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访谈:解读05年司考新趋势、新变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1: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搜狐嘉宾聊天室,关注“名师解读05年司考试卷?新形势、新变化”。

  今天主要是有关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有关试题方面的点评和评价,本周一的时候我们发布了2005年司法考试的试卷,近期我们又发布了司法考试试卷的一些参考答案,所以针对这些试卷和答案,可能网友会有一些疑问或者说对答案的一些评价方法都有一些异议,我们今天邀请了北京万国学校著名的四位辅导老师从四个试卷中给大家做一些全方位地点评或者对大家的异议有一些反馈,也欢迎大家在访谈过程中提出自己的问题,我们会有比较圆满的答案给网友。

  首先请邹老师能不能给2005年的司法考试的试卷从宏观角度上先点评一下这张卷子的难度或者考题变化。

  邹建章:我想对今年的司法考试一上来做宏观的评述效果不太好。我们这次来了四位老师,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四大学科都涉及了,我们从具体的题目入手,对每个试卷做一些评析,最后对整个试卷做一个宏观的评价。这次我们的老师有刑法的韩友谊博士,民法的于飞博士,还有刑事诉讼法的房宝国博士也兼讲民诉。有什么问题,网友可以提,我们从具体问题入手。

  05年司法考试试卷第二卷

  主持人:先请韩老师点评一下第二卷的内容。

  韩友谊:今年刑法考试总体难度比起前三年应该说难度明显下降,今年的总分考的是第二卷加第四卷的刑法案例题,总共占75分,其中试卷二占60分,在60分里,大约有50分应该说主要有刑法的基本知识有不错掌握的话,就应该能够有不错的成绩。今年考试刑法里有明显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前面说的简单,比起以往难度下降。第二个特点就是明显集中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包括最后的大题,15分的案例题,考的也是有关金融诈骗方面的案例。

  韩友谊:第三个特点,今年的题目一个是难度系数下降,有争议的和有新知识点的地方是比较少见的。仍然存在着有个别的题目应该是涉及有一些题干不是很周密或者答案稍微有点争议,但不是很多,每年都有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今年突出的事情。

  韩友谊:这里有一个地方可能会有小小的争议,我们从后往前看,可以看到第94题,在第94题不定项选择题,这道题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考生的得分,对命题而言,它的出题并不是很周密,第94题最后的问法丙的行为构成何罪,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须是手段是非法的和不正当的,并且必须造成一定的损失。在这里在题干所有的案例中并没有谈损失,只谈了获得商业秘密的手段具有非法性,这里严格地说它的问项应该是丙的行为可以构成,把可以两个字加上去,这样的问法是比较科学的,如果不这样的话,会造成一些考生的困惑。但是从四个选项来看不至于会影响考生的答分。

  韩友谊:第二个应该说有一定的争议性,实际上并不是知识点的争议性,对题目的设计和语言的表达有争议性,就是53题,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C选项也被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所选定,C选项从拘役完毕,如果把这个作为正确选项来看,存在错误,认为拘役有假释的,对中国的假释制度而言,只适合于一部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拘役没有假释而言。第53题应该说是从语言逻辑的角度来讲说法是错误的,但是参考答案把它作为正确选项来选择,这样的话,应该说是不是过于地严密。因为一般学生看到拘役完毕到假释之日,按照正常选项是把C选项排除的,一般拘役没有假释可言。

  韩友谊:第三是有点争议的地方就是第19题,第19题一般来说它涉及到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问题。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相比较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敲诈性,因为它敲诈性不仅仅侵犯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人格尊严的问题。第19题应该说比较明显,敲诈的色彩更加明显。而司法部给的参考答案是诈骗罪,这道题可能略略存在定性上的争议。

  韩友谊:还有一个地方就是第4题, 是一道单项选择题,选出错误的说法,D选项是明显的错误,A选项信用卡诈骗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事实上信用卡诈骗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并没有单位。所以这样的话在第4题里一个单选题里可出现两个可选项,最后给的答案是D,对于这样的题目应该说是出题者选题的疏漏。

