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酷刑的几点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7: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反酷刑理论探讨之二


  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一项共同任务。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1988年10月4日我国庄严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这标志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道在反酷刑问题上表明了自己的正式态度。







  刑讯逼供为什么难以禁绝

  滥施刑讯者之所以敢于蔑视法律的规定,不怕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尽管刑法把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但它与其他各类犯罪大不相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其特殊性在于:

  首先,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犯罪。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发生在办案过程中。从施刑者的主观动机来看,其本意并不是要把人打死或致人伤残,而只是想迫使被讯问人承认有罪。他在实施刑讯时,自认为是在忠实地履行公务,是在“同犯罪做斗争”,表现得“理直气壮”。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错,更没有意识到是在犯罪。上级领导往往也采取默许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做看不见,甚至以某种方式加以鼓励和纵容。如果因刑讯获得了口供进而侦破了大案,实施刑讯者更成了功臣,上级领导和左右同事皆大欢喜,谁都不会有负罪感。

  其次,刑讯逼供本来是执法犯法的问题,事发后还要由司法机关自己去查处,“兔死狐悲”、“官官相护”,往往很难下得了手,一般都会尽量为犯法者开脱。

  最后,刑讯逼供是一种很难证明的犯罪,在通常情况下几乎无法证明。由于刑讯发生在封闭的场所,除了打人者与被打者以外,并无第三者在场。再加上刑讯者练就了一套打人的技巧,往往使被打者痛苦不堪却又在身体上不留伤痕。事后,被拷问者很难提供曾经挨打的证据。他既不可能找到证人,更不可能拿出照片、录相等有力的佐证。因此,尽管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控告的权利,但刑讯者根本不怕你去控告,因为他知道你拿不到证据也就告不倒他,他“有恃无恐”。

  刑讯逼供就是这样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用一种形象的比喻来说,它自身隐含着“保险丝”或“避雷针”,具有某种自我保护和逃避惩罚的本能,几乎可以达到雷打不动、水泼不进的程度,这就使得对刑讯逼供的查禁非常困难。说到底,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捕后,就处于完全封闭的环境中,他在受讯问时会受到什么样的对待,外人不得而知,遭受酷刑后又无法证明,这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探索遏制酷刑的有效办法

  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禁绝的根本原因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在完全封闭的场所进行。针对这种情况,要遏制刑讯逼供,除了教育执法人员要提高素质,树立程序观念和人权保障观念,加强自律和自查自纠,以及改善侦查部门的装备,减少对口供的依赖之外,治本的措施是要对审讯工作加强外部监督,使执法人员不敢也不能滥施刑讯。

  在这方面,西方的一些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设计了一些成功的办法,对警察执法加强制约,已经基本上杜绝了刑讯逼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尤其是英国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笔者曾两次访问英国,听有关专家介绍他们的经验是:“要遏制酷刑,就必须有一个中立的外人能够介入到警察的讯问中来,他能够见到被羁押的人,并了解被羁押人受到的待遇???这是遏制酷刑的最有效方法。”为此,英国率先发明了若干种对警察讯问实施有效监督的办法,主要有:

  其一,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在警察对其进行讯问时,允许律师或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在场。

  其二,将看守所同刑侦部门分离,明确其职责、义务。将拘留所与办案机构分离,是一种有助于加强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理性设计。

  其三,从1994年开始,英国要求警察在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实行同步录音,并且要用双卡录音机同时录制两盘录音带,不允许拷贝。从1999年以后,进一步要求在讯问时必须同步录像,同样要制作两盘录像带,其中一盘在讯问完毕后当即封存,另一盘随案移送,最后提交法院作为证据。如果在法庭上播放时,当事人对录音、录像的内容提出异议,可在法官主持下打开封存的另一盘进行比对,以杜绝删剪或篡改供词内容等弊端。

  在讯问时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开始时警察有疑虑甚至有抵触,但这样做了以后,使警察讯问所获取的供词在法庭上被采信的概率大大提高,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也大为改观。英国警察最终尝到了这一改革措施的甜头,依法办案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其四,近年来,英国又试验和推广了一种新的监督机制???实行“志愿者探访”制度。即允许民间的独立探访者不定期地进入拘留所去探访被拘留人。这些自愿探访者事先要经过适当培训,既不偏向警方,也不偏向在押人,他们必须是独立和中立的。这种“志愿者探访”制度实践的结果,主要的意义并不在于对警察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让公众从他们的探访报告中感觉到警察的工作是透明的。反而使警察的公信力大为提高,警察从中受益良多。

  上述四种办法,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看来,英国警察已找到了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办法,并且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要说在英国已经杜绝了刑讯逼供,人们也许不大相信,但据笔者的考察,并非虚言。笔者认为,对于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我们完全可以采取“拿来主义”将其引入我国。值得庆幸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做了大胆的改革尝试,即在讯问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部实行同步录音(有条件的更要求实行同步录像),至少已经有2000多个检察机关做到了这一点。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值得肯定和赞许。既然能够做到这一点,相信其他的几项,也能在我国逐步推广。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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