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梦萱、陈敦独家预测司考卷三"赚"分重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3: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主持人:各位搜狐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进入搜狐直播间。现在在我们直播间作客的是三校名师陈敦老师和鄢梦萱老师,我们一起聊聊卷三的司法考试高分秘诀,两位老师好。先请两位老师跟网友打声招呼。

  鄢梦萱: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鄢梦萱,负责讲授商法和知识产权法,首先我先祝各位考友考试成功。

  司法考试卷三的特点及应对方法

主持人:两位老师给我们介绍一下今年司法考试卷三的特点吧,针对这些特点应该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

  陈敦:卷三的民法部分近年来考试变化不是很大,重点还是重点,只是随着考生掌握知识的能力逐渐提高,考试难度也会逐渐增大,直接考察某一知识点的题目会逐渐减少,而对相对的知识点进行练习,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对责任的承担会逐渐增多。

  这就要求对民法的基本理论要有更好的把握合理解,要求对法条的记忆要更加精确,由于对民法理论的掌握还有所欠缺,或者对法条的记忆有所模糊,很多考生一般都能很快排除两个选项,但是对另外两个选项之间的细微差别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

  这样的选项在多选题里面就会更加经常的出现,从而影响考试成绩,我们认为在考试还剩三天的时间,要想在民法理论上有很大的提高是不可能的,何况还有其他科目的学习,需要做的就是对以往已经总结和整理的笔记再仔细的看一遍,然后把法条再仔细的读一遍,尽量抓住目前还没有抓住的内容,而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无谓的事情上。

  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之中,民法主论部分的考察将会更加细化,对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行为的效率等等,由于公司法做了修订,因此对法人制度要注意。也要注意研究理论中的热点问题,在债权法部分,对合同与侵权行为等等均为考试重点,特别是损害赔偿方面,与过失相抵,共同加害行为,雇主责任、帮工责任、定做人责任、法人责任等。

  在侵权法领域,要注意不同行为产生的不同的责任,以及多个责任人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部分,与2005年相比,其分值应当会降低,计生法与婚姻法部分,尤其要注意婚姻法方面的司法解释,从题型来说,单项选择题应该说是最容易得分的,也是相对简单的,因此要保证速度和质量,多项选择题往往涉及多个考点,因此要求考生排除错误的选项。不定项选择题相对单项选择题难度加大。

  因为答案可能是一个,可能是四个,但是往往针对同一道题目,设置多个答案,相互可能还会有所提示,因此不定项选择题有利也有弊,考生在作答的时候一定要在心中问自己,这道题想考察什么方面的知识,最后再问问自己会不会作答。

  如果觉得很容易就要仔细思考一下是否有地雷埋伏在题目当中,如果掌握了这些,做起题来就会大大提升准确率。

  鄢梦萱:刚才陈老师已经对卷三中的总体的概况做了一个介绍,我主要就是就公司法来再简单的补充一下,由于公司法本身在商法中间是属于重中之重的一个部门法,它也被列入到了十大部门法之列,而且公司法每年在考试中间占到商法的一半以上,它的分数在二分之一强。

  所以在公司法没有修订的时候,它的比例就如此之大,更何况今年公司法、证券法同时修改,我想也是各位网友非常关心的问题,对修改幅度这么大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来说,我们怎样在最后的三天能够对它进行突破。

  现在时间非常紧张,只有三天的时间,就复习的方法来说,我个人认为,因为前面已经经过了基础阶段、精品阶段、提高阶段、强化阶段、特训阶段,经过这么多阶段对知识的掌握,我想各位考生或者各位网友已经对公司法、证券法的知识点已经掌握。

  如果现在你还说我有哪个比例记不清或者哪个时间记不清,这个问题不是我们在现在要解决的,是在以前要解决的。现在我要说的是已经在知识点非常熟悉的情况下,最后三天怎样突破,怎样提高。

