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解思路:这是一道典型的测试正当防卫及相关规定的题目,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完全可以运用上一题所列表格的内容。由此可以发现,本题当中的前两空应填入“正当防卫”,第三个空应填入“假想防卫”,第四个空填入“事后防卫”,第五至第八个空填入“防卫过当”,故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 B 。
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几乎在每年考试的刑法试题中都要出现,考生应当引起注意。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
( 2000. 卷二 . 多 .63 )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 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 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 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参考答案: ABC
本题考点:犯罪预备的认定
正解思路:选项 A 所叙述的是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情况下的犯罪预备,所以这句话并无错误。选项 B 实际是一个关于犯罪预备的定义,这也没有错误。选项 C 则是将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进行了一个区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是指故意犯罪的形态,而犯罪预备阶段是与犯罪实行阶段相对的概念,它们是关于犯罪的进程的表述,在犯罪预备阶段既能出现犯罪预备也能出现犯罪中止,而犯罪实行阶段则既能出现犯罪未遂也能出现犯罪中止,所以,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在于“犯罪是否着手”,即是否跨越了实行的界限,而犯罪中止的发生时间并未限定在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选项 D 的错误在于未理解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犯间的排斥、吸收关系。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按照其最终的进程认定形态,即进展到预备阶段因为客观原因而停止了,是犯罪预备;开始着手实行犯罪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了,是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实施终了,具备了某个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则是犯罪既遂,而行为人为此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作为既遂行为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为既遂行为吸收了预备行为。如果在犯罪过程中因为主动放弃实施,或者有效地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则认定为中止犯,排斥再适用预备犯、未遂犯的认定及处理。
选项 D 是很容易排除在外的,因为李某想杀死王某,而且也将毒药交给了前来为王某买药的王妻,这已经是着手实行犯罪,进入到了犯罪实行阶段,所以不属于犯罪预备。
这道题很难断定的就是前面的三个选项。李某后来去王某家取药了,这是否说明他的主观上已经没有要杀死王某的故意,这是不是犯罪中止呢?我们仔细体会犯罪中止的定义就可以发现,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李某后来产生悔意到王某家想取回砒霜,这本来是一种主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如果此时李某确实取回了药,使王某免于一死,那么李某的行为就可以算作是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但实际上,李某并没有效地制止王某被毒死的结果,所以这就不能算作是犯罪中止,选项 A 也是错误的。
而犯罪未遂,这种提法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李某拿了砒霜给王某吃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选项 C 亦可排除在外。
选项 A 当中甲与乙共谋杀丙,最后丙也被甲杀死了,这里有两人共谋,主体上、主观故意上都已经成立,虽然最后杀丙的行为是由甲一人完成的,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分工可以不同,这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所以选项 A 是共同犯罪。选项 B 当中双方在犯罪对象上并不统一,所共谋的只是用同一条船回内地而已,所以在行为和故意上并没有一致,不属于共同犯罪。选项 C 是个很明显的共同犯罪,甲与乙是临地起意的共同犯罪。选项 D 当中甲与乙也是有共同故意的,只不过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