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难点:特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4: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著作权法的重点之一。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可以分为: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独创作品和合作作品、自创作品和委托作品;自由作品(非职务作品)和职务作品;个人作品和单位作品。这里分析的所谓“特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演绎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和单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演绎作品又称为派生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如小说改编为电影剧本,小说为原创作品,电影剧本为演绎作品。已有作品也可以是演绎作品。比如,将电影改编为连环画。电影作为已有作品,其本质是演绎作品。连环画是根据演绎作品产生的演绎作品。


再创作是一种智力劳动,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四种方式。《著作权法》第 12 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翻译他人作品,要取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演绎权(翻译、改编等)。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演绎者,但演绎作品暗含着已有作品人的权利。如甲的小说被乙改编成话剧剧本,丙剧团予以演出。甲的作品作为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乙的话剧剧本作为演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一般情况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法》第 13 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仅仅是出资,不能成为作者。这是合作作品与委托作品的重要区别。


(二)共有人死亡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三)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甲乙合作写一本法学著作,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甲乙共同为一首歌谱曲,该歌谱就是不可分割使用的。甲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发表,乙方执意发表,乙方有权发表。著作财产权的转让,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科学技术类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也可归入特殊职务作品。


对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四、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条文所说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受托人可能再委托。如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项校徽的设计,乙方又委托丙方设计,甲方接受了这项设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项设计的著作权归丙方。因为尽管甲方、乙方出了资金,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却是丙方。


甲乙都出了资金,甲乙的利益何在?《著作权法解释》第 12 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甲方使用该校徽自无问题,而乙方的使用,仅仅是完成甲方的委托,从而获得报酬。


五、单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法》采用了“视为作者”的提法,说明单位作品由单位享有著作权。


单位作品当然应当由单位在作品上署名。比如,很多广告构成《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这些就是由单位署名并承担责任的。署名是判断单位作品的外观要件。比如,某影视公司组织数人创作一部连续剧,剧本是由创作者(自然人)署名的,这是所谓的职务作品,不是单位作品,该剧本的著作权归作者,不归单位。


单位作品由单位署名,但有些单位作品(如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此时,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职工个人)有权署名(见《专利法》第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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