  对于公司法,我认为要从这么几个部分来进行掌握。在最后的几天,大家关键是要想,而不是去看,或者单纯的记忆,这个看或者记忆或者理解,我已经说过是在前面半年或者三个月的时间就应该做到的一些工作,而现在主要是我们要在头脑中有一个大的框架,公司法到底讲了一些什么内容。

  下面我简单就这个轮廓举一个例子,公司法总的来说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大问题,总论中间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是今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新增加的一个制度,对于公司法最后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新旧公司法的差别,我们举这个例子,人格否认作为新增的制度,它在以前的民法理论和商法理论中都没有出现,所以这个理论需要着重关注。

  我们怎么去看这个制度,怎么关注这个制度呢?我提示一下,请大家看一下公司法20条第三款,公司法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有一个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民事责任的承担的批复,也就是两个法条加一个司法解释。

  这三个内容体现的就是公司的人格否认。最后在题干中间要请大家注意的就是一些关健词,比如说“挪用”、“占用”,或者是“经常性的无偿调用”,出现这些敏感的词,请大家要考虑是不是要否定公司的人格。

  刚才我们举了一个例子,也就是在总论中间的第一个制度,一定不要把它分散开,需要把这个制度相关的这些法条放在一起来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个把书由薄读到厚的一个过程。

  下面,总论中间的第二个问题是公司法15条和16条中间的关于公司的能力。15条,关于公司的转投资的能力,16条公司的担保能力,这两个问题在以前的旧公司法中间已经规定,但是今年做了很大的修改,特别是公司的转投资的能力。比如说它将转投资的对象进行了放宽,由原来的公司法规定只能向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投资,变成成可以向其他的企业投资,把转投资的对象由单纯的公司扩大到企业。

  另外,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外转投资数额的限制,也就是取消了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因此转投资的数额现在是没有限制,完全是由公司的章程或者是股东大会来进行确定。这是总论中间两个最主要的问题。

  还有第二个主要的问题,公司的设立制度。设立制度要注意新旧公司法的差别,它的差别也就是在设立的条件上。设立的条件,我们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进行掌握,第一,设立条件的变化,这儿请大家回去重点看一下公司法的23和71条。

  第二个变化,出资制度的变化。出资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在公司法27?29条以及公司法的81条。第三个变化,设立出资责任的变化。出资责任的变化,现在区分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出资的不实连带补充责任,并且两类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都规定了股东的两种出资的责任。

  这个变化,希望大家能够仔细辨别。设立制度,无疑是公司法中间最重要的制度,如果考案例的话,案例是离不开考设立的。第三个重要的变化是对于公司的资本制度。我们知道公司的资本制度在新公司法中间有非常大的变化,这个变化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是整个公司法立法理念的变更,但是具体到司法考试,我们掌握的是资本制度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注册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制度,大家把公司法26、59、81条,这三条放在一起来看,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它的资本制度是一个认缴资本制,59条所规定的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是一个实缴资本制,81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认购资本,一种是实收资本制,我们为什么强调这个资本制度注册资本的变化?

  是因为在考试中间肯定会要涉及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这个比例的考察。另外,由于今年公司法允许分期缴纳出资,所以对这个认缴、认购、实收和实缴资本制,不同的资本制度来说,首期缴纳出资的数额不一样,首期缴纳出资的数额公司法的26条和81条,这两条也请大家放到一起来看。

  它的变化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期缴纳注册资本的20%,并且不得低于三万,那么公司就可以成立。而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它的首期缴纳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就可以成立。这是资本制度新旧公司法的第一个变化,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

  第二个变化,资本的转让。资本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72?76条股权的转让规则,72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这个规则需要我们牢记法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转让142和143条,我们这儿强调两类公司资本转让的规则,也是放到一起来记。这是第二个部分,资本制度。

  资本制度也是公司法出案例分析中间最频繁的一个考点。公司法中间第三个重要的部分是它的组织机构,相比较于设立制度和资本制度来说,组织机构在新旧公司法中间的变化不是很大。除了刚才我讲到的三大制度以及公司总论之外,其余的内容,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152条的股东的代表诉讼制度,106条的累积投票制,这些都是今年公司法新增加的内容,或者是有变化比较大的内容。

