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明:走马观花看美国(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8: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你为谁服务?
(2005年3月31日 华盛顿)

  作为中国司法部下属单位的一员,可能与美国司法部确实有缘。所以,今天又一次走进了这栋1935年就修建的大楼。

  今天要访问的是司法部民权司官员Eric W.Treene先生。这位官员身材高大,气宇轩昂,典型的美国成功人士形象。尽管已是成功人士,但他本人始终致力于维护那些权利遭到侵害受到歧视的人。

  他介绍了有关政府律师的情况,尤其是政府律师为那些受到歧视又打不起官司的人服务的职能与追求。






  司法部民权司的诞生源于1957年国会的决议,从此也揭开了政府解决民权问题的历史进程。此后的六十年代,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的保护,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比如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等各种人与各色人的权利不仅开始了受到关注,更重要的是开始提上立法议程。

  1964年,国会前所未有地通过了“民权法案”,禁止因种族、宗教、肤色、性别及其移民背景而在工作条件与公共实施方面受到歧视。1967年,通过了“雇佣年龄歧视法”,规定了不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佣上予以歧视。1972年,“平权法案”获得了通过,规定政府机构和超过15名雇员的私人企业,都必须在招工、技术培训、升迁等机会上,给弱势群体一定的比例。否则就是违法。同时,“平权法案”还扩展到了大学招生。不仅如此??1990年,美国又通过了“能力缺陷法”。保护范围不仅覆盖了有身体和智力缺陷的人,还包括了有传染病的人。不仅不能歧视,而且还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例如助听器、助读器。比如有人被查出有艾滋病病毒,只要不影响工作,就不应被解雇。不仅如此,而且还要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止传染的条件。有一部叫做“费城故事”的影片就反映了这个问题,被除名的公司职员在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得到了法律的说法。

  “民权法案”的通过,导致民权官司不断增多;民权官司的不断增长,也导致了民权律师的出色与亮相。大量的民权官司不仅需要政府律师来出面,更需要私人律师和民间组织不断发挥作用。
  司法部民权司担心由于受害者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或害怕向政府投诉,因而向社会广而告知:“联邦法律禁止基于以个人的族裔、种族、肤色、宗教、残疾、性别和家庭状况而实行的歧视。”于是,他们要求:“人们不能因为他们或他们的家庭来自另一个国家,或因为他们的名字或口音和某一族裔相连,或因为他们参与和某一族裔有关的风俗文化活动。或因为他们和某一族裔的人通婚或有联系而被拒绝公平机会。”
  为此,司法部民权司在教育、就业、住房、借贷、公共设施、法律实施(如警察不当处理)、选举等方面实施联邦反歧视法。同时还实施禁止基于残疾进行歧视的法律,保护被某州或地方机构收留者的民权,并对因受害者的种族、肤色或族裔为动机的犯罪进行起诉。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民权司只在歧视是“典型的或实际行为”时才介入。所谓“典型或实际行为”一般是指有一个以上的歧视事件,并有歧视政策或多次歧视行为。
  如果刚才让我们了解到美国民权律师的情况还有些眼熟的话,那么接下来我在联邦参议院了解到的情况则让我们中国律师只有羡慕的份了。
  在联邦参议院办公楼,我们见到了两位担任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法律顾问的律师。HANNABAL G?WILLIAMS LL KEMERER与另外一位律师对担当议员法律顾问这个角色作了详细的介绍。


  目前参议院有17个委员会,众议院有19个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会专门负责具体的立法领域:外交、国防、银行业、农业、贸易、拨款和其他领域等。一个议案如果没有首先赢得委员会的同意,那它几乎不可能送达众议院或参议院讨论。委员会制度的一个优点是它能使国会议员及其工作人员广泛汇集各个立法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各个委员会乃至其他议员都得配备一些专业人士。

  律师就是其中的专业人士之一。

  作为联邦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这些律师唯一的老板即服务对象就是司法委员会中的多数党主席及其委员。为现任司法委员会主席(少数党也有领袖)服务的律师大约有25位,其他每位参议员分别有1到3位律师为其服务。现任司法委员会有18位委员,其中10个是多数党(共和党),8个是少数党(民主党)。他们两位律师就是为主席服务的专门负责对民事活动提供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

  据他们介绍,要成为参议员的法律顾问要求较高,尽管申请希望担任这个职务的律师成百上千,但最终入选者还是少数。尽管这个职务变动较快,与服务对象参议员同进同退,变动较快,但律师们还是非常看重这个职务。

  可见,律师既可以居庙堂之高,为国家立法者服务;也可以处江湖之远,为平民百姓、惨遭歧视者及其他弱者服务。

  下午,我们又来到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也叫行政局),DAVID A?SELLERS先生、RICHARD CARELL先生、KAREN E?REDMOND女士共同接待了我们,并对他们在法官与媒体之间如何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作了详细而全面的介绍。

  媒体常对法院说,请给我们透明度;而法院则对媒体说,那请你们给我们精确度。于是,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建议法官,怎么给媒体一定的空间,怎么与媒体打交道。同时,他们又以各种方式告诉媒体,如何了解并理解法官,如何写好报道,作好采访。他们再三强调,他们的工作就是让双方互相了解,相互对话,因为最终的受益者是社会公众。

  看来,对律师来说,服务的确是一个主题,但如何服务、为谁服务则是一个需要不断研究、不断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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