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不能不看!(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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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
  汉代主要有
  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秦代主要刑罚
  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
  汉朝文景帝改革
  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刑罚适用原则
  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
所有权。
  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
  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轻者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一) 起诉
  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
  (二)审判
  1、秦朝。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
  (三)录囚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
  (四)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三、春秋决狱
  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

  第二节 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1、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唐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责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况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与编例。
  编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宋刑统
  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虽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置千里之外。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十恶:
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处刑较重。
保辜制度(唐律):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的辜期内,如被害人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
二、刑罚
五刑
1、死刑。分绞斩两种。
2、流刑。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3、徒刑。徒一年至三年五等。级差半年
4、杖刑。六十至一百五等。级差10
5、笞刑。笞十至五十五等。级差10
宋代新增刑
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至宋代被确立为法定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
2、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合并犯罪以重者论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自首原罪,减免处罚但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隋唐时期所有权。在唐代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权的形式有国有和私人所有。土地大量掌握在贵族官僚地主手中唐代对土地所有权以法律严加保护。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在官侵夺私田。
唐代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严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
宋代所有权。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宋朝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债权
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
宋代的债权
债的发生。契约强调双方的合意性。
(三)婚姻与继承
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二、经济法律制度
宋代实行盐、茶、酒、矾官营买卖。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三司使:对于地方上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宋朝设立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以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同时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1、起诉一是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二是告诉。
2、审判。唐太宗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刑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

  第四章 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以附会汉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元朝立法概况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大元通制。这部法典共二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这是当时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二、明朝立法概况
1、大明律。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明朝例分为两类,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可见例比律更灵活。
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4、会典。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清朝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结构、体例、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会典。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会典。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成。
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朝的行政法规。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党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首先,处罚从重;其次,实行常赦不宥的原则;再次,处罚手段残忍。
二、刑罚
1、死刑。最突出的表现是凌迟刑的制度化。明清两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绞、斩,采用过一些残酷的死刑,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刑。清朝针对死刑还有立决和监候制度。
2、肉刑复活。
3、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国设立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清代以充军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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