  比如国有独资公司,它今年就强调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它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并且报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这是原公司法所没有的。

  刚才我把公司法中间的一些变化给大家用大纲的形式来进行了复习。我强调的重点就是新旧公司法的变化。这一点我们再重复一下。

  民法和商法考点预测及复习要点

  主持人:两位对于民法和商法都有很深的研究,能不能给我们网友预测一下今年这两部分的考点会是什么。

  陈敦:民法部分要注意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物权法虽然今年没有通过,但是物权与债权制度历来都是民法中的两大核心制度,也应该是我们司法考试重点要考察的内容。侵权行为法里边,我们刚才已经讲过了,最高法院出了很多司法解释,这里边提到很多具体的制度以及新类型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制度也是我们现实生活中发生大量案例的领域,所以这两个部分作为司法考试的重点还是理所应当的,所以大家要特别关注这两个领域。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说合同法就不重要,合同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鄢梦萱:下面我简单的预测一下商法。说到考点预测,可能是各位考生或者各位网友最为关心的问题,但是司法考试作为全国第一考,通过率每年不到10%,远远的低于高考的通过率,说明它非常的难。而我认为在商法和经济法中间,除了公司法的确比较难之外,别的部门法在司法考试中间是非常的分散。

  比如说2004年的卷一,经济法这套题,这套题,经济法总共五个单选题,11个多选题,可是一道题一个部门法,而且2005年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两个法只出了一道题,就是四个选项两个选项考招标投标法,两个考拍卖法,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对于具体要考到哪个部门法的哪个考点,到现在预测可能都是一个侥幸的心理。

  但是这并不等于司法考试没有规律可循。比如说就拿商法中间的公司法来说,因为公司法是各位网友非常感兴趣的一个问题,非常关注的一个部门法,公司法,我们一再强调的就是新公司法中间所出现的旧公司法没有的制度,对于没有的制度我总结一下,主要是这样一些制度。

  公司法20条的人格否认制度,59?64条的一人公司制度,103条的第2款股东的临时提案权,152条股东的代表诉讼制度,106条累积投票制,183条公司的司法解散。这些制度是今年新增的制度,那么在考试中间它是肯定会要出现的,而对于新增的制度,大家一定不要有畏难的情绪,越是新增的制度,我们只注重法律规定的本身就可以了。

  因为这些新增的制度,不管是在理论上,在实践上,现在都处于摸索状态,所以对我刚才说的这几条,大家看一下法条就足够了。但是公司法的第二个部分,它所修订的一些制度反而是比较难的一个考点。修订的制度,也就是转投资的制度,公司法的15、16条。

  第二,20条的公司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制度。以前我们讲到公司法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基本上只分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现在出现了第三种情况,可撤销。这需要掌握的就是无效只是决议的内容违法或者违反行政法规,可能导致决议的无效。

  而内容违反章程或者是程序,这儿的程序指的是表决程序或者是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话,后果导致的是决议的可撤消。第三个重要的修改制度,公司的设立制度,第四个重要的修改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这两个制度的内容在刚才总括介绍的时候我们已经简单介绍,这两个制度的复习,到了现在这个阶段,我们不主张各位网友按照法条一条一条的看公司法的条文。

  因为相同的一个制度在两类公司中,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它可能规定在公司法不同的地方,比如公司的首期缴纳出资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26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81条,如果大家按照法条的顺序这样看的话,第一,是不能够发现两类公司首期出资的差别,第二,看完后面的,有可能就忘了前面的,这个差别我再点一下,这个差别非常重要。

  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两个条件,注册资本的20%,并且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股份有限公司首期缴纳出资只有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下面,资本制度仍然是刚才的这个思路,需要把相关的点放到一起来复习,也就是我们所强调的公司法72?75条和公司法的142、143条,这些条款大家作为一个专题来进行复习。