  韩友谊:对于其他的题目,我们的评价是整体上还是那句话,它的难度系数并不是很高,这里涉及到一些罪名,可能对于考生来说平时觉得有点生僻,比如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还有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在这些罪名里,意味着在今年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相对生僻的罪名出现的比例比前三年的司法考试稍微多了一点。但对整体考试而言并不能构成多么大的威胁。因为其中一半的考题用平常的刑法常识也完全可以做出来,最典型的就是第63题,第15题和第9题。对于需要掌握具体罪名中的一些细节才能做出来的,主要是第62题和第58题。第58题需要掌握的细节就是关于必须是国有企业的,还不包含国有控股的。第62题里最需要注意的就是私赠文物藏品指的是向非国有单位私赠,这两个掌握细节,这对考生来说相对比较难的地方,毕竟刑法有425个罪名,其中有很多罪名有自己独到的特色和特别多的细节,把这些细节全部能够注意到,并且能够把它转化成作题能力不是很简单的事情,刑法的考分并不是很多,今年并没有超过80。如果在425个罪名中,做出了大量的记忆或者是复习的工作的话,实际上也有点像大海捞针不见得一定能够有什么好的考试成绩。这个也是司法考试的规律,因为中国的司法考试它通过的分数线多少年来一直都是及格线,及格线的设置情况下,有些题目本身意味着要想做对是很难的。这种难有两种方式让它变得比较难,一种方式是知识点比较难,知识点逻辑分析比较难或者知识点比较新。前三年是靠这样的方法使难度上升。第二种是考比较生僻的罪名和生僻的细节,今年总体难度已经下降的刑法部分,仍然会出现那么几道难题,这难题主要体现在生僻的罪名和生僻的细节上。像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像这样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虽然也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比较少见的。

  韩友谊:而司法部所公布的考试-大纲对刑法部分的重点要求是常见、多发、严重、疑难罪名,把重点确定在这样的标准之上,所以对于有一些并不是常见多发的,也并不是那么严重的,甚至本身没有特别疑难,只不过出现生僻的罪名,考生在这个地方丢分,实际上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毕竟每个人不能把所有的问题全部照顾到。这也是司法资格考试使它的难度稍微变高的一个小技巧。

05年司法考试卷三中有关民法的问题

  主持人:因为我们知道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历年来一个比较重大的科目,尤其是一个比较大的法,我们请于老师就卷三中有关民法的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叙述。

  于飞:我主要谈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在今年司法考试中民法考察所透露出的趋势,第二是关于我对这次司法考试本身一些存疑的问题的个人看法。

  于飞:第一个方面我认为今年民法考试体现出以下三个新趋势。第一个是民法所占分值的比例下降。以往民法在400分的时候,常常要占到100分左右,而在去年600分的时候民法分值下降也占到了85分,而今年纯粹考察民法题只有大约51分,其余重点分值下降的原因就是第四卷中没有完全纯粹上的民法大题了。

  于飞:第二方面,着重新法的考察,尤其体现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这一项新法上。该法是04年通过,但今年才列入考察范围。而在今年考试当中出现四道题占5分,这对于整个民法来说已经占到了将近10%的分数,突出了在考察考试的时候新法的重要性。

  于飞:第三,是民法考察的理论性增强,在整个第三卷当中,没有直接法条依据,而考察考生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掌握情况这样的题占到了9道,一共13个,已经超过了民法分值的四分之一了,这在以前是未曾出现过。因此,大家在以后准备过程当中注意民法基础理论性考察,增强这方面的准备工作。

  于飞:事实上在考试当中,一些有法条依据的题目,相当一部分题目也需要结合民法理论才能够得出最终的选项。并不能够像以前那样直接根据法条用三段论的方式去解题了。

  于飞:然后谈一下我对民法存疑的地方,主要谈两道题。一个是第9题,我认为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值得商榷。对于第9题考察的是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而我认为选B更合理,因为在题目当中很显然他给出了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和丙知细甲欠乙款未还,这两个要件,而这两个要件就说明了出让人甲和受让人丙均明知此低价转让行为会损害乙的债权,也就构成了双恶意,而双恶意是债的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最重要的要件。之所以该题目参考答案公布的是A选项也就是乙可以请求宣告甲丙行为无效而没有选择B选项,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我想提供答案者是考虑甲丙之间的行为构成了恶意串通,事实上题干中的条件对于认定恶意串通是不足的,因为恶意串通需要双方事先有同谋,并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在此 题目当中,很显然题干只给出了买卖双方均明知此行为会损害债权的要件,而并未给出双方合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要件,因此认定行为无效是依据不足的。

