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转载摘编须支付报酬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8: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7日施行的这一决定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还明确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摘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另外,利用提供密码或者软件等手段,教唆破坏他人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按照这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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