  这是我就公司法的复习方法和考点预测和大家做的一个简单的交流。

  公司法和证券法复习方法

  主持人:我们这里有一位网友,他说我听过鄢梦萱老师的课,讲的非常好,怎么复习公司法和证券法呢,因为他一直都记不住。

  鄢梦萱:我先讲一下证券法,对于证券法来说,这个法在学的时候和大家在实际应用中都是非常难的法,它涉及到大量的证券的术语和金融的制度,可是证券法在司法考试中间并不难,对于证券法,我们要掌握这样一些重点内容。因为经济法强调的就是重点的内容重点掌握,非重点的内容大家可以一带而过,或者说可以在最后的三天完全可以不要去看,已经没有时间去看那些非重点了。

  证券法第一个问题,证券的发行,证券法第10条和11条,掌握证券法修改之后的两种发行的方式,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其中公开发行又是两种方式,第一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发行,第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

  这是发行中的第一个问题。发行中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股票的发行条件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股票发行条件,13条和15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6条和18条,对于发行条件来说,也是各位考生非常发怵的一个问题,尤其是证券法修改之后,对发行条件做了大量的变化。

  但是我们通过它的规律这样来记,股票的发行条件实质上说的是两个问题,第一,公司的生产经营要求业绩比较良好,第二,要求公司主观上没有重大的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主观上没有恶性。

  对于具体的来说,证券法13条规定的股票的发行条件就是三个条件,第一,组织机构,要求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第二,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三个条件,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没有虚假记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这三个条件中的前两个条件说的是公司的经营业绩,最后一个条件说的是公司主观上没有重大的恶性。

  这样来记的话,会简单的多。发行中的第三个问题,发行的承销制度,在承销制度中,证券法新增加了一个规定,发行失败,证券法的35条。第二个问题是证券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规则中间第一个问题,禁止或者限制证券交易的几种情况,这主要是规定在证券法的43条、45条、47条,另外上市公司收购中间的限制交易的情况86、97和98条。

  对于限制证券的转让情况需要跟公司法142、143条结合在一起进行复习,这是交易中的第一个问题。交易中的第二个问题,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掌握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股票和债券上市的条件,上市暂停的条件,上市终止的条件。第二个问题,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掌握两点。

  第一点,需要公开的事项,证券法的54、64、68条,54条指的是股票上市交易时必须公开的事项,64和68条指的是公司年度报告的时候,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必须公告的事项。信息公开中掌握的第二个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高评考点,是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的69条和173条。

  交易规则中的第三个问题是证券法对交易规则的修改,修改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可以现货交易,可以期货交易。第二,证券公司经过批准可以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第三,上市的证券由以前单一的公开集中竞价交易修改为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虽然说只取消了进价两个字,但是表明我们国家现在允许大宗交易的进行。

  这是在交易规则中间掌握这么几个问题。下面第三个大问题,上市公司的收购,86、88、92、97、98条,这些条说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收购到了一定的比例,它会产生什么法规后面。第二个问题,收购要约掌握的一些点。证券法的最后一个问题,可以简要的关注一下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125条?127条,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做了修改,业务范围修改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是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大的变化。虽然说有的网友认为证券法根本记不住,不好记,但是刚才这么提炼一下,就抓住几个负责重要的重点,那么我们证券法基本上就应该考试中间不会有大的问题。

  最后三天复习方法支招及心理辅导

  主持人:我们的网友问,离考试还有三天的时间了,现在是看真题比较好还是看材料比较好呢?

  陈敦:对于这个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以前没有看过真题,最后三天时间也要挤出一点时间来把去年或者前年的真题模拟一遍,如果以前已经看过真题的,就把真题中做错的地方再仔细看一下。

  材料,建议不要看太多,最后三天的时间,我的看法是不要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对某些问题,或者是你认为重点的问题,你认为解决不了的难点问题,不要纠缠这些问题,而是应该对于所有的法律再心平气和的好好的看一遍法条或者看一遍教科书。

