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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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应当以报名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书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己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2、对于教育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通和解释。各地在报名工作中,对报名的学历条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2)通过高等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3、鉴于目前对于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水平应当达到何种程度等,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因此,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对于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4、持国外学历的人员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本科以上学历认证证明。

  5、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比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法学门类专业中的法学类专业(二级类专业)目录掌握。即在1998年以前入学的,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六种专业.1998年专业目录调整以后入学的,其专业范围仅限为法学专业。

  6、各地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有疑义,不能判别证书真伪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鉴于目前台湾居民和港澳居民报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年暂不受理台湾居民和港澳居民的报名申请。

  8、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9、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各地在报名过程中,对报名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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