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3: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1)本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规、命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
  (3)本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察、文职干部、士兵以及有军籍的学员。其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是指执行作战、支前、战场救护等军事任务的军内在编职员等。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刑法学总复习(略)



特别说明:本文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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