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正坤副部长在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7: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认真学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同志们:

  在全党和全国人民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时刻,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大家都知道,《法律援助条例》已经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促进“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的实现,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前不久,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会议强调,要把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下半年司法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来抓。随后,又专门组织召开了学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座谈会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张福森部长在这几次会议上都做了重要讲话,对《条例》颁布的意义、《条例》的精神作了深刻的阐述,并就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次会议的任务就是要继续认真学习《条例》,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部署下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在这里我讲几点意见:

  
一、《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
是对近八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发展成果及经验的科学总结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从1994年初开始提出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并逐步建立起来的。近8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下,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起来,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法律援助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立法准备。

(一)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条例》的颁布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也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和赞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0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这些都表明了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也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地的发展规划或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之中,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已发展到近9000人。几年来,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以来,全国各地共解答法律咨询约600万余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80万余件,有近97万人获得了法律援助。

  (二)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理论探索,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为《条例》的颁布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近8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人员就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实践。这些实践活动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司法部在1996年底和2001年10月先后两次召开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对不同时期的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进行总结,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研究,对法律援助的性质、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法律援助对象和条件、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和法律援助的队伍建设等问题的认识,得到了不断的修正和完善,推动着法律援助工作向前发展。特别是二次会议上,对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有了新的认识。这些成功的经验为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参考。

  (三)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成果直接为《条例》的出台准备了制度基础

  为了解决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规范和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从1997年开始,司法部先后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等,还先后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制定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作了良好的准备。

  与此同时,各地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援助地方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自1999年开始,广东、浙江、山东、贵州、福建、云南、重庆、陕西、河南、安徽、青海、湖南、广西、湖北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法律援助条例或者办法,为规范和推动这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条例》的起草提供了条件。

  
二、《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
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形成


  《条例》是在总结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自身的规律,构筑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这一制度基本形成。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是政府的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公民却因为经济困难,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自己没有能力去求得法律帮助,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让公民不管经济条件好坏、地位高低,都能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现在,法律援助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已为社会普遍认同,也被《条例》所肯定。《条例》在总则第一条就规定,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制定本条例。第三条又明确定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些规定在《条例》其他各个部分,特别是对机构和经费的保障、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的设定、保证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化运行、调动社会资源、各有关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得到了具体体现,为解决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依据。

  (二)法律援助经费渠道为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意味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是以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为前提的。在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无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都不同程度地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必要的财政经费保障。我国已经出台的17个地方法律援助法规或规章中,有13个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首先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其余4个也都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近几年来,尽管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对法律援助的投入逐年增加,但经费短缺仍然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此外,考虑到我国现阶段财政困难,《条例》同时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应当积极努力,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机制,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由司法部提出并推动起来的,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齐心协力、卓有成效地完成了这项制度的构建工作。《律师法》规定法律援助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实际上是授权司法部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这次《条例》更加明确地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从而为司法行政部门全面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能,《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

  《条例》肯定了几年来多数地方实践中采取的由专职人员和社会执业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同时,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条例》还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按《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活动中采取多种提供主体并存,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人力资源、增强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的灵活性和便民性。

  (五)科学界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

  《条例》基本上是按照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来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刑事诉讼方面,主要采用了司法部和公检法部门的联合发文中确定的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条例》对以前的规定略有缩小,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也就是生活困难的公民主张与基本生存有关的事项,如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或者劳动报酬等,此外又增加了一项,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同时考虑到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也就是说,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能够获得法律援助。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难以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困难标准。

  在9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尚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仍沿用以前的范围和标准,但在执行中不能缩小《条例》已明确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不能因暂时没有制定新的范围和标准而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具体规范了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实施的工作程序

  《条例》对不同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细化规定了申请的具体渠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幼、年老、智力障碍人员的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也做了具体规定。在审查方面,《条例》也充分体现了便民的原则,考虑到申请人经济上都很困难,又属于社会弱势人群,办事能力、活动能力有限,应当尽量减少其申请的环节,而由法律援助机构多承担一些工作任务。《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公民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条例》对法律援助实施的程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为规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依据。

  此外,《条例》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贯彻《法律援助条例》重点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学习贯彻《条例》,就是要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的精神和各项规定中,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具体来讲,当前贯彻落实《条例》重点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转变部、省、地(州)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