  于飞:第二个题谈一下我对58题的认识。58题在网上有很多考友对此题存疑,并有较大的争论。我的基本观点是第一,出题人设此答案是有自己的依据的,但此答案仍不尽合适,原因在于在这个问题当中,最后一个选项不会引起争议,前三个选项大家都有争论,而第一个选项是不能选的,原因在于形成权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尽管这里例外。比如遗赠当中,受遗赠人的默示会被推定为拒绝接受遗赠。第二个选项是正确的,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只是单方意思表示,并未引起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的变更,所以不符合形成权的定义。最主要的争议产生在第三个选项,撤销权通常被认为是形成权,但C选项之所以未能成为正确答案,是因为在民法理论学说中有对形成权不同的分类,有学者把形成权定义为以当事人单方意思变动自己与他人之间法律关系是的权利。而把单方意思变动两个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利称为可能权。然后把形成权与可能权归入变动权,使变动权与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构成民事权利中的基本分类。

  于飞:而多数学者的观点则是把依单方意思变动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权利,统称为形成权,不再区分是变动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此题债的保全当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单方意思变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依少数学者观点,这种权利就应被称为可能权,而非形成权。这就是我认为对于此题出题人是有自己的依据的原因。

  于飞:但是,由于多数学者不区分形成权变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我们的指导用书也不做此区分。所以我认为在司法考试中,应依法条依据设置答案,无法条依据应以指导用书为准设置答案,并参考通说。因此第58题以少数说为依据设置答案,我认为不尽合适。

  于飞:最后我认为本年度司法考试民法虽然回避了一些通常的重点内容,但题整体难度只能算是适中。

05年司法考试试卷诉讼法试题情况

  主持人:下面请房宝国老师介绍一下诉讼法的有关试题情况。

  房宝国:大家好,今年刑诉和民诉加起来大概考了135分,其中刑诉占的分数比较高,考了七十几分,民诉考了六十几分。
从总体来看今年诉讼法的题目难度不大,可以概括为几个特征。第一点,在刑诉和民诉中都涉及到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考察,比如在刑诉中考察了法律汇编中所列举的几个最新的司法解释,比如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规定,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规定。关于适用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规定,再比如像民诉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关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等等,这些新的司法解释 今年考试中基本上每道司法解释都至少考了一道题,所以我们要留意最新的司法解释它的具体规定。但对于这些最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在突破班的时候,都详细地进行了解说。

  房保国:第二个特征,今年刑诉和民诉中部分题目的考点和往年重复考,这个占的比重相对还是非常大的,比如说在民诉中对于执行异议,执行和解等等的考察,再比如刑诉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检察院抗诉等等问题的考察和往年真题的考察的考点基本上是一模一样的。这就说明诉讼法中考察的都是一些基本知识,只要能够把历年的真题吃透,可以掌握我们诉讼法中很大部分的题目。

  房保国:第三个特征,今年诉讼法中整体来看考察的是基本知识,但有个别题目考点还是非常细的,涉及到司法解释中它的方方面面。比如民诉中就考察了二审中一个企业法人分立之后该怎么办。因此我们在复习诉讼法的时候一定要对司法解释全面细致地把握。

  房保国:第四个特征,司法部给的个别答案是有问题的。比如说试卷三第43替民诉的题目,司法部给的答案是D,但是严格说来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司法部给的答案只是D,这道题严格来说每个选项都不是太准确。

  房保国:第五个特征,对于法律职业道德这块,相对来说考的是非常容易的,比如今年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察了关于司法独立,律师的利益冲突,利益回避,律师的一些违法行为,律师按结果收费的方式,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等等,应当来说每道题来说难度不大,都比较容易识别。

  房保国:第六个特征,今年的司法文书考察的是刑诉中的司法文书,但这道文书相对来说还是非常容易的,因为它赋予了考生更大选择的余地,比如对这道题可以从辩护词,自诉状,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而对于辩护词来说,基本上没有多少格式要求。并且案情中告诉了有许多知识点也很明确。所以今年的文书得分应当是相当容易的,当然部分考生可能时间比较紧,题目做不完,就没有时间来详细地写了。

  房保国:第七个特征,今年论述题考的关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还有超市强制对人身进行搜查,这两道论述题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我们刑诉和民诉中的知识。所以从诉讼法的一般原理中对这两道论述题也可以进行展开阐述。

  网友: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请问房老师这种说法对吗?

