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森同志在全国加强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工作电话会上的讲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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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宣传促进依法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张福森同志在全国加强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工作电话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5月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经济工作进行了部署。司法部召开这次电话会议的任务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按照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为依法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第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弘扬民族精神,全力抗击“非典”。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是整个疫病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取得全面胜利的大局。我国农村医疗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技术力量不足,疫病检测体系不健全,这种情况下,预防工作任务就显得特别重要。温家宝总理在5月6日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国务院已经将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都明确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疫病疫情;广大农民群众要知法懂法,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各项防治措施,从而保障防治工作紧张而有序地进行。”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宣传,有利于各级政府领导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制定“非典”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利于遍布农村的卫生防疫机构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加强预防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切断疫病向农村的传染途径,确保农村不发生大规模疫情;有利于农民群众主动配合,自觉接受查询、检验、治疗、调查取证以及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使广大群众知道,自觉防治是关爱自己和关爱大家的社会公德,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义务。这就能从多方缓解矛盾,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农村的稳定。

  第二,突出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内容的宣传

  最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下发了《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紧紧围绕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

  要大力宣传在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中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是:(1)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非典型肺炎爆发、流行区域,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的紧急预防、控制措施;(2)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3)及时地如实向社会公布和通报疫情;(4)有关主管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5)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要大力宣传在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主要是:(1)卫生防疫部门应依法向当地政府报告疫情;(2)发现传染病人,应当及时采取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3)有关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4)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可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5)有关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要大力宣传在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中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1)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4)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要大力宣传依据与《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的《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的规定,药品监督、工商行政、食品卫生监督、物价等政府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市场的监督、调控、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不卫生食品、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将依法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还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并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通过宣传,为最终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胜利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治氛围。

  第三,切实增强各类宣传重点对象的法律意识

  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的重点对象,主要包括农村各级干部、卫生防疫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对依法防治农村非典型肺炎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他们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在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推进工作中,更多地按照法律的要求,运用法律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力量,在农村地区构建起一道预防非典型肺炎流行传播的屏障,努力防止非典型肺炎向农村蔓延。同时,还要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已经明确,各地也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现在的关键是要狠抓落实,使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乡镇、每一个村庄,每家每户,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要通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监测和依法监管意识。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依法负有对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监督和监测管理的职责。强化监测意识,就是要求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应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建立农村的各级疫情信息网络,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体系,使农村的疫情数据能及时准确地上报,并及时让当地农民群众了解本地区的疫情,向他们宣传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基本知识,使他们懂得非典型肺炎是可防、可控、可治的。树立依法监管意识,就是使卫生防疫部门在履行职责时,能严格依法办事,在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时,耐心地向广大农民群众说明相关的法律依据,动之以理,晓之以法,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予以理解和配合。

  要通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主动配合政府做好防治工作。对于自己和身边的人,发现是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广大农民群众懂得,政府部门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控制、隔离等措施,是依法进行的,是保护群众利益的,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第四,运用多种方式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根据农村及农民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整合司法行政系统自身的力量和资源,调动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为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服务。发挥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员、法制文艺等社会宣传队伍作用,组织他们深入到农村田间地头,进村入户,运用灵活多样的手段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把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送给农民群众。充分发挥农村有线广播、电视以及报刊、网络等现代媒体的作用,开展直观、生动、形象的宣传。还要利用农民夜校、农村集市、法制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以及通过发放有关法制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近日,司法部将再次印刷《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一书并编印相关挂图,给全国近70万个村民委员会免费赠送一本书、一张挂图,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更好地学习了解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知识。各省、区、市收到这些材料后,应及时发送到乡镇组织学习和宣传。总之,要动员一切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扎扎实实地向农民群众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依法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思想认识要到位。加强农村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重大决策的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县区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把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组织工作要到位。按照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司法部等部门有关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宣传的通知要求,把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抓工作部署,抓工作落实,抓督促检查;职能部门要认真负责,充分发挥作用。县区司法局要充分履行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采取领导包片、责任到人等措施,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站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的第一线,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到村、到户、到每一个村民。

  工作措施要到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应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还应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在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同志们,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法制宣传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扎实工作,为夺取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胜利,促进农村的发展、稳定做出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贡献。

  (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文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中涉及的刑法条款,请参考新刑法的相关条款)


文章出处: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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