  《条例》的贯彻落实,首先要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责任到位。《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尽快解决现有担负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定位和职能转换问题,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由司法部正式委托授权,代表司法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明确其职责为: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国各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法律援助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从长远发展来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转变为司法部的一个内设司局,以司法部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由事业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担负法律援助管理职能的省、自治区司法厅,应当仿效司法部的做法,通过委托授权,明确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直辖市可以在局内明确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同时,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地区、盟已建法律援助机构的,也要按照部、省两级的模式明确法律援助的管理职能;目前还没有建立机构的可以不建,但要与编制部门协商,明确专人负责法律援助的管理工作。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不存在职能转变问题,按《条例》的要求直接承担具体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法律援助的管理工作由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部、省、地三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要尽快完成职能转变,不再承担具体的办案工作,集中力量加强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部和各省级司法厅(局)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运行。一是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使《条例》的原则规定得以落实。司法部将积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协调,为加快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条件。各省级司法厅(局)要积极与地方财政部门协调,为法律援助提供最低经费保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分布与资源状况,与所在地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法律援助的指派和工作衔接方式;研究各种办法有效合理吸纳、调配法律援助资源,组织协调法律援助的实施。二是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部将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关于法律援助的机构、资金管理使用、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省级司法厅(局)要推动制订或修订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保证《条例》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三是要建立起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条例》实施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监管,把三类主体的法律援助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要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反《条例》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二,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有效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保证公民能够就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落后、律师资源稀缺的边远县级地方,现阶段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确有困难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本部门内专门人员代行法律援助职责,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法律援助职责。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组织开展工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办案。在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要尽可能发挥律师的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科学合理地调配律师资源,让所有的律师都能公平地承担义务。在律师资源有限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要发挥自身办案人员的作用,一方面满足社会的法律援助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积累经验,促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在农村,要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对象相对集中,律师资源又相对缺少,有效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是满足农村基层法律援助需求的必然要求。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特点,对他们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和方式做出规定,组织、引导他们在民事法律事项中,开展咨询和非诉讼代理等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第三,处理好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和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的关系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对于社会团体、高等法学院校等社会组织的人员在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之外主动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要通过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

  同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不能放任自流。要积极探索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要积极探索高等法学院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方式,比如,以实习生的身分在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或者在法律教师的指导下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使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愿望能够得以实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把握四个原则,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只能面向本社团成员开展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院校学生只能开展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四是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坚持法律援助不得收取费用的原则,严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偿服务

  在工作实践中,有人认为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受援人提供“减免收费”法律服务,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反复就法律援助的减收费或称“分担费用”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认为将法律援助定性为无偿法律服务,更利于体现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更利于保护受援人的利益,也避免了一些机构或人员借法律援助之名乱收费的现象。二次会议上张福森部长明确提出法律援助与一般法律服务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律援助是无偿的,并要求禁止法律援助机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对此,《条例》已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条例》的精神,首先要严格禁止法律援助机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规范运作,不能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搞创收来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为此,各地要加快清理现存少量的实行自收自支和差额补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要严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中收取财物。其次,严格禁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收取任何费用。提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基础上自愿向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减收费的法律帮助,但不能冠以法律援助之名。再次,严格禁止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一些社会组织认为自己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是一种自愿行为,不应受到约束,另外,既然国家不给经费,提供一定的有偿服务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是合理的。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国家支持和鼓励的是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绝不是反过来让这些组织利用法律援助来为自己开辟财源。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作为第一部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和推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宗旨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实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条例》是对近8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总结,既包括肯定了过去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也包括对过去一些模糊认识的澄清。因此,学习宣传《条例》,深入透彻地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前提和保证。我们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学习《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这次工作会议的主题就是学习贯彻《条例》,这本身就是一个组织学习的具体步骤。会后还将组织力量编写学习《条例》辅导教材,宣讲《条例》的基本精神。要分期分批举办《条例》培训班,不仅要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培训业务骨干,甚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也要接受培训,通过组织学习,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还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不同的方式手段,大力宣传《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广泛宣传,使各级党政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中国法律援助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高水平的法律援助管理人才和高素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人才

  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涉及到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服务两方面的内容,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这项制度实施的程度,关系到困难公民享有的法律援助权利能否得到真正实现。因此,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素质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要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法律援助管理人才。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具有政策性、业务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要求管理人员既要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又要掌握法律援助的业务知识,还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省、部两级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任务繁重,更要配备精兵强将,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培训,不断强化他们的管理意识,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适应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要求,为《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提供保证。

  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实施队伍。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各地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以律师为主的高素质工作人员,担负起《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逐步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使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一个较高层次的要求。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锻练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家型律师。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的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前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促进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或将法律援助的实施列入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争取地方人大、政府通过组织《条例》实施的执法检查,为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制定优惠政策,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项措施,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要争取政府明确法律援助经费支持的办法和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主动与编制部门沟通,争取解决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职能转换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的确定和规范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要发挥司法行政内部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齐心协力,共同搞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法制宣传等部门都要在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中发挥作用。律师协会要落实《条例》的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要在律师协会内部设立管理平台,使法律援助律师享受相应的权利,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教育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工作。

  同志们,法律援助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光彩事业,是一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让我们共同努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维护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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