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8: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7月22日—25日,司法部在各地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20条意见,这对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会上,各地司法厅、局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实践中的探索作为会议文件提交给了大会,以期相互交流、磋商,共同推动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本期,我们选登了北京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辽宁省司法厅等四篇发言,尽管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能否推广还值得探讨,但却是他们落实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任务的总结,也是用实际行动推动中国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体现。(因篇幅所限,文章均有删节)。
                             ——编者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这是对我国律师业发展方向、目标的科学概括。为了实现十六大确定的任务,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使律师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律师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及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律师队伍日益壮大,截至2002年底,执业律师达102198人,越来越多的硕士、博士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跻身律师队伍,初步形成了具有较高素质的律师职业群体;律师执业机构发展很快,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增强;律师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出台,并基本形成体系;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扩展,为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拓展律师的活动空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将给予律师发挥职能作用的新契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将在更大程度上丰富律师的执业内容。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律师提供了大显身手、全面实现其法律服务功能的广阔舞台,也赋予我国律师业极为艰巨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

  (三)面对我国经济加快步入全球一体化进程对律师法律服务提出的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面对我国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律师业在总体上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法律服务领域、服务方式、服务质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服务可拓展的空间还很大;二是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还不很健全,律师组织结构还不完善;三是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诚信缺失、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任务十分艰巨;四是律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执业环境和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

  (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拓展和规范律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要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需要,努力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大力拓展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全面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探索和改革律师管理制度,积极完善律师组织结构,力争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五)律师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1)完善律师组织结构,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2)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3)构筑规范法律服务主体、法律服务行为、法律服务秩序、法律服务管理活动的严密体系,把律师法律服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4)全面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党的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从整体上提升律师行业的素质。(5)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功能作用的更充分发挥。

  
二、拓展律师法律服务


  (六)积极推进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要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加快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完善我国律师组织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构筑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当前要加大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力度,扩大试点范围,到2004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要在全国铺开。同时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加强理论研究,加强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宣传,抓紧研究起草相关的工作规范。一旦条件成熟,及时提出修改律师法的建议,尽快把公职、公司律师制度纳入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中。

  (七)大力拓展律师的公益性服务功能。要引导和支持律师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西部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大力倡导律师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发挥律师中介服务的优势,为西部开发在资金、项目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牵线搭桥,为参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和负责西部开发的政府部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要督促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体主动减免服务收费,积极参与捐资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要倡导行业内的互助、协作,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条件较好的律师事务所要向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条件差的同行给予扶持和帮助。

  (八)巩固律师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等基础性律师业务。要积极引导教育广大律师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出发,提高做好刑事辩护、代理工作的主动性。要在充分调查论证和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切实解决律师在参与诉讼过程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的对策,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辩护率。要深入研究和建立科学、合理的律师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收费制度,激发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业务的积极性。要适应人民法院庭审制度改革的需要,不断提高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九)引导和支持律师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围绕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引导律师对社会管理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参与,特别是要引导律师积极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服务,为解决“三农”问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科技创新等提供服务。要围绕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所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变化,积极支持和引导律师介入政府经济管理活动中延伸和派生出来的法律事务,配合政府搞好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和监管。

  (十)逐步稳妥地扩大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坚持对国外、境外律师“引进来”和让中国律师“走出去”相结合,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律师业的合作和竞争。要认真履行入世承诺,研究探索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举措,积极、稳妥、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要着力扶持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逐步增强我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提升中国律师的国际地位。

  
三、规范律师法律服务


  (十一)规范律师法律服务主体。要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资质管理,严把行业进出口关。严格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辅助人员的管理,对兼职律师队伍进行全面清理,改革律师的年检注册制度,通过年检注册对内部管理混乱、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予以撤消,对违法违纪的律师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执业证;要严格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程序,提高律师成为合伙人的门槛。

  (十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重点要加快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系统以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信息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以各有关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及客户提供记录、并经甄别核实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为内容,为监督管理律师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查询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要进一步加大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六条禁令”,即: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投诉受理、调查、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程序。对律师投诉由律师协会统一受理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行业处分;构成行政处罚的,再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做出处理。要建立健全律师行风监督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规范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相互关系的监督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律师要坚决依法查处,处罚结果要向社会公开通报。

  (十三)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秩序。要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依附于这些部门的法律服务功能划入律师法律服务平台的进程,建立以律师业为主导的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实行统一有序的行业管理。要继续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实现“一个调整、两个加强”的部署,理顺法律服务几支队伍的关系。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和法律服务秩序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假冒律师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服务秩序。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外国律师事务所以咨询公司等名义进入国内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活动。

  (十四)规范律师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重点是进一步转变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职能,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工作主要是把好“市场准入关”、制定“游戏规则”和对法律服务秩序进行监管。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置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能。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再直接管理律师事务所。从现在起,不再审批设立省属律师事务所。2006年之前,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移交省会城市司法局管理。要加强对律师管理干部的培训,用两到三年的时间集中对省地两级律师管理干部进行一次轮训。

  (十五)规范行业协会管理活动。要强化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增强行业管理的力度。律师协会要加快行业规范的制定,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抓好律师的培训、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重视并切实做好律师的维权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各省(区、市)要设立独立的律师协会办事机构,今明两年内实现省级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机构、人员、财务的彻底分开。要落实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执业律师担任的要求,非执业律师不得再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已经担任的要尽快辞去)。要适应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需要,逐步建立行业协会科学的运行机制,同时要完善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协工作的指导与沟通,与律师协会之间建立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律师协会的有关会议应请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会议也应请协会派员参加。

  (十六)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要引导律师事务所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质量内控,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要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科学的管理机制,强化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制约。建立律师风险防御机制,全面推行律师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城市,主要是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引导,形成一批规模大、律师素质高、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发展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专业定位的律师事务所。

  
四、保障措施


  (十七)完善律师法律体系,为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要抓紧《律师法》修改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力争2003年底上报《律师法》(修改稿)。同时制定和完善与《律师法》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等。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系统地制定律师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把律师执业和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十八)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为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提供政治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在律师行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持续发展。加强律师队伍的党组织建设,省一级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律协党委,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党支部,以保证律师队伍中每一名党员都能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要重视把那些政治强、业务强、纪律严、作风正,积极要求入党,符合党章规定条件的律师及时吸收到党内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要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全面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要抓好律师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在遵纪守法、诚信服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九)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提供人才保障。要加强律师行业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律师的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切实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落实《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塑造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要加强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认真落实《2002—2005年律师教育培训规划》,重点抓好律师执业前培训、在职培训、高层次人才培训,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

  (二十)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要加强对律师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律师队伍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宣传律师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了解和支持律师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收费、税收和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各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要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切实减轻律师事务所的负担。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人财物方面与律师事务所彻底脱钩,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不得再向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注册费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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