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答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3: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单项选择题

1.D。AB两项都是明示放弃国家主权豁免的方式,C项属默示放弃主权豁免的方式,国家主权豁免无论通过明示还是默示都可以使得法院获得管辖权。




D项属于国家出庭主张豁免,这不能视为放弃行为,因此,并不能使得法院获得管辖权。
2.A。继承分为条约的继承和非条约的继承。条约的继承主要看条约的性质,如果是政治性条约则合并后的新国家可以不继承,而非政治性条约如边界划分类条约、界河利用等条约需要继承。债务的继承一般要求该债务必须是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举债造成的,如C项其实应继承。而从私人处所借债务,合并后的国家无需继承。
3.C。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方不履行时,他方可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然目前国际法院的判决尚无被拒绝履行的情况。
4.A。A项正确,因为对海洋活动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国际法院或海洋法法庭解决。B项错误,因为除了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外,国际海底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和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成为诉讼当事人。任何其他协定如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海洋法法庭的,则该协定的当事者也可以成为海洋法法庭的诉讼当事人。根据前述解释,C项显然错误。D项错误,因为,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这与国际法院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是相似的。
5.D。ABC三项都是条约可以终止履行的理由。D项因不能履行必须是永久性不能履行才能终止条约,暂时的履行不能成为终止条约的理由。
6.C。叛乱运动的机关应独自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国际责任,其所在国中央政府对其行为不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叛乱运动后来推翻国家旧政权,自己组建新政权,成为国家的代表,则该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国家的行为。
7.C。C项中的四个罪名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国际罪行,二战后C项中的两个《宪章》确立的战争犯罪罪名是: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
8.C。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书籍属动产,应适用丹宁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但题中告诉我们其住所不明,根据《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丹宁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因此书籍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9.D。冲突规范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而是法律适用规范或叫法律选择规范。因此,AB两项均不对。C项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而题干中的冲突规范显然看不出直接适用何国法,因此不是单边冲突规范。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是典型的单边冲突规范。
10.C。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如为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11.C。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舶欠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内容。而根据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题应适用中国法。
12.B。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13.C。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不同国籍的船发生碰撞,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法。由于题中船舶碰撞发生在我国琼州海峡,因此应适用我国法。
14.C。参考反致各种示意图。关键是首先找到法院地国。
15.B。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B项是我国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
16.A。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因此,尽管汤姆是美国人,但由于其在我国有住所,因此应适用我国法。
17.C。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的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单不一致的视为单证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故C项正确。又根据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交易,银行对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合同(买卖合同)履行情况不负责任,ABD三项均属基础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只要卖方能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
18.C。在FOB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事宜,即由美国乙公司负责租船按约定时间到天津港装货,但货物上船后,卖方甲公司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乙公司,以便乙公司能够及时为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投保,但投保并非FOB施加给买方的义务,是买方根据自己承担的风险自行决定的。故A项前半句说法错误,后半句正确。D项说法也错误。B项说法错在FOB下装港就是交货港。C项说法正确。
19.D。本题中甲公司2月12日电属于要约,乙公司虽在要约规定有效期内(2月20日)做出答复,但内容上对要约报价作了实质性变更,属于无效承诺,导致原要约失效。而这一实质性变更的答复实际上可视为一个新要约,对此新要约,甲公司2月21日的回电实质上已构成有效的承诺,因为这个回电虽添加了新的条件,即氮含量检验证书的要求,但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原则上已成立。此时乙公司既然不能接受这个非实质性变更,应该及时通知甲公司他不能接受该非实质性添加,这样才能阻止合同成立,但乙公司没有这样做。因此,D项说法正确。
20.A。关于适航义务,有的国家是采用所谓绝对适航义务,即只要事后发现货损是由于船舶不适航,承运人都要承担责任,无论该不适航是否在开航时能否发现。而根据《海牙规则》及我国《海商法》都采用所谓恪尽职责适航的标准,即只要承运人只要尽到合理谨慎处理船舶使其适航的义务即可,对于船舶的潜在缺陷导致的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可以免责。
21.C。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下列外来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显然,ABD分别属于偷窃、淡水雨淋、玷污三项,而C项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2.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将DEQ术语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在此之前的1990通则中,DEQ也是由卖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现在只有DDP是卖方负责进口国清关。?
23.A根据《海商法》第51条,承运人对于“管货过失”应当承担责任,货舱温度超标表明承运人未尽到管货责任。
24.A。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规定:如果一个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除条约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本为准外,每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条约用语在各作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方只受其本国文字约文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译文,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但在解释时可作参考。
25.A。《汉堡规则》中首次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弥补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不足,我国《海商法》采纳了这一概念。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制度,我国《海商法》主要采纳了《海牙规则》的规定,同时借鉴汉堡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而承运人赔偿限额与诉讼时效我国的规定与各公约不同,我国关于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基本上与维斯比规则相同。

