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中的期盼----张卫平教授访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8: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张卫平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1983年考入该校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6年毕业留校执教。1993年东渡日本,先后在日本名校东京大学和一桥大学作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现任职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的法学教育自凤凰涅磐般重生以后,经过三十年的辛勤耕耘,现已枝繁叶茂,春华秋实。站在历史发展的十字路口,法路漫漫向何方?对当前法学教育的路向进行思索,为未来发展之路赋予指路明灯,寄托了人们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理想图景的殷切期盼。

  中国的法学教育承载着时代的期许,将如何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采访了清华大学的张卫平教授。






  问:有人认为,自1895年北洋大学开办法科以来,中国的法科教育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也有人认为,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是没有真正意义的法学教育的,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张:首先可以肯定,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是存在的,但1949年六法被废除后,与此相关的法学教育也不存在了。因为,法学教育主要是法解释学,是建立在解释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一个现成的法律体系,如何能够谈的上法学教育。

  1982年之前,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部婚姻法。那时候的法学教育主要不是确立权利义务规范,而是确立政治行为规范。婚姻法必须调整家庭关系,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体系是不存在的。因此,从1949年废除六法全书到1977年法科重建,法学教育基本是空白的。

  问: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三十年的迅猛发展,已由当年的两所大学、一所院校扩展为现今的630所法学院系,有人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进入非理性的膨胀阶段,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是不是非理性,也不好说。数量的增加,和过去比的确是比较快。非理性通常是指没有按照实际发展需要盲目发展。如果是按照市场来发展,这就不能说非理性。

  我们需要这么多法科学生吗?社会能够使他们有用武之地吗?这是博弈性的。有了这些人,他们可能会扩展出就业途径。从这点来看,是理性还是非理性呢,这些人的市场消化过程会不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呢?还不能一概而论。

  太多的学校竞争,总会自然地优胜劣汰。我们既不能人为地制造法律院校,也不能人为地限制,要靠市场自我调节。

  我认为这种淘汰必须是通过就业评价来进行,但是现在就业中灰色地带还太多。每个学校都有特定的毕业生群体,他们控制着相关行业的人事流通,这对于法律人才的就业影响是相当厉害的。另外还存在地方保护的问题,因此,目前还谈不上是有序竞争。竞争不充分,要产生自然淘汰,还是有相当的难度。

  尽管教育不是完全开放的市场,但市场竞争仍然存在。我估计应该有三分之一的法学院校今后会被淘汰。

  另外,法学院系急剧扩张是否会导致现在教育质量的下降?学校发展这么快,我们还没有足够的师资储备,再加上教材内容、教学方式、考生素质、硬件建设不能与之配套,造成教学质量不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可以做出这种评价的。

  问:有学者认为,法律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存在交叉之处,造成了一种混乱。您怎么看待这种情况?

  张:中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应该说主要有两个层次、三种类型。两个层次是本科和硕士,三种类型是本科类型和研究生中两个类型。对于法律硕士来说,我们的初衷是要培养大量的复合性人才。作为法律硕士,现在的问题是基本按照法律本科来培养,但我们想主要培养他们的实务操作能力。

  另外,现在法学教育的问题是对实务人才的培养还不够,导致我们在本科层面课程设置存在问题,我们的课程设置基本上是按照从理论法学到概念阐释再到实务运用的思路来设计的,我们主要是想培养学生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和掌握。至于法律概念如何在实务中应用,这还需要学生到实务中去学习三至五年。

  现在法学教育的最大问题,就是理论和实践完全是两张皮。我们的培养模式主要是以培养法官、法学研究工作者为基本趋向的,而不是像英美国家那样,以培养律师为主。这样的培养模式与整个大陆法系的培养模式有关,因为大陆法系强调的是抽象的理论概念,采用三段论的形式来适用法律,先是让我们掌握理论这个大前提,然后再到实务中去掌握小前提,小前提与大前提的结合就能推出结论来。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教学中教会学生掌握抽象的理论概念,至于抽象的理论概念如何具体运用到实务中,我们的教学是缺少的。虽然现在大陆法系的有些国家主张借鉴英美国家的案例教学,但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约束着教学的方式。我们的教学方式是,老师很少从个案出发,而往往是先讲一个抽象理论,再讲一个具体的案例,我们讲案例的目的是为了解读说明前面所讲的抽象的理论,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先讲一个案例再从案例中抽象出一般原理。所以可以说,我们到现在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虽然,一些从英美国家回来的老师在尝试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但我们知道,案例教学法是以强大的判例为支撑的,但我国目前可用来教学的案例还很少,这些案例还是零碎、不成体系的。

  案例教学需要一定的条件,前提是我们的法院要公开案例,让学生领悟法院是怎样运用法律理论的。但是,我们的司法审判中潜规则的运用太多。所以,这些判例反映的不完全是法理,而是一种政策。因此,很难作为教学案例使用。

  当然,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有传统认识的问题。至于法学教育中的知识更新问题,那是可以解决的。老师们对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掌握的也是比较深入的,关键在于这些东西无法转化为立法的东西,或者无法转化为实务中的东西。但是我们也要承认,法制还是在发展的。比如说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私法领域的物权法问题,而且法学教育也是在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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