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为什么不产生律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6: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键词】历史;律师;权力;权利;平等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权力”治理的社会,依靠暴力夺取权力和以国家暴力、文化欺骗手段维系权力的私有的社会,这样的极权社会是不需要律师的。

  在取得权力时,他们不会讲和平共处,这里没有法律的游戏规则,没有选举制度,谁强大谁为王。战争、流血的方式进行权力间的游戏,老百姓不是权利主体,只是他们争夺政权的工具,是供争夺权力驱使的一帮“蝼蚁”,不是通过法律来和平解决权力更替问题,战争当然不需要律师。

  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国家权力就是属于皇帝的,而不属于民众。既然权力属于皇帝,制度上就一定全部都是为巩固皇帝权力对天下百姓的统治。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产生都会被视作对皇帝家天下的安全挑战,除了皇权之外不允有许有民众力量的产生,民众只有“臣服”的道理,只强调忠君力量。采取纠问式和刑讯逼供式诉讼制度,不会有皇权之外还有“司法独立”权,于是采取极端残酷手段来维护皇帝家天下也就在情理之中。皇上的一句话可以诛灭九族,大家知道明成祖因为方孝儒不能为其所用是诛了方孝儒十族,杀837人。这样的制度下肯定不需要律师。

  在思想领域里更是不允许律师辩护。辩论的逻辑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辩论是会把真理辩出来的。要维护皇权的传统统治,就一定会在思想上进行强大的控制,任何对皇帝不利的言词都会在强大的禁止之列,只允许歌颂皇恩浩荡,言词稍有不逊,就会招来杀身之祸,甚至灭九族。儒家文化的创立者孔子对于思想自由是很讲控制的。少正卯被孔子所杀的原因是因为少正卯:“心达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辨”“记丑而博”“顺非而泽”。少正卯没有具体的违法行为,有的是坚持己见而不与王权这个组织保持一致;确立社会不同主体的独立性而非完全依附于王权、辩明是非而不唯“大王”之话为真理;彰显“小人”恶行和自私、计较个人利益来进行相互制约,特别是这种自私、丑陋和恶行也同样存在于孔子所要维护的“王”身上,宣扬出来让百姓知道,而不是只认“王”将天下据为已有为“君子”。这些行为都与孔子要维护的王权思想、“君子”思想形成挑战。以孔子的智慧,不会发现不了人的自私倾向性,很容易推断出,如果放开来辩论,“王”的真相就会毕露,“王”的秩序就无法建立,所以必须消除异已的声音。孔子为了讨好鲁王,维护自己的思想,所以一上任才七天,就把少正卯杀了。有人认为孔子少杀正卯可能是杜撰,从维护王权的逻辑上分析,孔子杀少正卯是可信的。

  与孔子出于同一思想目的和行为的还有: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最让中国人所熟知的便是历史上“焚书坑儒”和“文字狱”了。一不小心说出一句掌权者不愿意听的话,让掌权者稍有不开心,或者掌权者想出一丁点防范意识,对等条件便是臣民们“众多”的“身家性命”。自儒家学术确立为中国封建国学以后,掌权者对百姓思想的控制,就一直贯穿在中国的传统历史上。除了皇上以外的人,要说一句话都得小心翼翼,还可能产生“律师”的“据理力争”吗?

  我们现代人所能直接感受到的文革。在文革时期,说一句对文革主导思想不利的话,就是反革命,就得蹲监狱、挨批斗。刘少奇、邓小平等,提出自己独立的思想,不能与文革思想保持一致,就会被整出。司法独立被破坏,国家政权被滥用,不可能有律师的产生。正是一个不需要而且不能够保护自己权利的时代,所以是不需要律师的时代,才会制造出那样动乱的时代。

