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串讲(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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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还未成立或者还未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必须是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开始履行时这种合同才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款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但注意是“权利转移之前”,不是“交付之前”。
设立第2款直接源于98年抗洪捐款不兑现,否则不利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2000-3-51、1999-3-5考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有两种情况赠与人是要承担责任的:①估计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②保证无瑕疵的却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2、“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一种特殊的赠与,指的是受增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事实上给付义务为附款的赠与。说白了就是我不能白给你啥,你得给我干点啥!比如吹吹赠法专一部车,但是需约定法专必须天天用车先接随想上班。
3、“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比如说SKY同志送吹吹1万块的财产,实际只值7000块,我要负担8000块的责任的话,SKY就要负瑕疵担保责任;要是我只负担5000块的话,也并不代表SKY负担义务就可以相应减少。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本条需要记住,所有的知识点可以直接在法条里面找到,相信你已经有这个习惯和能力了!2003-3-43考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本条要注意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还需要讲解吗?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002-3-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变相提高了利率。假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那么①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②按实际借款数额支付利息。
1999-4-案例涉及过这条。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必须注意: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管理机关,并非企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条直接记忆,没有什么可讲的,结合一道真题练习:
1999-3-53.下列四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
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
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
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注意贷款人要实施一个催告的程序。2003-3-45考过这个问题。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小心考试考你。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原则上是没有利息的。
2、结合《民通》相关法条复习: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款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注意: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2000-3-20考过此法条。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和诺成性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用益权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条就是租赁合同的概念,大家要记住。尤其是租赁所拥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个和所有权是不同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记住20年这个最高限制,做题的时候一旦涉及到租赁期限,先想到还有个“20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签还是不签书面合同,就看“6个月”这个点。做题的时候要注意。其实到了分则,在复习法条的时候就是要注意法条的本身在讲些什么,你知道了去做题就简单得不得了,不知道就只能干瞪眼。
2004-3-59就考过这条。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要和融资租赁合同有个对比,融资租赁的维修义务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2003-3-83涉及过这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03-3-82考过这一条,但是在学理上至今争议还是很大,所以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即可,估计在没有新的修正之前是不太可能再考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注意合同的相对性;注意第2款出租人的权利。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条是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制定的,但有个前提:租赁在前,买卖在后。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意:“合理期限”为3个月。要记住。
一般出题,都是结合229、230一起出的,大家自己看一下:
2002-3-32、1998-3-41、1998-3-90~93。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003-3-84涉及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000-3-26、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一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
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
还是那句话,到了分则,自己看法条的原文要比讲解更重要。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条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发现没有,典型的“借鸡下蛋,以蛋还鸡”!融资租赁合同
涉及了买卖与租赁两个合同。
1999-4-案例二、1999-3-3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1、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交给承租人即可。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比如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相关的真题有:1998-3-45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了解一下“破产财产”好了:
1、 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2、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3、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本条从字面上完全能够自己理解。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注意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用我这边的话讲,千万别当“二百五”,租赁期满,钱虽然挣到了,但是所有权还应该是出租人的。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先举个例子,吹吹接受你的委托为你修理房顶,算是承揽合同吧,你觉得吹吹是先收你的修理费还是后收呢?如果吹吹花了几个月的时间未将你的房顶修好,还是漏水,问你:吹吹有权向你请求修理费吗?
注意:承揽合同与服务合同的本质区别就在此,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吹吹修好房顶,标的是修好房顶的工作成果,并非吹吹因此耗费的时间与精力。而服务合同,就比如司法考试辅导班的授课合同,一般不可能约定授课必须达到某种效果,比如保过司考,授课过程的本身就是合同的标的,所以你没有过要求退款,退一部分是可以的,全退本身是占不住理的,因为人家已经提供这个授课的服务过程了,履行完毕了,即使你签订了某种协议,而通常协议的结果,好一点的不过是免费再学。
2002-4-案例八考过。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1、注意两条中提到的“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
比如盘旋鸟姐姐承揽了一项房屋建造合同,那么其中的门窗和建筑材料的运输准备,就可以算做是“辅助工作”,但是土木建筑的主题工程必须由她亲自完成,这就是“主要工作”。做题时,大家可以依据实际题目提高的情况具体分析一下。
2、只要是做合同法的题目,大家就一定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性”。切记!