  房保国: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属于国内的专属管辖,这一专属管辖的规定对涉外民诉也是适用的。当然涉外民诉中也有自己特殊的专属管辖,那就是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只能由中国法院管,但是对于不动产的规定,对涉外民诉也同样适用。当然如果是涉外仲裁的话它不管是对国内的专属管辖还是对涉外民诉的专属管辖,仲裁都可以约定由外国的仲裁机构来管,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05年司法考试试卷第四卷问题

  主持人:下面请邹老师跟我们简单说一下第四卷方面的问题。

  邹建章:大家好,我主要是研究文书和论述方面,所以想结合文书和论述对今年的司法考试第四卷做一个简要的评价。
首先我觉得今年的司法考试的第四卷第一个特点是实务性增强。其标志性特征是法律文书的分值大幅提升。考虑到了要考法律文书,并且一直在讲法律文书,但是没有想到会考这么高的分值。

  邹建章:第二个特点是理论性增强,主要是学术争议问题进入了论述题的选题范围。这是今年论述题一个重要的特点。而且这也标志着从法律适用到学术争议,从法律本身的争议到法律社会的关系等与法相关所有的因素都进入了论述题的考察视野。这也预示着未来的论述题复习在范围上进入了更广阔的领域。

  邹建章:第三个特点是文字量大幅上升。其实去年的司法考试的第四卷的文字量就比较大,但是今年又比去年有了一个明显的上升,我在有关的网上看到了一个调查,说有大约40%左右的人第四卷没有做完。这也预示着第四卷的复习书写的速度也是必须要给予注意的问题。

05年司法考试法律文书题、论述题

  邹建章:以上是有关第四卷的一些简要的分析。下面我想简单地说一下今年的法律文书题。首先我要讲的是今年的法律文书题的一个核心词是刑事诉讼。
而大纲关于法律文书的规定也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这恐怕是许多对法律文书大纲不了解的人所忽略的。

  邹建章:看今年的文书,这文书里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提起刑事诉讼,第二个是轻伤。这两个关键词就决定了今年法律文书的数量。

  邹建章:这里的刑事诉讼可以有两解:一,刑事自诉状、辩护词、判决书;还有一种理解是刑事自诉状、辩护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还有答辩状、刑事判决书。大家可以看看自己写的是什么文书。

  邹建章:关于文书由于司法部实际上没有公布答案,所以我无法就司法部公布的文书答案内容发表什么意见,只是呼吁司法部应该把法律文书的答案公布出来,让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和改卷老师作为改卷依据的答案应该同一。只有这样也才能实现公布答案及试题异议制度所设计的改革目标才能实现。

  邹建章:关于论述题,今年的论述题实际上争议性比去年明显减小,就是关于判例法、案例与司法解释这个话题实际上是一个很古老的学术争议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关系已经有了相对固定的表述,只要具备足够的理论基础,这道题目其实非常简单,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可能这道题目就比较困难一些。

  邹建章:关于这道题的答题方法,我已经讲过多次,有一个固定的答题方法,即先答知识,所谓答知识,第一就是答概念,判例法、成文法的概念,再答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关系,在思维方式上,在法的渊源上,在法律的分类方式上,在法典的编纂方面,这些在教材上都有很固定的表述,就不多说了。

  邹建章: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优缺点,一个是开放的结构,一个是封闭的结构,一个是动态的结构,一个是静态的结构。这是第一部分内容即纯知识的内容。

  邹建章:答题的第二部分即看法部分,只要把知识部分答全了,看法部分就比较好办了,可以重点围绕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优缺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一些分析就可以了。正是由于本题的要点化很突出,所以这个题目也应该公布参考要点。

  邹建章:在本题中,如果能结合我国的社会、历史、经济等因素,并结合法治改革,从法律移植的概念做分析,是本题比较高端的答法。

05年司法考试详细试题答疑

  网友tony:卷二第4题明明是单选题,为什么A和D都对呢,可又偏偏答案是D。

  韩友谊:这是设计题目不严谨的地方,在单选题里出现两个正确的选项。
是出题不太严谨。

  网友tony:卷二的94题,答案是D,但我以为是B和D,因为题目问的是构成合罪。

  韩友谊:这应该是学员自己的认识上有偏差,因为D选项敲诈勒索罪,此罪必须侵犯财产权,也就意味着丙要对丁要侵犯丁的财产权或者这样说意味着行为人丙要对受害人丁的财产权进行侵犯。但事实上并没有侵犯丁的财产权,反倒还给了受害人两万块钱。只不过威胁对方说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丙并未侵犯丁的财产权,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网友tony:卷三71题C为什么不选,民诉法23条第二款说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本题中仅仅是给付抚养费,并不涉及确认抚养关系,所以觉得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房保国:因为答案C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当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来管辖。

  网友:韩老师说一般拘役没有假释可言,那就是说还有可以拘役假释的?

