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讲堂:06年司考《刑诉法》应试策略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1: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刑诉法命题规律

  刑事诉讼法在近几年司法考试当中分值的比例越来越重,由2003年40多分,到2005年接近70分,06年估计也不会少。

  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刑法来说,如果掌握它规律就相对简单的多。大家得到这个分的前提就是必须要掌握它的一些记忆规律和一些考试的出题规律。

  第一,刑事诉讼法每年的命题规律、每年的命题重点基本相同。比如说,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里面主要考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追究的情形,也就是说出现六种情况之一,在侦查阶段怎么办?在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办?在审判阶段怎么办?各位考生从99年看到去年,每一年都考到,每年至少有一题,有的年份甚至两题三题。

  第二,管辖。管辖每年考试也能够考到,从99年一直看到去年,每年考试至少有两至三题,而且它考的主要是管辖里面哪几个内容,一是级别管辖,二是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三是在监狱服刑漏罪和新罪的管辖。

  第三,回避。从99年到2005年已经连续几年出了回避,回避每年至少出一题,主要考哪些?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效力。

  第四,审判公开。所以,这是制度方面的问题考这些。

  第五,立案。到立案程序里面,主要考的是立案监督,也就是说对不立案的监督,有时候还考附带立案的条件,在99年至05年已经至少考了4年。

  第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9年至05年也考了很多,这几年中都考有关的题目。

  第七,刑事强制措施。在这里重点考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八,审查起诉。主要考三种不起诉及不起诉的救济。

  第九,侦查。主要考侦查措施,检查、检查的规则、搜查的规则。

  第十,第一审程序。主要考证人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以及法庭辩论的顺序。

  第十一,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里面主要考“上诉不加刑”以及上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我举一个例子,上诉不加刑从1999年到2004年一直都考到,而且考的内容基本相同,就是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事实清楚,但是定性不准,比如应该判抢劫罪,结果一审法院判了抢夺罪,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等;再就是考“全面审查”。

  第十二,审判监督程序。主要考的是哪些人有权提出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一审抗诉的区别,掌握规律就很容易掌握。

  第十三,死刑复核程序。主要考哪些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注意新变化及发展趋势)

  第十四,执行。主要考执行中的变更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主体。

  请牢记,上述的基本知识点是需要重点识记、掌握的!

  二、刑诉法高频考点和重点

  对于卷二,每年的考试重点“万变不离其宗”。

  第一,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下列情形的不予追究、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过追诉时效,06年肯定也会考到,不死记、要掌握。

  第二,在各个阶段的不同处理。各个阶段的不同处理,是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任务。比如在侦查阶段,出现这六种情况应该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容易混淆的,比如说案件在检察院,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样处理?好多学员认为,它在检察院,所以很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其实这就错了,它虽然在检察院,但是它在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而不是在审查起诉。所以,应当撤销案件,而不是不起诉。做这题要注意,不要看它在哪一个部门,而是看它在哪一个阶段。无论在哪个部门,只要在侦查阶段,就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是不起诉,在审理阶段就是终止审理。对审理阶段有一个案例,在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如果查明确实无罪,应该还被告以清白,宣告无罪,其他的情况一律终止审理。所以,不要看它在哪一个部门,而要看它在哪一个阶段,在哪一个阶段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管辖。主要掌握级别管辖、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漏罪和新罪的管辖。

  第四,证据。证据每年考试都考到,主要考“证据的分类”。我国刑诉法证据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一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一是证据的理论分类,它们之间是交叉关系。考试的时候经常考证据的理论分类,有好多的学员把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搞混淆,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搞混淆。这个要掌握知识点,哪怕这个证据传来经过转述一百次,只要说明刑事案件的主要的事实,那么它就是直接的证据。也就是说,传来证据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成为间接证据。

  在证据的理论分类的时候,在同一类当中采用二分方法,非此即彼的关系,同类中互相排斥,不同类是相互包容的。举一个例子,如果按性别分,可以把人分为男性和女性;按照国籍来分,可以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我们可以说一个人既是男人,又是中国人,我们绝不可以说一个人既然男人,又是女人,就是这样的关系。