  以往做过的那些材料,只要是有做错的地方再迅速的扫一眼就可以把这个材料抛开了,我们脑子里面不能装着材料进考场。虽然说我们有很多同学做了很多题目,做了很多练习题、模拟题,但是在练习题、模拟题里面出现真题的概念是非常低的。我们一直认为题目的意义并不在于题目本身,而是在于告诉你这个题目里边包含哪些考点。

  或者说哪些知识点可以被拟成为题目,所以做一道题目,如果你明白他要考你什么东西,而你又会了,或者你不会你又去看了,那么这个题目就可以过去了。如果我们装着很多题目,很多材料,满脑子都是题目,满脑子都是材料去考试,这种状态显然是不好的。在考试之前的三天,要尽量的减少思想上的负担,最好能够休息好。

  可以说在前面几个月甚至半年、一年时间的复习,就看最后这一场考试能不能把你学的知识考出来,如果你因为休息不好,或者你因为状态不好,结果呢,在考试的时候没有办法发挥出来,那么这样的话就得不偿失了。

  对于要不要看法条,这是毫无疑问的,法条是一定要看的,特别是要对于一些重要的法条再过一遍,当然这里的“重要”应该是指的某些一部一部的法律的法条,我们尽量不要把某些知识点分为这是重点,那个不是重点,因为你认为是重点的也不见得是重点,你认为不是重点的也不见得就不考。

  司法考试是一个非常难的考试,这个“难”在哪里,难在它的知识点特别分散。单项选择题里可能只考一个知识点或者两个知识点,在多项选择题里面可以考到三个知识点、四个知识点,这个知识点分布在哪里呢,我们无从猜测。如果我们要告诉你现在考某个知识点,那么这个知识点可能只是这道题目里边的一个选项而已,你抓住了这一个知识点,还不见得就能做对这道题目。

  所以我们要把自己的面放宽一点,只要你掌握了1000个知识点,他考你600个,你肯定能过,如果你刚好准备了600个知识点,你可能只能得359分。所以我们建议是在最后这个时刻,我们要把材料进行一个清理,然后把自己的心态放平,然后再把所有的知识仔细的过一遍。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问鄢梦萱老师,证券法今年大概能占多大的分值呢?

  鄢梦萱:证券法是作为经济法中的一个部分,经济法在考试中间是在50分上下,虽然证券法是今年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这个分数我们可以比照1999年证券法刚进行修订的时候的分值,1999年刚出台证券法的时候,它考了六道题,单选、多选加起来是6道题,它在卷四中间不大可能出案例分析,因此它的分数还是可以比照1999年新出台证券法的时候来看。

  在经济法的部门法中间,一个法考到六道题已经是相当高的比例了。

  主持人:很多网友反映,说临近考试了,心态上有了一些变化,变得很浮躁,有没有一些办法能消除这种浮躁感呢?

  鄢梦萱:的确,现在离考试只有三天时间,虽然今年我不参加司法考试,不过我考过一次律师资格考试,还参加过一次司法考试,所以大家的紧张心情,我是感同身受。但是在考完之后,我们再来回想一下,其实到了现在的这个时间,我们对知识点的掌握基本上已经掌握了,也就是你现在掌握的就掌握了,如果你还是不懂的,不会的,这三天时间不会对你有任何的帮助,会的就是会,不会的就是不会。

  这应该是现在的一个状态。心态上的问题,每一位同志因人而异,我想每个人都有自己放松、调节的方法,不过和一些考生朋友聊天的时候,发现现在一个普遍的情绪就是迷惑或者是着急,有一些考生朋友给我发邮件当中,现在还是局限在问这道题答案是A和B还是A和C,还是局限在单个问题的纠缠上面,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第二种现象就是有一些考生朋友经常问鄢梦萱老师我就看你那本讲义能不能过关。这是现在比较多的两种心态,这两种心态反映的都是一个问题,对自己没有自信。我非常同意刚才陈老师所提出的观点,三天的时间,现在强调的是放松,是休息,而且要调整自己的饮食习惯和作息时间。