  极权社会也有法律制度,也有赏善罚恶,没有法律制度也不能维系权力的存在,否则,就会被一帮官吏们毁掉。但这法律制度首先是维护掌权者的地位和利益,是治理“属民”的工具。用打比方来讲,就如同企业管理制度,是一个或几个公司老板制定的管理公司进而获取最大利润的制度,其它员工是被管理的对象而不是主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叫做“王法”,就是皇帝维护其“家天下”管理臣民的制度。臣民是为皇帝卖力的打工者,而且由于只有这一家,所以实际上成为受压迫者,不是人的地位。如果打工者离皇帝太近,甚至要阉割了做太监。谁不服皇帝的管理,或者谁敢说皇帝的坏话,就是欺君、大不敬,是要杀头的。法律是可以由圣上任意解释,叫做圣旨。圣旨也可以不需要任何法律,甚至可以违背法律。圣旨是不需要辩明理由的,所以才叫权威。之所以有“圣旨”,就是因为这是皇帝自个的国家,否则,就应当叫“法旨”“民旨”了。辩明真理对皇权维护来说是非常危险,极权社会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力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要确定为正确。充分的辩论就立即会使皇权存在的合法性扫地。

  专制社会出讼棍。极权社会,不允许有民众的力量存在,不允许说出对皇权存在不合理的理由,不可以有司法独立,不可以穷极社会平等的真理。这时的社会虽然也有民众在皇权下一些法律服务的需求,但那只能是与权力“商量着办”的一些懂得法律的人,是不能够与权力辩论式对抗的。所以在极权社会里的提供法律服务者只能是依据法律写写诉状,掌权者是不会给予出庭辩论的力量。一个长期生活在幕后关系的法律服务的人,是很难要求他们有职业道德的,因为站在前台的人已经是不讲道德的人,因此在极权专制社会里只有“讼师”“讼棍”在背后的操作是他们生存方式。这样法律服务人不可能产生极高的社会责任感,不会形成一个有高尚职业道德的执业群体。这个时代最能为文化所宣扬的是维护皇帝极权的文化,任何企图对皇帝极权文化提出挑战可能的文化都会被冠上一个丑化的名字,法律服务者被称为“刀笔讼师”,商人被称为“奸商”,唯有皇上及其官僚们才能美化为最威严的。

  有人研究中国律师制度,从中国的历史当中去寻找痕迹,是非常荒唐的。中国历史中要寻找的是为什么不产生律师的痕迹,而不是寻找产生律师的痕迹。因为中国历史上的制度是不允许有民权的地位,没有平等自由。民是作为皇权的工具,没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是在皇权争夺中被战争驱赶着维护皇上的那一点尊严而留下一堆白骨。虽然皇权们也会对百姓予以一定的皇恩,如遇上所谓的明君,那也是如同我们现代人在灭绝了许多动物后引起生态失衡,影响到自身的生存问题。皇上爱护臣民就如同我们爱护动物提到一个道德的高度,不是把动物放到与人平等的地位一样。在皇权时代,如果有人说与皇上平等,那简直是在说笑话。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并不是因为没有律师自己,而是因为没有民权,没有平等和自由,只有官权,严格地说只有皇权。不从皇权与民权的关系中去寻找律师产生的土壤,又哪里能够找到律师的痕迹呢?

  法治社会是平等、自由社会,是对皇权权威彻底的否定,法治的第一要义就是要限制权力;法治社会是确立法律为最高权威的社会,是将权力制约到服务于民众需求的地位法治社会是将社会所有问题,包括政治问题纳入法律解决途径;是使社会斗争以法律游戏规则的方式解决,当一个社会将所有问题都归入到法庭解决的时候,就已经是和谐社会了。法治社会对权力的制约无处不在,民众参政议政无处不在,各主体间的利益斗争仍然无处不在,所有一切只是将不可预期的、暴力的、以强凌弱的斗争转化为在法律规定的规则之下平等的斗争,转化为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斗争,而这个斗争的规则掌握者法律人就是法治斗争舞台表现者,他们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其中律师是直接代表民众利益的那一方,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成为其聘请的法律角斗士。律师是平等、自由、法治社会的产物,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斗争方式和工具,没有民众平等、自由,没有法治,就没有律师。如果说平等、自由是民众幸福生活的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力量,那么律师就是社会和谐、民众幸福的必要工具。

  作者单位: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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