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7: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和各国法律职业选任模式来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良性互动关系



  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尽管世界各国法治国家因为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精英标准和选拔法治精英的模式也不完全一样,但无论何种法治模式和法律职业结构,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大体上可以包括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三个大方面;并且,在任何一个法律类型国家中,现代法学教育在培养和造就法律职业精英素质方面都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在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英美国家中,大学法学院教育背景是参加司法考试的一个前提。在美国,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所以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大学的法学院并不承担基本人文教育的功能。获得全美律师协会(ABA)认为的各大学法学院毕业证书的毕业生(JD)分别参加各个州举办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司法考试),然后经过申请成为律师。由于判例法国家一般实行法律职业化一元化模式,法官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因此,判例法国家的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中,大学的法学院主要承担着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任务,法学教育是成为律师的前提性条件,法学教育控制和垄断着法律职业的供给源。在成文法国家中,由于法律职业内部存在着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分离,因此,这些法律职业的产生是通过司法考试分别选拔的。在这种选拔方式下,法学教育也是与司法考试密切衔接的。在德国,大学法学院的毕业考试就是司法考试的第一阶段,法学院毕业合格就意味着取得了进入下一轮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意味着开始进入司法实务研修的阶段。由于大陆成文法系国家以抽象的法律条文为法律渊源,因此,大学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大学法学教育承担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同时,对于司法考试合格者辅之以一定的实务研修来完善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近年来,成文法系国家也开始尝试更多的开展法律实务教育,例如加强法律文书的教学、开设诊所式课程,增加实习时间等。有的成文法国家,例如日本、韩国甚至提出了建立“法科大学院”构想,试图建立一种法学教育垄断司法考试源的新型法律职业选任模式。



  二、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是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与发



  展,中国的法学教育在管理体制、培养模式、培养层次结构体系等方面都已日臻成熟,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目前为止,全国在教育部注册的有232所全日制高等院校设立了法律专业,培养法律本科学生,并且建立了以本科生为基础,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法律硕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过去二十年中为国家输送了大批法律专业人才,文革后恢复和新设立的我国法律院校培养的毕业生已经成为司法部门、执法部门的主体。



  这次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为法律本科毕业的学历,这实际上是对中国法学教育进行有机衔接的一个规定,也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肯定,表明了中国法律职业家的培养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密切关系,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成为担任法官与检察官的一个先决条件。可以说,没有高等法学教育的二十余年的发展,就不会有此次“三法”的修改,没有高等教育的司法考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于司法考试本身并不能直接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产生影响,而法学教育的好坏却左右了司法考试应试者的水平,也就是决定了未来的法律职业家精英素质。因此,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中国法学教育已经为法律职业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建立司法考试制度以后,中国的法学教育要更上一层楼,进一步提高质量,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法律精英。此次司法考试制度的应试模式也很好地体现了与中国法学教育的衔接。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经形成了有效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和人才评估机制,成立了国家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确立了法学教育核心课程体系,并正在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此次司法考试确立的考试科目是在征求中国法学教育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考试范围主要以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主。而这十四门核心课程是在教育部的领导和司法部的指导下,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经过多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核心课程体系涵盖了塑造和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包括了基础法学课程(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宪法),部门法学课程(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课程(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核心课程体系的确定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应该、也必须以大学法学教育为主,特别是十四门核心课程为主要考试范围。但是,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毕业考试,也不能够等同于大学的毕业考试。因此,我认为,司法考试应该在十四门核心课程的范围基础上,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能力的检测,注重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



  在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时候,我们也应该看到司法考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考试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目的,但是,考试本身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近年来,包括律师考试在内的各种类型的考试反映出考试本身的局限性,特别是由于对考试技术操作性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使考试在选拔复合型人才方面的功能打了折扣,考试无法将具有创造性、理论性的人才选拔出来的弊端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在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认识考试本身以及在考试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负作用,并在设计和操作司法考试的时候尽量克服其负面效应。一方面是很难通过某种具有固定答案的考试方式选拔出复合型的具有国际视野的法治精英。而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又是复合型的社会,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需要的复合型的人才。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司法对于法律职业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法律职业家不仅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而且还要具有应对国际诉讼的能力。这些对法律职业家的要求实际上也是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法律教育的要求和挑战,因此,在培养和选拔复合法律专业人才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任务是共同的,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构建新型的互动关系也日益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法学教育要不断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更要进行制度创新。



  要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框架内实现选拔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的目的,一个现实的选择就必须走法律专业人才选拔与法学教育有机结合的道路,建立起有效的法律专业人才选拔与培养相结合的有效模式。



  总结过去律师考试、法官考试、检察官选拔考试的经验教训,我们以为当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第一、司法考试的试题设计过程中,除了要考察考生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记忆能力,更重要的是要考察考生对基本法律原理的理解和把握。在题型设计上除了考察基础知识的选择试题以外,还要增加理论分析试题,以考察学生的理论素养和逻辑能力。第二、对于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科毕业生给予某种优待措施,以鼓励法律职业家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吸引更多的高学历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总结过去的各类考试,都或多或少地带有考察记忆能力的特点,这样,年纪轻的考生就相应地具有优势,但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并不仅仅需要很好的记忆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求其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扎实的理论功底,而这些素养又很难在当前的考试制度中测试出来。?お?





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相关文章


抓住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契机
司法考试对检察官队伍建设的积极影响
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
建立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
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
中国司法部拒收仰融律师司法文书美国无管辖权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四)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三)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