  二、多项选择题

26.AD。出生地主义意为公民出生于本国,即在出生时取得本国国籍,无论其父母是否为本国公民。单系血统主义是指公民出生时取得其父亲的国籍,双系血统主义是指公民出生时可同时取得其父亲和母亲的国籍。
27.ABC。《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ABC三种减排折算方式。没有所谓蓝色交易之说。
28.ABC。ABC三项都是关于领事特权与豁免使用期间与范围的正确表述,但D错误,领事及其同户口家属的特权与豁免通常在他们离开乙国国境时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即使接受国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也应如此。
29.ABCD。根据《票据法》第100条的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30.ABCD。A项参考《民法通则》第146条;B项参考《民通意见》第179条;C项参考《海商法》第274条;D项参考《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
31. ABD。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另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C项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32.AC。根据《民诉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只要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的,则原告住所第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民通》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33.ABC。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4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5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公约第4章专门就风险转移问题进行规定,因此,不调整的只有ABC三项。
34.ABC。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规定,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首先是A项,在A项的方法不可行的,依照BC的两种方法。D项错在不是以我国的各种成本费用来推算进口产品的价值,而应该以出口国的各种数据为计算依据。
35.AB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七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未披露信息规定需具有ABC三个条件方可得到协议的保护。合法控制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违反诚实的商业惯例的方式公开、获得或使用该信息。
36. ACD。本题考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37.ABC。C组术语卖方虽然负担货物的主要运费,但交货与风险转移都在装运地完成,因此属于装运合同而非到货合同。
38. ABC。光船租赁合同可称得上是财产租赁合同,但航次租船合同不属财产租赁合同,而属于运输合同。
39.AD。澳方交付的货物存在固有缺陷,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免责,银行对此不负责任的依据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银行不对信用证交易以外的基础交易关系负责。澳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风险不在装运港转移,因此,本案应由卖方承担责任。
40.ABCD。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的所得一般包括答案中所列的四项,来源国只能就这四项所得征收税款。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也是征税对象,勿漏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

41.AC。A项正确,但须注意,其他使馆人员的派遣一般无须事先征求对方同意,除非委派的是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B项错误,因为一国可以不加解释地宣布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D项实际上应当是把国书正本递交接受国元首才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的依据。
42.ABCD。国际刑事法院不但对缔约国境内发生的或由缔约国国民实施的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有权管辖,而且对非缔约国境内发生的或由非缔约国国民实施的上述罪行具有管辖权,只要该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该具体罪行的管辖权即可。规约只针对个人行使管辖权,不涉及国家本身的刑事责任问题。在上述ABCD四项中任何一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
43.C。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5条的规定,票据法上的涉外票据是指票据的背书、保证、承兑、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于境内的,又有发生于境外的票据。因此,只有C项符合这一要求。
44.ABC。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侵权纠纷虽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但也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不属于专属管辖之列。
45.ABC。ABC三项都是《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理由,但D项不是,如果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则可以拒绝,但可能导致公司破产不能视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否则将违反我国的国际义务,有损我国在国际上的法治声誉。
46.D。参考200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47.ABCD。这是司法考试常考的一个知识点,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A项要注意,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中心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D项要注意,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48.ABC。A项棉布被盗属偷窃险,在一切险承保范围,但不属水渍险承保范围;BC两项属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与赔偿;D项属单纯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水渍险承保范围。
49.ABCD。普遍性和相互性是指世贸组织的任何成员国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每个成员既是给惠国,有时受惠国;自动性是指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与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同一性是指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50.ABD。WTO上诉审属于法律审,上诉机构只能对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C项中前半句关于上诉期的说法是对的,但后半句不对。
51.D。伯尔尼公约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即如果作品在缔约国境内出版(作品国籍),或作者是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有惯常居所(作者国籍),都有权享受国民待遇。
52.B。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英国法律,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
53.C。20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即航行过失免责,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规定。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
54.BCD。花生米发霉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责任。
55.B。《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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