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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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表明我国司法观念向现代化标准的转变。现代化不是简单的经济概念,它意味着现代的政治结构、现代的生活方式和管理方式,意味着社会管理的专门化和职业化。在一个农业社会里,巫婆神汉可以给人看病,村寨的首领可以扮演纠纷裁决者的角色,而在一个现代化社会,医生必须受过专门医学训练,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素养。正因为如此,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从业资格考试、选任、培训、纪律和职业伦理惩戒到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律职业成为社会中最为训练有素的一个行业。



  我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法治建设首先关注的是制定规则,做到有法可依。但是很快人们就发现规则制定以后,如果没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来忠诚地实施规则,法治就是一句空话。一个职业化的、有现代化法律素养的法律职业群体对建立现代化社会秩序是十分重要的。长期以来,我们没有统一的法律职业标准,也没有法律职业群体这样的概念。僵化的法律意识形态和复杂的现实利益关系使得倡导法律职业专门化的努力步履维艰。例如,关于什么人可以进法院的问题就引起非常情绪化的争论,几年以后回头看,这种争论的实质不是法官要不要专业化的问题,而是怎样合理地安置另一个社会群体的问题,是现实利益关



  系冲突问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表明制度的发展已经超过了这种讨论,中国不仅仅在经济上努力加入国际主流,而且在司法制度上也正在努力使自己接近国际标准。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自8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体现了我们的社会观念和制度的进步。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理想目标最大限度地现实化。这不但取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而且还取决于其他相关制度的支持。相应的制度改革无疑是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更为复杂的问题。



  首先需要面对的是司法人员的现状。一方面,为了达到《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学历和任职要求,通过各种职工大学、业余大学、法官和检察官学院的短期培训满足法律所要求的条件是近来的普遍实践。经过这样的在岗培训,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岗位几乎都满了,领导们早已为无法摆脱冗员而苦恼。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日益庞杂,有些机构已经偏离了审判或者检察机关的性质,因人设事。国家司法考试之后,一批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将形成一个蓄水池,他们将挑战现行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除了律师可以根据市场规律解决就业之外,为了使这个蓄水池的水流动起来,冲刷淤泥、荡涤浊水,新的改革和制度设计成为必须。没有相应的制度支持,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将大打折扣。其次需要面对司法系统的现状。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是一个金字塔型结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是这个结构的基础。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设计必须考虑到这样的一个基本事实。不管来自何处的参考者都必须接受同一标准,这是法律职业同质化的要求,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这样的标准在很多地方可能是零通过率。律师考试在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所遭遇的尴尬应该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警示。我们能否设计出一套这样的制度,即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到基层法院或者基层检察院就职,特别是司法人材稀缺的偏远贫困地区就职?当然,使他们接受这样的选择的动机不仅是理想和献身精神,而是丰厚的报酬,是职业荣誉感,是未来向上级法院晋升的机会。如果能够设计这样一个制度并且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将解决现在面临的司法人材严重分布不均的问题。



  第三,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和领导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往往是官员而不是法律职业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法院和检察院的职业准入门槛高了,整体素质增强了,必然产生非专业化的领导者和专业化的被领导者的矛盾。令人担心的是,如果非专业化的领导者仍然习惯于行政化的思路和手段,国家司法考试就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适时改革法院的内部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势在必行。




信春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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