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提示及相关法条解析(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3: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大纲第三章内容的重点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重一般,试题集中于诉讼参与人部分,注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的性质和刑事诉讼中的不同职权。




与本章相关的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该条考点很多,应当记住。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分别规定了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极具可考性,可以出各种类型的试题,尤其适合出客观试题。当然,本章内容也可以出一个主观试题,给出一个案例,要求分析各种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

  [ 重点提示 ] :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考生需注意以下几点:⑴基层人民法院下设的派出法庭不是一级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工作机构,它所作的判决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因此对该判决不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上诉。⑵军事法院的最高级别是高级军事法院,对该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的最高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⑶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业务监督关系,即上级人民法院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命令。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考生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没有高级、中级和基层的提法,而是直接以行政区划来指称相应的人民检察院。⑵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因此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批示和命令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注意:公安派出所是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的派出工作机构,而不是一级公安机关,没有独立的办案资格,无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专门机关,考生应该注意有侦查权的其他几个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他们在侦查法律规定由他们立案侦查的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此部分以往出过考题。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一)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理解这一概念时,考生需把握以下三个问题:⑴诉讼参与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如果不参加刑事诉讼便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人,例如,

  已经死亡的被害人便不是诉讼参与人;⑵诉讼参与人是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如果只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一定工作,但不享有诉讼权利也不承担诉讼义务,那么就不是诉讼参与人,例如,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就属于这种情况;⑶诉讼参与人是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因此公诉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等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但是公安
、法院、检察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中的接受指定或者委托进行鉴定的人员,是诉讼参与人,而不应看作是司法人员,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基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而非基于司法权。

  (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诉讼参与人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第二类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考生应注意将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区别开。

  (三)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区别主要表现在:⑴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当事人与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则与刑事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例如,是否定罪量刑,影响到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而对证人则毫无影响;⑵参与诉讼的程度不同。当事人要参与诉讼的全过程,其他诉讼参与人则只参与诉讼的某些或某个环节。例如,在开庭审理中,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有权参加全部庭审的过程,而证人
则只能在其作证时出庭,不作证时则必须退庭;⑶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结的影响力不同。当事人的行为或事件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结会发生重大影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或事件则没有这种影响或影响很小。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理解当事人的概念时,要注意掌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个要素,尤其是诉讼行为能力。由于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根据这两个要素,在实践中需掌握以下
几点:⑴如果既有权利能力又有行为能力,那么就不会出现法定代理人的问题;⑵如果仅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则需要法定代理人,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那么他的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对其进行讯问或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⑶如果没有权利能力,则意味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丧失,要么终止诉讼要么更换当事人;⑷在程序法中,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都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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