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院生副司长:优化律师业的法制环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7: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优化律师业的法制环境
周院生副司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从律师职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在法律领域内形成独立并相互制约的审判制度、公诉制度、律师制度等,是司法民主制度的共同特征。律师的职业使命,与其说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倒不如说是为了对抗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因此,律师职业的出现与发展是司法民主的奠基石。但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法国等,早期律师的地位不高,作用也是有限的,随着各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诉讼程序的改革,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才得以不断提高。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实行控辩式的诉讼模式。为了保障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赋予律师充分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通信权,以及其内容不被控方知晓的保密权。如,在美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可以会见被告人,会见时间、地点和次数根据案情而定,会见时监狱雇员和警方不得录音;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同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会见。(2)与控方对等的调查取证权。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同时考虑到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律师调查收集某些证据会遇到困难,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使律师能够通过公权力有效地获取证据。(3)查阅案卷的权利。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律师享有广泛承认的阅卷权,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双方都负有在庭前“证据展示”的义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主要是通过“证据展示”实现。(4)刑事辩护豁免权。许多国家都规定,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言论和人身权利不受刑事追究。如果律师有不尊重法庭的行为,法院无权直接惩戒律师,而是由律师协会做出纪律处分。

  与世界各国相对照,我们在立法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司法实践也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由于受到种种限制而难以落实。二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由于法律规定必须取得被调查人同意,实践中往往因得不到当事人的配合而落空,从而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失衡。三是律师的阅卷权按照法律规定是非常有限的,致使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不能了解案情,影响辩护的效果。四是律师辩护和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律师参与诉讼承担较大的风险。

  我国律师在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虽然引入了控辩式庭审方式,但如何从具体制度上保障这一庭审方式的实现存在着缺陷,对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规定不完善,导致控辩诉讼机制无法正常运转。其次,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更深层次来源于司法改革的不到位。在以往的司法改革中,更多的考虑是司法资源在司法机关之间的配置,而对律师在司法架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制度性的设计和安排。第三,律师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影响律师执业法制环境的重要因素。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也容易使律师权利保障失去应有的基础。因此,优化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必须从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解决。

  1.要完善立法。由于《律师法》有关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基本上是援引刑诉法的规定,因此,完善立法关键是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条件,并消除有碍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程序性规定。其基本取向是:赋予律师更强的调查取证权,规定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时,调查对象必须予以配合;确立证据展示制度,使律师的阅卷权能够主要通过证据展示来实现;赋予律师辩护豁免权,以避免正当的执业行为受到司法机关的不正当追究。

  2.要推进司法改革。优化律师执业法制环境,不能就事论事,除立法和具体制度层面进行调整外,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如果没有科学的体制做保障,律师执业环境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此,要认真研究律师在整个司法架构中的角色定位、功能作用和制度安排,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三个方面应有的作用。

  3.要加强协调和管理。对当前律师执业法制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完全归咎于外部因素。作为律师主管部门,在解决律师执业环境问题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一方面,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使现行法律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得以落实。比如,律师会见权问题,总的看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楚的,北京等地通过与公、检、法机关联合发文的形式,较好地落实了在法定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等法律规定,值得各地借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素质,绝不能让违法违纪律师“污染”了司法环境。只有律师自身素质高,取得社会的信赖,立法才有条件赋予律师更多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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