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码”正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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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上的太阳帽通常有“Onefitsall”的标识,即所谓这顶帽子大小为“均码”,谁戴都可以。但是,人民法院分配正义的过程就没那么简单。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这是托尔斯泰在其名著《安娜?卡列尼娜》开头所写。把这句话扩大理解,不论一个案件是否涉及家庭婚姻,凡是诉诸司法的,都不会是因为幸福而通常因为不幸。那么,司法机关如何为各异的不幸之人分配正义使之得到正义的抚慰?一句简单的“依法办事”恐怕难以作为一种万能药解除各异的不幸之苦,均码的正义模式难以满足各种不幸之人的需求。






  什么是均码正义?现行法律为所有当事人提供了相同的正义供给模式或分配模式,同时也为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人群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根据前者所获得的正义属于均码正义,根据后者所获得的正义属于个别化的正义。但是,法律是适用于不特定人的抽象的规范,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讲所有法律规范都属于均码规范。法院依此分配正义,看上去是平等、统一的,而且也不是没有照顾不同人群的特别需求。但是,只有均码正义是不够的。均码的正义最多只能算作基本的、初步的、有时是简陋的正义。

  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人类社会中所能享受到的最宝贵的生活品质。将其置于社会关系之中,公平正义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作为前者,一项活动要么是正义的,要么是非正义的,黑白分明;作为后者,其中的变量十分丰富,简单的“非黑即白”不能说明问题。如果把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从价值判断上作正义和非正义之分,非正义的判决只是极少数,或许有千分之零点几的比率。但从后者来说,每一个案件的分配正义的过程和结果都有改进余地,即使说100%都有提高质量的余地也不是没有道理。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案件有问题,而是说在某些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这番感叹源自最近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召开的一次国际研讨会。这次会议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婚姻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并非人人都有兴趣,因为在中国目前的主流观点仍然认为,家庭暴力只是一种普通的家庭矛盾。我国现行法律只原则提及禁止家庭暴力,但缺乏具体的治理方式,司法措施也没有跟上;绝大多数执法者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还停留在大众化的层次上;家庭暴力这一具有独特的科学内涵的行为学术语还没有被执法者普遍接受;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尚未给予特别的关照;要找本专门给法官看的相关书籍都很难;社会上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项目和机制来消化有关问题……

  参加会议的还有美国的专家。他们带来了美国某州最高法院法官主编的长达500多页的《法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指南》和多种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手册、宣传单;一些州的法院要求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官必须接受12个小时性别意识培训、20个小时家庭暴力知识培训、40个小时儿童监护培训等;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严密而细致,新的司法判例层出不穷;社会上的矫治机构、庇护机构和有关项目十分发达……

  面对这种现实,你不能不感叹两国的当事人所享受的正义质量的差异。正义不是奢侈品,而是人的基本精神需求。中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利获得高质量的正义。中国所有的其他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有权利获得高质量的正义。它不应当只属于美国人。

  是什么影响了正义的质量?美国有官方报告称法官素质直接决定着正义的质量;澳大利亚则把争取充足的司法经费作为保证正义质量的基本条件;欧洲一些国家越来越重视以司法便民来提升正义的质量;我国专家提出要完善正义的生产线-----诉讼程序,从而确保合格的正义产品;唯物史观更强调正义的质量首先取决于所处的历史阶段,这也是司法官和其他任何人面对客观规律的无奈之处。可见,提高正义的质量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

  换一个角度看,影响正义质量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正义的均码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一切前提性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要想提高分配正义的质量,需要对“均码”正义加以否定。应当说,法律已经最低层次上解决了均码问题,但更精细的工作留给了实施这一过程的执法者,留给了法官。例如,哪些案件可以从效率方面考虑指派给附设的ADR解决;哪些案件可以把举证责任重新作公平的分配;对于保险合同案件的处理必须考虑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运行规律等。我国的民事案由有300多个,刑事罪名有400多种,涉及人类大部分活动和多种社会现象,而这些活动与现象中的绝大多数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体现出特有的规律,有的甚至发展成了一门科学。均码正义模式已无力承担万能钥匙的功能,“个性化关照”与“个别化正义”成为高质量正义的体现。我们的法官只有关注这些特有规律,甚至关注每一起案件所体现的对正义的特别需求,才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再以家庭暴力为例,如果我们简单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琐事而不从科学的角度认识它,如果我们仍以处理其他案件的方式处理这类案件,或许我们离正义越来越远了。

  均码只是正义的最低标准,只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如果能让我们的人民在正义消费方面都能奢侈起来,这不正是所有法官的梦想吗?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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