3、如果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而交由第三人做的话,定作人可以接触合同。
大家回头正好可以复习一下总则的第94条。
1999-3-4考过。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送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要明确,定作人是有权中途通知承揽人变更合同的。
2、如果定作人提出变更要求而定作物刚开始制作,承揽人应立即停止加工;如果定作物已接近完成,则应以继续加工和完成为宜。
3、2004-3-56题出得很“阴险”,反过来考你承揽人的错误会导致定作人的支付问题。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大家想想是否可以引申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上面。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记住,虽然你可以随时任意解除合同,但是该赔偿你也得赔偿。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注意该合同的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只能是法人。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 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1款:本来设计我一家就能做,你非要将一个设计任务分成两份来包给两家做,这是不允许的。
第2款:结合第254条复习,注意可分包不可转包。
第3款:结合第253条复习,注意承包人要有相应的资质。
2004-3-81考过。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如果各位在一道题目中看见有“隐蔽工程”相关字眼时,要注意:
1、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2、发包人有义务及时去检查
3、如因发包人延误工期,承包人有权抗辩与索赔。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通过字面即可理解对于发包人各种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条又使我们联想到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注意:催告的合理期限,依照《担保法》第87条,不少于两个月。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考一下大家,运输合同的标的是物或者旅客还是运送行为?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本条可以引申出一个术语“强制缔约义务”,这是国家强制规定从事社会公共事业的单位和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注意这个客票的问题,至少在我的城市哈尔滨,尤其是公交车,对交付客票的概念几乎没有了,你上了车只要在司机的“凝视”下投完币就拉倒了,除非有能报销主动去要了,连售票员都取消了,群众们似乎也很少提及车票的事情,那么一旦出了事故该怎么举证呢?随便说说一个社会现象。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火车似乎还比较好一点,航班问题似乎比较多。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承运人有安全运送的义务,当然,要注意对承运人的要求是“尽力救助”即可。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除了三种特殊情况外,其他均有请求权,特别注意包括“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2004-3-57、2003-3-33、2000-3-62、1999-3-48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注意“自带”和“托运”的责任区别。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承运人的抗辩理由。2000-3-52考过。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1注意“灭失”与“毁损”的区别。
2吹吹找你运一车皮大肥猪到北京,给了你五万块的运费,你在路上遭遇山体滑坡,猪都埋了,灭失了,依据该条,那你得还我五万块运费,由你自己承担运费损失,我只承担我死去的一车皮大肥猪的钱。555555。。。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必须是使用了两种以上不同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才可以。1998-3-85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 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做题时首先要看看托运人是否有过错从而导致的损失,这是前提条件。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1款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人员私自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的,属于侵权行为。
第2款中,注意职务技术成果的特点。
2000-3-76、1997-3-9按照字面意思考过。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一般申请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人有免费实施权;在研究开发人转让申请权的,委托人拥有优先受让权。完全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很早以前考过此条,1998-3-13。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有发现吗?实际上技术合同通常直接在法条里面就可以全部读懂了,理由也很简单,技术本来就复杂,如果在规定上不直接用文字说清楚,在实践中就更麻烦了,所以这章的法条,只要各位认真阅读,再自己归纳一下就没什么问题了。
2002-3-56、2000-3-73考过。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建议大家再去看看《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2000-3-73、1997-3-46考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本条在1998-3-3考过,对于技术合同这章,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很少再涉及了,估计主要原因也是都考的字面的意思,难度不是很大。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一下第3款:决策损失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只对自己的工作报告和意见负责任。
1999-4-案例二考过。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强调一个“新”字。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关于保管合同的一些特点需要在本条了解一下: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答:在我国,是实践合同,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才能成立。
2、保管合同只要有实际交付保管物就成立,因此属于非要式样合同,形式随意。
3、保管人对所保管的物品是没有使用权和所有权的。
2002-4-案例四考过。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注意,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是可选择的,做题时依照题目提供的信息具体分析。
2002-3-35、1999-3-44考过。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时,可免责。
2、注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004-3-14考过,1997-3-5也考过。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本条是对寄存人声明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还记得以前讲过的“指示交付”吗?转让仓单的买卖就是。
2003-3-87、2002-4-案例五。
本章历年来就涉及了这么一条,要多注意。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或者有偿双务合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2003-3-86、1999-3-13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本条规定了委托人费用负担的义务。你说你托我办事,咋的也得先给我点交通费吧,就是这个意思。考过的真题:1999-3-47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比如你托吹吹将一批存放于露天的水泥存放进甲仓库,但是在存放中吹吹发现该仓库严重露水,不适合存放,而外面又马上下雨,吹吹又联系不上你,此时,吹吹可以临时决定将该批水泥运进乙仓库,虽然变更了你的指示,但是是有效的。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本条按照字面理解,分三层意思:
1、经委托人同意才可转托。
2、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特殊紧急情况下的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1款,你要学会一个术语“委托人介入合同”,注意“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就无权介入了。
第2款,第三人的选择权只有一次。
2004-4-案例二考过此条。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有没有觉得这条跟那条定作合同的解除有些相似?2002-3-10考过。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两条要结合起来看,尤其注意421条的第2款。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属于代理行为中的间接代理。
1999-3-86、88考过这两条。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注意第3款,委托人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必须遵守,不得违背。
考过的相关真题有:2003-3-50、1999-3-89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自己是有介入权的,而且仍然有权要求报酬。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担保法》里面并没有规定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合同法里面规定了。
2004-3-53考了。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各位听说过民间有“掮客”这种说法吗?这些人就是局间人。
居间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但是问大家,婚姻居间算是本法所称的居间合同吗?
1999-3-13考过。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条没有考过,但是可考的细节也是不少。
比如什么算“促成合同成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谁出?都值得大家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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