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推50项便民举措死刑犯临刑前可见家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7: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昨天,市高院推出50项便民措施,两位副院长亲自解说这些措施能给老百姓打官司带来哪些便利。50项便民措施从1300多条群众意见中得出,涉及“死刑犯临刑前可会见家属”、“终审无罪可持判决书向法院索赔”、“超期积案”等司法热点难点问题。这些便民措施于昨日开始实施。

  
死刑犯临刑前可见家属


  倡导文明司法是近年来本市法院的改革重点,在市高院推出的50项便民举措中,有6项是提倡文明司法,特别是推出死刑犯临刑前可会见家属的规定。

  新举措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庭审时一律不戴手铐、脚镣。法警在提解、看押被告人时要使用告知词。被告人提出请求的,应为其提供用于记录的笔纸等,针对满足其人格尊严问题的要提供便利条件。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依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除强制对象抗拒、阻碍,可能逃脱或有危险行为外,一律不得使用警械具。

  执行死刑前,死刑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的,法院将予以安排。

  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非因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经过繁华地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时,非必要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非执行公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审判人员在开庭时不得迟到或中途离开,在开庭时一律不准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6种人免交诉讼费 3类人不预收诉讼费


  昨天,来自陕西凤翔县的农民张虎秀母子享受到了新举措当事人的便利。张虎秀因丈夫在京打工意外坠入一下水井身亡,身无分文的张虎秀母子到西城法院打官司,西城法院考虑到其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要求她们预交诉讼费。

  新举措规定,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等6种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法院免收其应交的诉讼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

  法院除为符合法律援助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代理诉讼外,为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独自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对于司法救助案件,法院要及时办理,以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受到诉累。

  
11月底清理所有积案 行政强制案不得延长


  新举措提出,本市法院要在今年11月底前,集中清理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刑事案件的积案要全部清理完毕。市高院副院长池强提出,这三个月清理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也要尽快审理。池强表示,目前本市各个基层法院超审限的案件数量并不大,有的正在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走,到11月底一定能清理完毕。

  严格控制审限是这批便民举措的重点。新举措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立案材料后7日内必须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上诉案件的卷宗必须及时移送,一审法院必须在上诉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不得以另一方不提交答辩状为由滞留本院。

  举措还特别强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涉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案件,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不得申请延长审限。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院还将简化审理,对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并当庭宣判。

  
当事人可查阅诉讼档案


  新举措提出,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并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进行公告,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报道。

  所有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庭审总结,使诉讼当事人明确了解庭审结果。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将逐步在网上公开。近期在北京法院网上将建立专门网页统一公开全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摘抄相关的诉讼档案材料。

  
终审无罪可直接向法院索赔


  新举措提出了刑事错判的赔偿问题。今后,凡刑事诉讼的错误裁判导致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人可持法院终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直接请求赔偿,无须确认。

 当事人如果因法院错误判决(生效判决)而造成错误羁押的,赔偿义务机关就是法院;如果是经一审被判处有罪,二审被判处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法院与检察院。在以前,当事人请求赔偿还得经过确认程序,现在当事人索要赔偿只需接到终审无罪判决后直接向作出错误判决的法院申请即可。

  
便民法庭可假日开庭


  在50项便民举措中,方便群众诉讼的举措占了近一半。这些举措包括值班法官制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等。值班法官主要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指示开庭地点及联系承办人员,提供非实体性的简单咨询。

  在西城法院、房山法院等试行的便民法庭制度将在全市法院推行。设立便民法庭,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或者山区人民法庭根据实际需要,在辖区内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基层人民法院和城镇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设立假日法庭等便民法庭,方便正常上班期间无时间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对于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即时裁判。

  庭审记录应当庭签字,远郊区县法院的派出人民法庭实行远程网络立案,当事人可就近到人民法庭递交立案材料。

  各个法院设立优先立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专门立案窗口或采取其他措施,对其诉讼优先立案。

  
当事人可选鉴定机构


  市高院副院长贺荣说,对于一向争议较多的鉴定机构选择问题,法院改变了法官指定的方式,而是采用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首先由当事人在全市法院统一机构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能确定的,再由法院随机确定。

  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应受到尊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均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适用简易程序,采用速裁方式,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院也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对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一般不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有重复或者与本案审理无关的,可以适当提示、引导。

  
部分市高院便民举措

 
  诉讼风险提示:在案件诉讼中,及时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执行不能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举证期间;对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一律开具收据。

  设置阅卷场所、更衣室等,为检察官和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制定全市法院关于各类案件起诉材料要求的规定,统一立案材料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认真接待不推委:当事人或者群众询问有关事项的,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委。

  设立当事人休息场所:全市各法院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休息场所,为当事人等候庭审等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重大执行事项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或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的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应举行听证会,并在裁决时公开裁判权行使的理由和依据。

  执行全程公开:实行执行全程公开,允许新闻媒体对执行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执行费不预收: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按实际执结金额进行收费。

  收费项目公开:全市法院的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公布,不公布的不得收费。

  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严禁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宴请、钱物以及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严禁给当事人介绍律师,给律师介绍案件;严禁酒后驾车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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