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合同法知识体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0: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合同的效力


  4-7

  某医院办公室掌管公章的办事员王某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向某礼品公司购买了 40 万元的纪念品,在庆祝建院四十周年的活动中使用。





王某以医院的名义与礼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上加盖了医院的公章。礼品公司知道医院正在进行庆祝建院四十周年的活动,便积极准备货源,准时发货。医院领导知道此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王某实际上无代理权,但此案中无其他违法情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解析:王某在合同中加盖了公章,礼品公司有理由认为王某有代理权,应以表见代理确定合同有效。

  4-8

  甲从乙公司偷得其合同专用章,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 100 吨钢材的合同,丙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地不知甲无代理权,后乙公司主张甲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并对其行为不予追认,丙公司认为是“表见代理”,主张合同有效。

  解析: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本人因其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创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征(权利外观),例如,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时,未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第三人。本案中,合同专用章乃被甲偷窃,对丙而言,甲虽具有代理权外观,但并非由乙之行为造成,因此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否则,如果“被代理人”并未有创造代理权外观的行为而被他人无权代理,却要其承担被代理的后果,对于并不愿意承担该后果的“被代理人”太不公平。第五节无效合同

  一、主要考点

  合同及免责条款的无效事由,无效合同财产的处理。

  主要出题角度:

  1. 判断是否属于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2. 判断是否为无效的免责条款。

  3. 确定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方须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二、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合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这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不同,后者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生效。

  无效合同的无效性质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均应确认其无效。这与可撤销的合同不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才予以撤销。

  (二)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适用;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人身安全权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 ( 安乐死之禁止正是出于这一理由 ) ,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权利。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以免责条款的方式事先约定免除这种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财产权,不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免除一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会给一方当事人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

  (四)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

  《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59 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练习指导

  4-9

  某出版社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出版合同中约定,由李某翻译出版社指定的一本小说,出版社予以出版发行。后李某如期交稿。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在阅读该书稿时,发现该书属于黄色书籍,建议出版社不予出版。出版社采纳了编辑的建议,拒绝出版该书。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出版社的违约责任。经法院审查,该书确为黄色书籍。

  解析:该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双方都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10

  甲少时学过武术,为求生计,到乙马戏团应聘,甲声称可以胸口压 300 斤巨石,并受铁锤撞击,乙马戏团经过测试,认为甲所称不虚,遂签订试用合同。合同特别约定:因进行胸口压石表演出现的危险由甲自负,乙一概不负责。某日表演中,甲突然口吐鲜血,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因胸部组织未能承受过大压力所致。甲妻主张乙马戏团赔偿,乙马戏团主张甲之工作本身就属于高度危险的工作,甲是自己甘冒风险来应聘该工作,并且双方事先已有免责约定。

  解析:合同约定的“因进行胸口压石表演出现的危险由甲自负,乙一概不负责”,系典型的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论该条款是否出于签约人自愿,均绝对无效。因此,乙马戏团仍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

  一、主要考点

  导致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撤销权的丧失及撤销的后果。

  主要出题角度:

  1. 判断某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2. 判断撤销权是否经过一年而丧失。

  3. 判断撤销权的默示放弃。

  4. 确定撤销后的财产后果。

  二、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

  (一)可撤销合同概述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合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并非真意,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消灭其效力的(有效)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导致合同撤销的事由

  1. 重大误解

  构成条件:

  ( 1 )误解与合同成立、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

  ( 2 )误解应当是重大的。“重大”的标准是,当事人对重要的合同事项产生了错误认识,同时误解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无关紧要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生效。

  ( 3 )当事人不愿承担误解的风险。当事人自愿承担了误解的风险,当然不能按照重大误解的规则进行救济。比如,甲方向乙方出售古钱币,如果是真的,价值 10 万元,如果是赝品,价值 1 元。双方都明知这一点,遂以 5 万元的价格成交。甲、乙双方都承担了误解的风险。如果是赝品,买方不得要求变更 ( 退回 49999 元 ) 或撤销合同 ( 退钱、退货 ) ;如果是真品,卖方不得要求变更 ( 增加 5 万元 ) 或撤销合同 ( 退钱、退货 ) 。

  2. 显失公平

  构成条件:

  ( 1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始(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对等。无偿合同没有对价,也就无所谓对价是否充分的问题。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情形,只发生在有偿合同之中。

  ( 2 )主观要件。只有在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且意思表示有瑕疵时,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但合同是当事人完全自愿签订的,即意思表示无瑕疵,此时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意思瑕疵的原因,有另一方或第三方的不正当影响、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也有己方的误解等。

  3. 欺诈

  构成条件:

  ( 1 )欺诈一方是故意的。

  ( 2 )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订立合同有关事实的虚假介绍或隐瞒。

  ( 3 )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人的欺诈不足以构成导致合同撤销的事由。当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诈,则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 4 )被欺诈一方因对方的欺诈陷入错误,因错误而订立合同。

  4. 胁迫

  构成条件是:

  ( 1 )胁迫一方出于故意。

  ( 2 )胁迫一方的威胁属于违法的威胁,如用揭露隐私等进行要挟。如果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为威胁,就不能认为是违法的威胁。手段、目的均合法的威胁,是合法的威胁。

  ( 3 )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惧而订立合同。

  5.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构成条件:

  ( 1 )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包括经济窘迫、本人或者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

  ( 2 )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 3 )乘人之危者为故意。

  ( 4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旨在取得过分的利益,或使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1. 撤销权的归属及对可撤销合同的救济方法

  对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被害人有撤销权和变更权。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2. 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是必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的形成权,可称为形成诉权。

  3. 撤销权的消灭

  按《合同法》第 5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

  按《合同法》第 58 条处理。如果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认,也按 58 条处理财产后果。

  三、练习指导

  4-11

  甲在政府有“好友”,前不久得知:某市政府已计划在明年将地铁修到某郊县,该消息尚未公开。甲知地铁一旦修到某郊县,某郊县房价必高涨,故迫不及待从郊县某房地产公司买下三套预售商品房。但昨日刚从可靠来源得知某市政府已取消此计划,故立即联系房地产公司,称之所以签订此三套房屋,系因重大误解所致,所以要撤销合同。问甲之主张得否支持?

  解析:在本案中,甲的错误发生在动机上,对于此种料事失误的风险,法律不允许他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以保护交易安全。与此相似的、在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是??保证人主张由于对于主债务人的信用发生“重大误解”,而要求撤销保证合同(条款),基于相同理由,该主张不得支持。

  4-12

  甲电器公司急需一种电器上的配件,眼下只有乙公司有这种配件,该配件平时卖 10 元 / 个,乙公司知甲急需,且市场上断档,遂提高要价至 20 元 / 个,甲无奈,只得以该价格购买 2000 个,后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解析:商人应当比普通人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经营中的紧迫一般不能认为是“危难”;对方利用市场供求关系提高商品价格,属正常的经营行为,不能被认为是乘人之危。因此合同效力应予维持,否则交易关系过于脆弱,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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