  举个例子,张三对侦查人员说“我听我的哥哥张二说,他看到了老王拿了刀砍死了老李。”这个很简单,从证据的表现形式来说,是人的陈述,从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作用来说,它是直接证据。从证据的来源来说,他不是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是听他的哥哥来说,所以是传来证据。从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来说,它是有罪证据。所以,就出现了它既是直接证据又是传来证据。

  第五,强制措施等。06年仍然会围绕这方面进行考试,不会超出这些方面。如果能参加LG400的冲刺班,我们将在冲刺班上把这些历年考试的重点,用最简洁、最朴素、用你们最容易掌握的方式总结出来。比如说,我们总结出的有许许多多的东西,“两个同时两个例外”、就高不就低以及漏罪由原审、新罪由服刑地等等。

  对于卷四,可能广大考生普遍反映答题比较困难。刑事诉讼法涉及的内容的理论如果从研究的角度来说的确是非常深的,但如果从考试的角度来说,它的理论相对比较简单。它主要考的04年经考过诉讼与纠纷的处理方式,05年则只在法律文书中隐含着自诉的内容,06年如果要考的话,可能基本上离不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问题。基本原则问题方面,主要涉及的是一个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以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及司法权独立,就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则。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它主要是程序性的问题,所以一般不会考到。

  三、刑诉法的记忆方法

  刑事诉讼记忆规律,这个规律是很容易掌握的。

  举几个知识点:比如,第一个级别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23条规定的,还有高法解释里也做了一系列规定,有好多的考生不知道怎么记。

  最简单的记忆方法,只要记住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其他的一律答由基层法院管辖,不会错。因为,我国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具有全国意义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刑事案件。但是,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以来,没有审理一起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自从成立以来,只审理过一起第一审刑事案件,即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如果它在题目当中没有特别指明本案具有全国意义或者本案具有全省、自治区意义,那么除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类案件以外,其他均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举两个例子,陈克杰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被判处死刑,他的犯罪可谓具有全国意义,可是却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也被判处死刑,可谓是全省(自治区)意义上的重大刑事案件,他们两个一审仍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所以,除了中级法院的三类案件以外,其他一律答由基层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三类案件:一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三是外国人的犯罪。除非它特别指明本案有全省、自治区意义。

  再比如军地互涉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21条,好多考生看了记不清楚,强记10分钟后很快就会忘记。其实记住一个口诀就很容易记住了“两个同时、两个例外”。“两个同时”就是说,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都同时具备军人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由军事法院管辖;“两个例外”就是军职罪的例外、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的例外。举个例子,小张的服役期间是2000年至2003年,他在1998年犯了抢劫罪,结果当时没有发现,2001年被发现了,公安机关发现小张在入伍前的1998年犯有抢劫罪。到底对小张是军事法院管辖,还是地方法院管辖,看看两个同时,小张虽然现在是军人,但是他犯罪的时候不具备军人的身份,因此本案由地方法院管辖。再比如说小张服役期间仍然是2000年至2003年,结果在2002服役当兵的时候,潜入一个居民户盗窃了5000元,比较幸运的是盗窃的时候没有被发现。等到退伍的时候及在2005年的2月份发现了,很简单小张由哪个法院管辖?由地方法院管辖,因为他犯罪的时候是军人,但是发现犯罪的时候,就不是军人了,所以由地方法院管辖。

  犯军职罪,无论是什么时候发现,都由军事法院管辖;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的案件,入伍前犯了盗窃罪,结果在服役期间又犯了抢劫罪,并被发现,所以这个时候盗窃罪过合乎抢劫罪要实行数罪并罚,这个时候就由军事法院管辖。另外,涉及国家军事、国防秘密的,无论什么情况下都由军事法院管辖。

  再比如回避,有好多理由,其中有个发回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检察院有个规定,参加本案侦查、调到本院以后不能再对本案审查起诉;最高法院也有一个解释,参加本案的侦查和检察的,调到法院后也不能参加本案的审判等。再审要另组合议庭,重审也要另组合议庭。记住一句话,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就是参加了本案的前程序的,就不能参加本案的后一个程序,回避的理由就很容易记了。

  此外,关于回避,还要注意与民诉的区别。举个例子,回避的决定程序中,所有人员的回避,包括司法人员和诉讼中辅助人员的回避,都有各自的负责人决定,就是说由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首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决定。但是民事诉讼就不一样了,民事诉讼由于只有一个阶段,就是审判阶段,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对诉讼中的辅助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把这两个要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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