  韩友谊:当然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拘役不可能有假释。

  网友lvcky2005:于老师,还有那道到期债权抵消那道题,请您做一个解释。

  于飞:这道题选A,答案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甲的欠款已经到期,而乙的欠费已经经过诉讼时效,因此,在此时乙是无权主动主张抵消,否则等于迫使对方履行此已超过时效的债权。而甲可以主张抵消,等于自愿清偿自己已经超过时效的债务。而这种抵销同样是金钱之债,性质相同,属法定抵消权,该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网友突破班考生:卷二第一题差点把我打蒙了,卷二第二题更离谱,请韩老师点评一两句。

  韩友谊:卷二第一题考的非常有意思,和任何知识点没有关系,实际上考的是97年刑法颁布以后中国的立法状况,并且考的是一个数字。像这种考法,一般来说对于我们认真学习过刑法的人来说应该不是一道太难的题,但这种考法确实很奇怪,在司法资格考试刑法部分,确实不是特别地能够反映一个人的知识点。第二题是一道填空题,实际上在04年的考题中有过类似的题目,做这种题目很简单,就是不看答案,只填空,答案就出来了。如果照着答案填空的话,是怎么也填不出来,因为上面的空比下面的答案多一个。这种考法和他的刑法能力没有太密切的关系。

  网友突破班考生:卷二97题请老师点评一两句。

  房保国:97题考的是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这也是刑事诉讼中证据中的基本原理问题,对于答案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对于前半句来说是对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如实回答,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是后半句说他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就错了,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因此答案A是错的。答案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对的。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答案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对此要分情况,对于公诉方如果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他当然要提供相反的证据,但是如果说公诉人的证据本身就不充分,这个时候来说律师就不完全承担这方面的责任。答案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财产明显巨额,对此要由检察院证明,犯罪嫌疑人只要证明差额的部分来源合法就行了。检察院要承担一定的初步的证明责任。

  网友:卷三第8题答案是可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应该选B选择之债吧,应为标地可选,请于老师回答一下。

  于飞:答案没有错误,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基本类型,而如果构成多数人之债的话,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多数主体,彼此之间要么是按份关系,要么连带关系。而在本题中,该演唱组是作为一个主体去履行合同的,演唱组成员之间并无按份和连带关系。

  于飞:所以不是多数人之债,同时此题若表述成以自创歌曲A或B进行演唱,则为选择之债。而题干当中表述的是以自创歌曲二至三首演唱,这样的表述使得合同当中并不存在选择权这种形成权,故不构成选择之债,因此正确答案是B。

  网友h:卷二的第30题为什么不是选A,请房老师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房保国:这道题答案应该是B,说服他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这是2002年和2004年的真题,也就是说连续三年都考了,那么对于自诉案件来说,要求起诉的时候,只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并且被告人要下落明确,不能下落不明,并且有充分的证据,但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或者说被告人下落不明,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做法是说服他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这跟民事诉讼的审理还是不一样的,因此答案不能是A。

  主持人:刚才有网友问卷三问第8题,为什么不是特定之债?

  于飞:特定之债也就是特定物之债,是与种类物之债相并列的一种债的分类。很显然,这里是以劳务作为合同的标地,而不是以物作为合同的标地。

  网友yy:往年第四卷平均分是多少。

  网友突破班考生:邹老师,希望您讲一讲今年第四卷评分的宽严程度。

  网友梅兰竹菊:第四卷格式正确的法律文书内容不太好,能得多少分呢?

  邹建章:从过去的历史看,第四卷的总分要低于前三卷,唯独去年是一个反常,应该来讲今年的第四卷的得分会恢复到过去的正常情况,估计第四卷的平均分还会是最低的。

  邹建章:关于法律文书的格式占分情况,要看你具体选择的法律文书,如果选择的是刑事判决书,则格式占的分会高一些。如果选择的是答辩状,则分数主要集中在理论的阐述上,格式占分会比较低一些。

  网友突破班考生:邹老师我卷四写文书,写成了刑事判决书,别的格式没有什么问题,会不会扣分多?

  邹建章:我觉得写判决书相对是最容易获得高分的,因为判决书的格式规范,考点也明确。具体是开头的文号,结尾的法庭组成人员、院印、年月日等格式的考点,而实体和程序的考点也很清晰。

  邹建章:只要格式正确,定性准确,无遗漏,则一般能获得比较高的分。如果选择了答辩状,对论证的要求就比较高了,改卷也会更加主观。

  网友:卷二25题选A错在哪里,请教老师。

  房保国:这道题考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对答案A是错的,A说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但事实上辩护人和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都是一致的,五是那就是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之日起。法律要求检察院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天之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请辩护人,也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请代理人。因此这二者介入诉讼的时间是一致的,所以A是错的。那么正确答案是D,B和C也是错的,这非常明显。

  网友:卷四第2题我写的是张某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个相对事职罪来说不是特殊法条吗?

