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3: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主管与管辖

  本专题的重点内容如下: 1. 法院主管与仲裁的关系; 2. 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共同管辖; 3. 移送管辖的程序适用; 4. 指定管辖的适用; 5. 管辖权异议的适用。






  一、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与范围

  所谓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 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 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 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

5.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二)应注意的问题

  在主管方面,应重点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 劳动争议的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完全由当事人自愿进行;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安装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安装机械设备,丙是甲公司的职工。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设备安装过程中,不慎将丙的手砸成粉碎性骨折。围绕丙的损失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丙可以通过哪种法律方式解决自己的损失赔偿问题?

  正确解答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分析。该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第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第二,甲公司与丙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三,乙公司与丙之间的侵权关系。因此,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自己的损失赔偿问题:第一,以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第二,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以甲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关系

  对此需注意两点:第一,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第二,人民调解解决争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时,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仲裁与诉讼是两个并列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决定。选择了仲裁就不能提起诉讼。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例外,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8 条至第 21 条分别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相应规定,其中,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 2 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相对于级别管辖而言,地域管辖更复杂,也更重要。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即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因此,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相当重要。

1.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对于法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二是经常居住地,根据“若干意见”第 5 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中,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 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 1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若干意见”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其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其中,前两类案件需注意是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后两类案件需注意只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才适用例外规定,如果双方均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则仍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规定。例如,李某(女,户籍在 A 市甲区)与王某(男,户籍在 B 市乙区)二人于 1998 年在 A 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 B 市乙区。 2004 年,李某与王某因在 C 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 C 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 12 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某与王某有期徒刑 5 年。判决生效后李某与王某被关押在位于 C 市丁区的监狱。 2005 年 5 月,李某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故应适用“若干意见”第 8 条的规定,按照被告的相关地点确定管辖。被告王某的户籍在 B 市乙区,其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监禁在 C 市丁区的监狱中,但是其实际被监禁的时间并未满一年,故应由被告王某的原住所地 B 市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也作了相应规定,其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确定赡养费案件管辖的标准是看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是否在一个法院辖区。( 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看军人一方系文职军人还是非文职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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