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法学院培养绅士还是斗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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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来遭人诟病。然而,深入其中便会发现,法学教育始终处在许多矛盾之中:一方面强调人文基础教育,可另一方面却奉行法条主义,法学院的教科书主要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通过寻找立法和司法中的问题,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铺平道路。一方面强调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可另一方面却不断鼓励学生成为辩护之士,寻找对方的漏洞和破绽,主动出击。一方面拓展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范围,可另一方面却把社会所有的问题都纳入到法律思维逻辑之中,通过寻找对立的焦点,争取制胜的地位。






  在这样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可以培养优秀的诗人,但却培养不出优秀的法学家。道理非常简单,具有高雅气质的人才不能适应法律诉讼中的机会主义,而博闻强记的读书种子最终会变成寻章摘句的法律工匠。当著名诗人歌德在法庭上以诗一般的语言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法律在诗人的心中早已死亡。

  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问。但法律是社会通行的规则,如果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了解,那么,法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令人遗憾的是,如今法学院几乎很少开设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的课程,法学院的主干课大多都是以法律解释为基本内容的,很少涉及到研究社会关系其他学科的内容。所以,法学院的毕业生要么成为精通法条的斗士,要么成为屈居在规则之下的文弱书生。

  法学是一门社会学科,法学院的学生必须首先了解法律规范赖以生存的社会关系,必须学会适应和理解社会关系中种种特殊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够洞察规则背后的精神,了解法律所体现的喜怒哀乐。

  笔者建议取消法学本科教育,不是东施效颦,而是法学根本不适合高中毕业生学习,法学应该是具有一定社会知识的人所掌握的学科。如果缺乏社会适应能力,那么法学的学习很容易钻牛角尖,就像现在许多法学院的学生动辄激烈辩论,恨不得置对方于死地那样。这种你死我活的斗争哲学,源于法学教育中对抗性的逻辑思维。

  如果在短期内无法取消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尽快修改法学课程,增加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让学生尽快学会适应社会,分析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改造法学主干课程,将臣民时代的义务法学改造成为市民社会的权利法学,并且在强调权利法学的同时,尽快向学生介绍公民社会的责任法学,培养法学院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在争强好胜的背后,必须充满人文关怀,必须在权利义务对等的条件下,实现个人的理想。

  自从中世纪的大学把培养博雅鸿儒作为大学的教育目标,大学一直是精神文明的策源地。美国社区大学兴起之后,大学教育逐渐从价值层面转向技术层面,为现代工业社会培养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为了弥补社区大学教育之不足,宗教团体在社区中心建立教堂,对大学生进行精神辅导,确保他们的专业知识能够用在对国家的发展有利的地方。

  法学教育失败的原因在社会,但主要应当归咎于法学院的教师。目前全国法学院的教师接受“国家与法”教育的前辈逐渐退出讲台,接受西洋法学或者中国本土法学教育的教师成为法学院的主力军。这些人诞生于上个世纪的下半叶,经历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他们迫切希望利用法律信息的增量换取整个社会对法学的认可。但事实证明,法学家的辛勤耕耘换来的不仅不是社会的欣赏和赞美,反而是公众的普遍怀疑和批评。法学著作汗牛充栋。但是,经典之作凤毛麟角。这一方面是因为大学教师沉浸在技术主义的法学研究之中不能自拔,缺乏哲学意义的思辨能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大学老师普遍存在生存焦虑,希望用自己的一技之长,换取更好的生存环境。这种法律工具思想不可避免地感染了法学院的学生,使他们把法律作为谋生的工具,通过寻找法律的缺陷,换取同行或者当事人的尊敬。这种表面上推崇法律,但实际上却藐视法律的做法,使得中国的法学教育难以培养健全的人格,法学院强调学生必须成为时代的强者、正义的化身,但是法学院同时强调学生必须能言善辩、屈从利益的需要。在人格近乎分裂的状态下,法学教育杂乱无章。

  反思法学的教育内容,不是秋后算账,而是修正方向,重新出发。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精简专业课程,增加社会知识方面的课程,让学生在相对熟悉的社会关系中,发现规则、制定规则、理解规则、运用规则。如果法学院的学生必须被动地接受规则,那么他们不但不能很好地理解规则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反而会千方百计地曲解规则,为自己或者自己的当事人服务。法学教育应该是快乐教育,应该把法学院的学生培养成为法律的制定者,而不是法律的被动遵守者。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让大学生发现社会情绪、主动寻找权利义务博弈的技巧,并且通过典型的案例,了解规则的适用方法。

  理想中法学教育应该是绅士教育,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应该是谦谦君子,在熟悉规则的前提下,学会换位思考,成为人情练达的、宅心仁厚的社会栋梁。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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