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选择题解答模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4: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选择题是自律考(司考)出现以来最为稳定的题型。换言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司法考试中的选择题出题方式也呈现出模式化的特征。结合司法考试的个性与一般考试中选择题的解题方法的共性,本文试图对选择题的解答模式作一总结。

  解答选择题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骤:审题型

  这是正确回答选择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最简单的技能。选择题共有三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如果你心目中的正确选项在单选题中不止一项或者在多选题中仅有一项,那么你就必须立刻否定自己的判断。

  第二步骤:全面分析题干

  逻辑推理的过程决定了回答选择题必须遵循“题干决定题肢”的思路,“以干求肢”来正确选择。

  一、确定题干的规定性

  题干的范围决定了题肢的范围,依逻辑同一律的要求,题肢的范围只能等于题干的范围,题肢的范围大于或小于题干的范围都不行。题干的规定性决定了正确题肢的范围,回答好选择题关键在于确定题干的规定性。题干中一些关键的词语标明了题干在时间、空间、内容、程度、逻辑等方面的规定,对此考生应加以认真的分析。

  如时间上的规定性:(例)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一)/第31题/多选题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A.价值排序原则

  B.秩序优先原则

  C.个案平衡原则

  D.比例原则

  答案为ACD。本题题干中关键词为“现代”,它明确限制了题肢中正确的原则只能是现代法律实践中的原则,而不能是古代法律实践中的原则。如果忽视了这一时间限制,就有可能误选B项。

  其次还应注意题干中对空间上、程度与模态上或者法律性质上的规定的涉及。

  二、充分利用题干现有的信息

  要在短时间内迅速正确进行选项的选择,固然要依赖于平常的对法律条文、法学理论的掌握,但善于充分利用题干现有的、有帮助的信息也是明智的举动。历年司法考试中的选择题,从知识测试方式出发可以分为三类:识记水平类、理解水平类与运用水平类。运用水平类选择题大多是以案例的方式出现,一般考生均知道题干(案情)信息的重要价值。其实在识记水平类选择题与理解水平类选择题中,题干部分也往往存在了不少有用的信息。这些信息或是提供了相关概念的定义,或是说明测试法理的主要内容,或是暗示了考生进行判断所依据的部门法名称……有些聪明的考生即使对某个法条或法学概念一时间产生了记忆的空白,也大可从题干中搜寻出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答题。

  三、确定考试思维的方向

  选择题测试有两种思维方向:正向思维与逆向思维。对于正向思维的测试,大多数考生早已驾轻就熟;而对于逆向思维的测试,一些缺乏训练的考生往往会因为思维转换而弄得思路堵塞,以至于耽误大量的时间。而近年的司法考试中又每每出现逆向思维的考题。

  逆向思维的选择题要求考生选出“错误项”、“不正确项”,或是选出“不属于项”、“不符合项”、“不享有项”等等。解决此类问题方法也十分简单,在平常的备考中多练习此类题目,以求做到在考场上能迅速转换思维方向、从容应对。

  第三步骤:适用排除法对题肢进行选择

  排除法是进行选择最为简单,也是最为成熟、最为有效的方法。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根据题型与题干的要求、规定,首先排除题肢中的错项(即此选择项本身内容不正确),再排除异项(即此选择项本身内容正确,但不符合题干的要求)。

  错项与异项可以统称干扰项。干扰项欲达到干扰的作用,它无非是利用了人的思维中的许多习惯定式与弱点。而如果我们在备考之际已能深谙考官设置干扰项的套路,洞察自身思维存在的盲区,再加以有意识的强化训练就一定能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

  另外,经常出现的干扰项诸如任意扩缩范围与程度、以偏概全、添枝加叶、答非所问或混淆概念等类型。

  第四步骤:检验正确选项

  在依排除法进行筛选以后,考生如果尚有时间,不妨对选项进行一次检验。

  检验的标准主要是法条与法理,即看正确的题肢与题干对应起来是否符合法条的规定,是否符合法理。其次,考生也可以依常识与情理对题肢进行检验,有时有违常理、生涩乖张的答案应进行重点思考。对那些包含“仅仅”、“绝对”、“都”、“凡是”、“一定”之类的句子要多读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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