  韩友谊: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故意犯罪,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是过失犯罪。那么张某的行为很显然对最后的危害结果是过失,并不是明知丁某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徇私情放低贷款条件,发放贷款的,所以不能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考试成绩公布及试题争议的处理

  网友东方龙:2005年的司法考试请各位辅导老师希望预测一下过线分数是否需要突破360分或者应该大概在多少分范围之内,请邹老师回答一下。

  邹建章:首先关于分数线的问题是一个政策问题,因此我的回答注定是没有权威性的,供我们大家参考。关于分数线的问题,从历史上看,分数线始终固守着及格线,即400分的时候,分数线是240,600分的时候分数线是360分。从我们知道的情况及趋势司法考试的录取率一直在稳定上升。

  邹建章:从02年司法考试开始录取比例一次是6.7%,10.2%,11.2%,因此今年的分数线应该不会低于360分。

  网友:如果前三卷的估分在280或者290,有的在270,请问老师这个分数线今年过线的可能性大吗?

  邹建章:可能性大,这取决于这位网友第四卷的成绩。

  主持人:有的网友说今年司法考试的成绩什么时候出来,以上的有关考试试题的争议,司法部究竟会如何处理,还有网友说希望各位老师能够针对今年的试题变化对明年复习应考应注意哪些问题能不能给一些综合的建议。下面请邹老师做综合阐述。

  邹建章:第一个关于公布成绩的时间,这是一个政策问题,我们了解的一些信息是司法部将在11月10号左右公布考生的成绩。在11月20号左右就是两高一部大致在这个时间决定今年的分数线,并在12月初公布分数线。第二关于争议的处理,它大致的处理程序就是全国各地的考生提出自己对试题的异议和理由,司法部专门有一个工作组来研究争议的问题,最后根据争议后的问题确定最终改卷参考答案的意见。根据过去的经验看,司法部最终的结果没有公布,我们呼吁司法部还是能够公布最终的意见结果。如果不公布的话,对答案的公布就没有意义了。而往往争议部分是考生了解下一年度司法考试掌握复习方向,包括掌握复习标准一个重要的指标。我们还是呼吁司法部能够把异议的结果今年能够公布。

  邹建章:今年的试题变化,我觉得今年试题最大的变化就是主观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这种主观化的提高有两个表现,从答题角度讲,需要书写的文字量越来越大,除了论述题,包括法律文书题也需要书写的量越来越大,从改卷的角度我们也发现,改卷的主观化程度越来越高,改卷老师自由裁量度越来越大,除了过去论述题以外又增加了法律文书题,我们注意到今年的法律文书题司法部没有公布答案,我们研究了以后,发现选择不同的文书,文书的改卷方式不一样的,比方选择判决书,可能非常规范,比较集中,如果选择答辩状,它的主观化程度非常高,有点类似于论述题的改题规范了,比如论证严不严谨,表述准不准确,法言法语规不规范。建议考生在注意司法考试过去的一些主要要点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主观法律思维的训练,加强表达能力的训练,这是司法考试非常重要的趋势。谢谢大家。

  韩友谊:今年刑法总体比较简单,难度出现在生僻罪名的生僻细节上,对于明年的考试而言,也许是一个例外。

  房保国:从总体上看,诉讼法应该难度不大,只能是一方面对司法解释考的越来越细,另外一方面,历年考试的重复率也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关键对一些考点要能够充分理解和灵活运用。希望大家这段时间不要着急,耐心等待结果,通过了,不骄不傲,通不过不灰心气馁,最后祝大家好运。

  于飞:我提醒大家注意民法考试当中的两个新趋势,一个是出题人有刻意回避传统重点的趋向,比如民法中最重要的是合同法,合同法中最重要的是合同效力,然而今年竟未对合同效力予以直接考察,令人吃惊。第二,要注重民法基础理论的训练。无法条依据的题目,呈逐年上升趋势。

  主持人:感谢北京万国学校的大力支持,感谢四位老师做客今天的搜狐直播间,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非常感谢大家知道持续关注我们司法考试栏目这么长时间,也希望大家能够在这次考试中取得比较好的成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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