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访谈录(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6: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改革的有益探索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访谈录(上)


  3月12日,北京阳光灿烂,蓝天白云下,空气显得格外清新。

  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仍然在审议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两高”报告。此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代表、委员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请他就社区矫正、公司、公职律师和监狱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的试点工作,谈一下有关情况。

  问:据了解,今年司法部部署了六项改革。其中,“社区矫正”对大家来说是一个很新鲜的概念,请您介绍一下它的具体含义。

  答: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项制度虽然在我国尚未广泛采用,但在一些国家这是普遍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有的国家非监禁刑的比例还很大。

  问: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有什么特别的益处?

  答: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也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开展社区矫正,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中矫治,既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教育,还可以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开展社区矫正还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行刑成本的需要。近年来,有的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已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继续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是很必要的。

  所谓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分别是指罪行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以及在狱中服刑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问:我国法律对社区矫正有无明文规定?试点工作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的?罪犯服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由哪个部门决定?

  答:确切地说,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个概念,就这一意义来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以社区矫正为主要执行方式的刑罚或刑罚执行方式。其中,可以用社区矫正方式执行的刑种主要包括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使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包括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这些都是我国有关法律已明确规定了的。现在提出社区矫正的概念,不是超越法律规定,而恰恰是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

  目前开展的试点工作,首先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即主要针对上述五种罪犯。当然,随着试点的扩大、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们将会提出扩大社区矫正的立法建议,通过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使社区矫正能有更大的适用范围和更可靠的适用效果。

  关于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前述五种罪犯的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是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决定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实施有赖于公、检、法、司各有关机关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

  问: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有哪些保障措施确保其不再重新犯罪,进而通过教育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

  答:开展社区矫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协调和合作。把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主要是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落实法律规定的管理监督和考察措施。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规定了对上述五种罪犯的管理监督和考察措施,要通过社区矫正活动具体落实。二是矫正罪犯要通过多种形式,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遵守纪律,不再违法犯罪。为了增强矫正效果,可以视情况每星期或者每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学习和参加一些公益活动。三是切实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促使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文章出处: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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