  很多考生朋友,特别是成年的朋友,或者是男性考生,习惯于晚上工作,白天休息。在这种状况下,而且在考试的这几天,全国普遍又是高温、比较热的情况下,如果你晚上休息不好,那么上午的考试还能坚持,考完之后,中间的两个小时没有地方休息,很多同志只能在学校附近的马路上溜达,这个时候你下午的考试就不可能发挥出正常的水平。

  这是第一点,现在我们强调一个是放松,一个是休息。第二个问题,在临考的时候,毕竟它是考试,要求把能够掌握到的知识最大限度的挖掘出来,这就是我们成功的地方。在正式考试的时候,每一门考试都有技巧可言。第一,答题的时间,对于答题的时间,一道选择题如果超过两分钟还没有做出答案,我建议大家就放弃,接着往下做,不要在一道题上面纠缠的时间过多。

  第二,对有一些点肯定你是记不住的,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对于这样一些点来说,你要有这个自信,我不会的话,我记不住的话,大部分考生都记不住,而我们在司法考试中间,基本上有一个规律,对一些比较偏的考点,四个选项当中是会给你提示出标准答案来的。比如说2004年的25和28题。

  这两个单选题,一个是考的关于环保法的一道题,另外考了一道会计法的题,这两个法都是经济法中间的小法,但是这两道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我们在考场上只要冷静的把四个选项全部看完之后,你就会发现,环保法的那道题有两个选择项完全是矛盾的,对于单选题来说,它的标准正确答案肯定是矛盾项中间的一个,这样你的概率就上升到了50%。

  而对于会计法的这道题,考的是会计法第14条中的原始凭证,这道题两个选项说的意思是一个,C和D说的是一个意思,对于单选题来说,意思相近的选项肯定是首先排除。这样的话,我们即使对这个点没有掌握到位,而通过它选项之间的关系,经过比较和排除,这样我们选择正确答案的概率就会上升。

  而对于多选题来说,毫无疑问,用的就是排除法。对于经济法中间的一些比较偏的部门法,什么招标投标法、拍卖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会计法等等,这一大堆比较偏的部门法,在排除的时候,我们首先排除一个你认为最确定的一个答案。一般的情况,四个选项中,有一个选项是非常明确的错误,这种选项我们都把它叫做陪考的选项,排除这一个以后,如果另外三个选项你没有确切的把握,就选择余下三个选项就可以了。

  经过这几年概率的统计,偏的部门法或者是部门法中偏的考点,它的标准答案是三个选项,这个概率是比较高的。所以说考试就是考试,不仅仅要有复习的方法,也需要掌握一些临场的发挥。第三点,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的分数相差20、30分的范围内,这个时候表明考生的水平基本上是相当的,你不能说考到360分的考生就比350分的考生水平高多少。

  幅度在20、30分之内大家的水平相似,只不过一个是运气,第二就是临场的发挥和临场的技巧。对于卷四来说,公司法的案例分析强调的是因条来设题,按照这个法条来设计题目,所以它问什么你就答什么,一般是这个套路。第一问,问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问,问为什么或者问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一问就答符合还是不符合,第二问就是从公司法的法条来进行回答,不要答理论。

  理论答得过多的话,第一是耽误时间,第二不会给你加分,强调的是法言和法语。我简单的说这么多。

  陈敦:最后复习阶段,大家心理都很着急,甚至有些烦燥,这都是正常的,但是这种情况应当克服,司法考试可以说每一场考试都相当于一场战斗,需要的是头脑的冷静,因此,在最后阶段,应当保证平静的心态,如果不能调整这种心态,应当花一个小时、两个小时平定一下,再梳理一下自己已经学过的知识。

  民法部分,在民法总论里边,这些年考了很多关于民事权利的题目,比如说请求权,会不会考抗辩权呢,会不会考支配权呢,这完全是有可能的。在民事权利里边,还有可能会涉及到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以及民事权利的限制问题。

  在总论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一个核心的制度,特别要注意意思表示以及意思表示的瑕疵。我们说民法讲究的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自己做出来的行为,自己要对这个行为负责,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就是你的意志的产物,人当然要对自己的意志负责,但是因为你的意思表示有了瑕疵,自然就影响到你的行为的效力。

