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点整理笔记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3: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点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及其认定。





区别: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要求以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作为其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再者,私营企业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观念应当确立。
第二节 走私罪
考点1:走私贵重金属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
所谓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破坏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区分:一刑法151条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二、如果将境外的黄金携带至境内,应当经海关的监管,并依法缴纳关税,否则如果偷逃关税达5万元以上的,应当构成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本节在1999年刑法修正案中作了不少法条的修改)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考点1:金融犯罪中相关具体罪名之间的界限认定。
一、出售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有偿地转让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通常表现为低于假货币的票面数额来出售,既可以表现为假币与真币之间的交易,也可以表现为假币与实物之间的交换。
二、购买假币罪是指将他人持有的伪造的货币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假货币,客观上通常表现为以低于票面数额的价格买进,可以是有较少的真货币购买换取较多的假货币,也可以是以较少的商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同时,法律将出售与购买假买假币的行为均规定为犯罪。同样,没有购买行为也就无所谓出售行为,可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对向犯。即二个或者二个以上之行为人,彼此相互对立之意思经合谋而成立之犯罪,因行为人各有其目的,各就其本人行为负责,彼此间无所谓犯意联络,故并不以共同犯罪论。
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当做(即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通用力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使用的范围与方法,在所不问,既可以是在正常的社会活动,如合法的买卖交易中使用,也可以是在非法活动中使用如用作赌资等。
四、持有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对其实际支配和控制,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即非法拥有亦即实际占有假币的状态。同其他持有型的犯罪一样,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是为了实施或者是因为购买假币或者使用假币等犯罪行为而自然地持有假币的,则不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只需以查明的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即可。只有无法查实认定持有人持有假币是为了走私、出售、使用、或者直接来源于制造、变造、走私、购买假币行为的,才能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才有本罪成立与存在的余地。
考点2:有关保险犯罪中虚假理赔的处理。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理赔的,应当根据行为主体性质不同作出不同的处理:根据刑法183条规定,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国家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属于,则以刑法第382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不属于,则以刑法第271条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考点3: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诈骗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对象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二、伪造公司、企业债券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债券。
三、伪造金融票证罪其犯罪对象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卡及银行结算凭证等。但不包括: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债券在内。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考点1: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以及其与相关节犯罪的关联。
关于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刑法第198条1款作出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其中,该条2款又规定: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考点2:贷款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考点3: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是恶意透支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信用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考点1:税务犯罪的有关问题,主要涉及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
一、偷税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是行为人应纳税但却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的法定义务、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的目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的行为。是行为人根本没有缴纳应征税款而采用虚假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考点2:有关增殖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刑法第206条规定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罪,该罪为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拆开使用。
考点3:抗税罪的构成特征。
据刑法202条的规定: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以暴力抗拒缴纳税款的犯罪活动中,其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论处,即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抗税罪中的“暴力”原则上不能包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因为抗税罪的法定刑幅度远远低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此部分无考题)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考点1: 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形式。
刑法第224条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考点2: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在我国,烟草、食盐都属于专营、专卖物品。
区分:一虚假广告罪是指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构成刑法第225条的虚假广告罪。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应当属于刑法第221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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