卷人就把你与普通人区别开了,所以答案例时一定要切中要害,法言法语。

  司法文书的写作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案例题,实际上考生拿到题后,应按案例题方法作出来写在草纸上,结论、法条、论证然后按司法文书格式写清楚,论证充分一些就可以了,不要急急忙忙写,写了一满页纸也不知写的是什么,不能得分。

  综上所述,对第四卷应按以下步骤应付:

  1.对重点科目,重点原理心中有数,对法条有充分的熟悉程序,这是基础是真功夫。

  2.答卷时要先审题,要对题中的重点词句心中有数,判断出题者的意思,在草纸上把各咱法律关系列清楚,用图示法最好,就像解数学题列方程一样,谁与谁什么关系一目了然。

  3.要判断,适用哪个法条最准确,一定要准确回忆法条,先从大范围逐渐缩小包围圈,先判断是民事还是刑事,是所有权还是特殊侵权,是高度危险作业还是饲养动物伤人,然后围绕着这个范围再落实到具体规定上。

  4.动笔答卷,不可一道题答起来没完没了,每道题都按“三段论”简要一答,每个部分都留点空白,等全部作完再细致补充,答卷时要法言法语,让人一看就感觉你会,而不是蒙,确实猜中了出题者的迷底。

  5.卷四不要特别准备,只是在卷二、卷三复习时要牢固打好基础就可以了。

  6.由于卷一、二、三都不用动笔,至第四卷动起笔了,特生疏,所以平时练习时不要看会就罢了,而是要动笔去练。

  7.各种司法文书的格式要了如指掌,要弄几篇精彩的,短小而典型的文书背下来,每天都背着写一遍,这样去考试时,先按案例题把文书题一作,然后按格式一写就行了,那时你自然就写出来了。

  卷四学习时不要太紧张,只要按上面说的去做,反复练习会取得理想效果的。



特别说明:本文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提供


相关文章


2003年司考试题及解析(试卷四)
学习方法谈04:司法考试各科目之学习方法(二)
学习方法谈05:司法考试各科目之学习方法(三)
2003年司考试题及解析(试卷三)A
学习方法谈02:迎接司法考试的心理定位
2003年司考试题及解析(试卷二)B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