  所以行为效力的几种情况,无效、可撤消、效力未定都是考试的重点。代理制度里边,表见代理制度是必考的内容。从去年考试来看,时效的中断与时效利益的抛弃这个问题也考到了,所以在时效的终止与时效的中断以及时效利益能否抛弃这个问题上大家还要注意。

  在物权法里边,所有权的问题仍然是重要的问题,所有权的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历来是考试的重点问题。动产所有权的其他取得方式是不是可能考呢?那是很可能的。在担保物权里边,我们知道担保物权一般是用来担保债权可以实现的一个法律制度,所以担保物权往往又和债权制度结合在一起,特别要和合同制度结合在一起来进行复习。这个往往会出现在大题里边。

  一个买卖合同或者一个租赁合同,或者一个借款合同,然后又进行抵押,进行滞押,进行留置,进行反担保,从而发生很多法律问题,这都是考试的套路,这两个问题结合过程中,有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担保合同一定是“从合同”,它的效力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所以当主合同存在着瑕疵,存在着无效的清醒的时候,也就影响到从合同的效力。这是在考到担保问题上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合同法领域,我们可以把这个合同的复习思路分成两条,一条就是合同的有效,有效的合同生效以后发生怎么样的效力,怎么样履行,以及履行过程中的保权,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以及一方不履行合同出现的违约责任,这样的问题,这是一条线索。另一条线索,就是合同的效力是有问题的,有问题就包括他的无效,他的可撤消,他的效力规定。

  这种情况下又要怎样来处理,这是我们复习的两条思路。在具体的合同里边,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技术合同、工程合同都是要注意的。特别要注意技术合同里边的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技术转让以后,原来的技术又被宣告无效的处理问题,这个大家要看最高法院关于技术合同的一个司法解释。

  对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要注意与侵权行为、多管闲事、道义行为、合同行为之间的区别。对于侵权行为已经讲了很多了,就不多讲了。最后,我想讲一下卷四里边民法的案例题、论述题,有一点跟大家提一下。

  卷四里边民法的题目,不论是一道题、两道题,一般都会涉及到多个领域,比如说涉及到民法总论的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涉及到物权法里面的所有权制度,涉及到担保物权制度,涉及到合同法里边的制度,涉及到婚姻法里边的制度,涉及到计生法里边的制度,这才叫综合性的案例分析题。

  所以大家关键是要把这些法律里边的知识点给掌握了。我们知道这个考试一定要考你某些知识点是否掌握了,某些法律现象是否能够辨认,某些法律行为能否定性,至于它的考点与考点之间联系是否和谐或者是否连贯,是否自然,这就是出题者的水平问题了。但是考点,考你的知识点这是确定的。

  所以你把知识点掌握了,他出什么样的题目都没有关系,都难不倒你。对于论述题,有一点很重要,对于以前没有自己单独训练过论述题的考生,建议大家哪怕抄也要找一篇来抄一遍,这样的话,当你上考场的时候,你才有可能知道从哪些角度去写这个论述题。

  其实论述题它可能没有一个特别固定的答案,但是对于一个问题的分析能不能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的是否有条理,语言表达是否规范,就说明了你的水平,所以大家看一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分成多个角度去答,分成几点去答,而不要就一个点答到底,我们说考试评分关键试看你关键词到了没有,你是否踩到了那个点,如果踩到那个点就给你分,没有踩到那个点,你说了千言万语也没有用。

  主持人:最后请两位老师给我们马上要参加司法考试的网友一些祝福。

  陈敦:祝愿所有的考生都能够得偿宿愿,顺利的通过考试。

  鄢梦萱:五柳先生有一句话,好读书不求胜解,这个可能是我们最后三天中间所要达到的一个境界。最后,我祝所有的网友,也祝所有全国的考生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感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两位老师,搜狐教育频道2006司考魔鬼冲刺系列访谈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稍候我们会把这四场访谈的历程专题供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搜狐教育频道,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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