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精讲:物权法讲义(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可以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例如

  (2)标的物灭失后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债权人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止,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概念。

  依据是否可以分割为标准,物可以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行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对于多数人之债,须确认究属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当标的物为数人共有,标的物上产生的利益或负担自然也由共有人分享或分担。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

  (五)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1、概念。

  依据是否经过一次性使用而归于消灭将物划分为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消耗物是仅一次性使用就归于灭失或品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物;不可消耗物是指可反复使用不因一次使用而归于消灭的物,不可消耗物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就消耗物所成立的合同性质只能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六)主物与从物

  1、 概念

  依据两个物在配合使用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物在配合使用的过程中一个物起主要作用,另一个物起辅助作用,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2、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若一个物是另一个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的物则不能构成从物。例如锁与钥匙就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因为钥匙是锁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物。

  (2)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一人所有

  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3)只有与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但是与主物配合使用的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3、区分的意义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对主物发生效力的事项也对从物发生效力,例如抵押权的效力当然及于从物。

  (七)原物与孳息

  1、概念。

  两个物依据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他物的物;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主要是租金和利息。

  2、区分的法律意义:

  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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