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实施在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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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紧迫啊!修改后的民诉法马上就要实施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委员告诉记者,认真执行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被列为人民法院2008年工作重点之一。

  “这段时间以来,加强法官学习和培训是重点。法官只有了解民诉法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深刻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学深吃透,才能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改革打好基础。”谢商华说。







  据介绍,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举办了为期一周的物权法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培训班,近400名高、中级法院执行局长和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

  紧锣密鼓、有条不紊、稳步推进中……为迎接修改后的民诉法的实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的每一位法官都蓄势待发。

  调整了高、中级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管辖标准

  围绕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和执行难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再审事由、审查期限、发送任务、裁定结案的法定化等内容,明确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将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内容删除,仅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在解读高法报告时明确指出,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调整了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清理了相冲突的司法解释严格法律适用

  谢商华认为,组织调研也是一个有力抓手。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工作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有关制度和方案,为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做充分的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冲突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便于法官准确使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谢商华说。

  据介绍,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统一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明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民事再审、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凡与《决定》抵触的,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不再适用。《决定》施行以后所有的再审案件和执行活动一律适用《决定》。

  2008年1月、2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召开全国法院立案审判暨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正在起草中。

  据了解,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执行法律文书样式进行修改,并下发各级法院。

  建议调整充实审判、执行力量

  “应对修改后的民诉法,法院加强了审监庭的人员配备,同时,在执行制度上和具体措施上都作了准备。”谢商华跟记者娓娓道来。

  本次修订对涉及执行的11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或增加,对如何建立健全执行局及内设机构提出了挑战。

  “推行全新管理模式,做到权力运行与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接。”谢商华介绍说,法院有针对性的对执行工作的格局进行调整,在执行权运行模式上进行整合,明确由不同的机构进行执行监督和执行权的行使。

  “在执行局内部进行了资源重组,以集约化、专业化为分工标准,细化各处、各组职责,并在综合处设裁决组,专司执行过程中的裁判性事务,在保证执行效率的基础上有效的将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同时为加大执行案件的管理力度,将执行局管理单元变小,推行执行长负责制,实现对案件的集中管理控制。”谢商华说。

  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各级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将发生很大变化,大量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使工作量大大增加,对此,谢商华提出应及时充实执行力量,负责异议和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审查工作的人员要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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