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正坤在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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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随着外国律师事务所“进驻”中国的脚步加快,对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逐渐成为我国司法部门的关注重点。如何完善外管工作机制、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等问题成为今后一个阶段我国司法管理部门的重要研究课题。针对这一现实,2003年4月22日,司法部组织召开了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管理工作座谈会,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出席了会议并讲话。本刊特组织刊登段副部长讲话摘要以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司法厅(局)的发言,与读者一起为外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鼓与呼。

依法监管 促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


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基本情况。


  1992年7月,为适应中外经贸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迅速发展对涉外法律服务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五个城市,后又增至19个城市。1992年5月,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法律服务业又推出进一步开放的措施:(1)加入WTO一年内取消“三个限制”,即从2003年1月起,取消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数量的限制、取消开办城市的限制,取消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我国设立一个代表机构的限制;(2)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继续从事本国的法律业务,可以“提供我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但不能从事任何有关我国法律事务的活动;(3)允许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与我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委托关系;(4)降低对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年限的要求。

  为适应我国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的需要,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规范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外管条例》,这标志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由试点进入规范化阶段。至今,我国已批准了来自16个国家的120家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和4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其中就有1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华(内地)设立了第二家代表处。随着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的深入发展,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新申请在我国境内开设代表机构的数量还会进一步增加。最近,中央政府正在与香港特区政府商谈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措施。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开放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措施可能会在今年6月份出台。

二、外管工作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自1992年我国对外开放法律服务试点以来,经过司法部和有关司法厅(局)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外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有:

  1、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制。《外管条例》和司法部相关配套管理规章、以及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外管工作制度、措施的出台,使外管工作逐渐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外管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认真执行《外管条例》及相关的规定,维护了法律制度的权威,对外树立了依法管理的良好法治形象。

  2、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外管工作中不断摸索,积累了许多宝贵工作经验,为外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加强了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与国内律师在业务上的联系和合作。不少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较好地解决了外国律师办理的非中国法律事务与中国法律事务的衔接问题。

  4、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允许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华(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为国外(港澳)公司、企业进入中国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服务条件,因而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目前,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办事处)在中国境内大多能够遵守我国法律和管理规定,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业务范围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对华贸易和技术合作,在投资、金融、诉讼仲裁、货物贸易、技术转让、房地产、知识产权、股票债券、保险担保、生物技术和信息工程等经济领域为广大中外客户提供外国和香港法律服务,积极为外商来华投资和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帮助引进了大量外资,推动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为推动中外经济贸易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代表机构(办事处)还代理了许多中国客户在国外的大量法律服务,从公民遗产继承、婚姻等个人法律服务事务到中国公司在国外收购、设立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进行反倾销诉讼等,维护了中国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外管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今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关系主体将大量增加,且其类型也会更为复杂;随着外国投资不断扩大,经济纠纷案件也将呈现大量增加之势。“客户随着生意走,律师随着客户走”,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随着外国客户进入我国。同时,我国作为世贸成员,在每年的WTO年度审议中,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问题已成新一轮谈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需要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另一方面欧美商会从其经济利益考虑,通过不同的方式,希望我们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一方面要采取积极、稳妥、有序的步骤,逐步开放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使法律服务业的开放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促进我国律师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对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也要加强管理,建立和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程序制度,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能和手段,严肃查处违规操作的代表处,保障对外开放的法律服务的法律法规顺利实施。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任务,据此,司法部最近正在起草研究“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争取尽快下发实施。“意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处理好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和严格监督管理的关系。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从事外管工作的同志们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作好监督管理工作:

  1、提高认识,明确职能。外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从一个侧面代表了我国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的形象。应该认识到,外管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措施的稳步推进,关系到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也关系到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评价。因此,我们在依法履行《外管条例》赋予各级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外管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的义务。

  2、依法行政,有效监管。92年颁布的《暂行条例》和此后国务院颁布的《外管条例》以及司法部的部颁规章,从整体讲执行是好的,但是少数地方还有一些差距。一是对有关规定的概念和条文含义的理解不一致,以致在实施中各行其是;二是一些主管部门对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执业活动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很少主动地发现问题,即使发现问题也很少予以纠正。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少数代表机构在中国的执业活动失去了监管,也影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果说2001年国务院《外管条例》颁布实施前,这项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那么,在中国加入WTO、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外管条例》之后,出现监管不力的问题就不应该了。希望这次会议以后,各个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外管条例》和相关规定,认真领会《条例》的精神掌握规定的内容,切实做好对代表机构的监管工作。

  3、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外管工作开展12年来,尽管我们已经制定了基本的外管工作制度,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完备的外管工作制度尚未健全,许多方面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尤其是随着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国内律师业的不断规范和发展,外管工作的制度建设还需要再上一个新台阶。一是要在日常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化,从中央到地方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和操作规则,尤其是对代表机构的设立、代表的派驻、中外方雇员的聘用和代表机构执业活动等方面,应当制定统一的规定,使审批过程规范有序、有章可循;二是要推进外管工作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要完善违规处罚程序,建立一套完整的发现问题、预警、调查、处理的办法。《外管条例》中虽然规定了处罚方式,但是对于处罚前的调查等事项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不断完善。

  4、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今天在座的各位都是各地从事外管工作的同志,所在地方的外管工作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将主要取决于你们。因此,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

  (1)外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知识程度很高的工作,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设有外国(港澳)代表处的省(市、自治区),要有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2)设有代表处地方的律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要加强对世贸规则和外管规章制度的学习。在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制定法规时,要充分考虑与世贸规则相一致;

  (3)要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清正廉洁的外管队伍。

  5、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执业环境。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权时,应该有服务意识,改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要将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为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依法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与代表处的沟通,听取他们的反映,及时了解和解决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协调与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本世纪头20年我国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大市场,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无论是将外国企业“引进来”,还是中国企业“走出去”,都需要法律服务在其间发挥沟通内外的桥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精神,自觉地服从于、服务于“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的要求,使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监管在推动、保障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中,在促进中国律师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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