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功德:法律人的品性之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7: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六年前,拙作《法学的坦白》将法律学人的人性假定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利己主义者。前些日子,姜明安教授在《法制日报》上撰文认为,法律学人的品性主要有三:信仰法律、追求正义和崇尚秩序。有朋友因此问我:姜教授的观点似乎与你的截然相对,有何感想?

  这个问题有些似是而非。讨论法律学人的人性假定与探讨法律学人的品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对法律学人作某种人性假定,是教化法律学人或者分析其行为选择的逻辑起点,旨在提供一种实证分析基础,讨论的是未经教化或者教化不成的“人本初”问题;而探讨法律学人的品性,则侧重于对法律学人提出规范性要求,这种应然分析强调的是应当如何。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我为利狂似乎是人的本性。对法律学人持利己的人性假定并不可怕,因为只要我们对症下药,通过针对性的教化即可点“石”成金,将一个原本存在利己倾向的普通人打造成为一个品味高雅的法律学人,完成从我为“利”狂到我为“法”狂的转变。可怕的倒是我们不敢去直面现实,犹抱琵琶半遮面,羞羞答答地假定法律学人的品味是与生俱来的,放松甚至放弃教化,梦想指石为金,最终导致法律学人只能是为利所狂。

  由此可见,作为教化起点的法律学人的人性假定与作为教化结果的法律学人的品性,二者的相映成趣恰好彰显出教化的意义???正是依靠这种教化,“我为利狂”的普通人才会蝶变成为“我为法狂”的法律学人。

  如同歌者为歌所狂、球迷为球所狂、恋爱中人为爱所狂、芸芸众生为利所狂一样,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我为法狂”亦在情理之中。不足为怪,与其说它是法律学人的职业病,倒不如说它是法律学人的职业特征。

  概而言之,“我为法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则,法律学人应与法为伍、以研究法律为业。法律学人从事的职业主要是解读法律现象、研究解决法律问题,这就意味着爱岗敬业的职业法律学人必然要将主要心思、精力和时间花费在法学研究上,而不能心猿意马,身在“法”营心在“商”,醉心于谋求功名利禄,捎带客串法学研究,本末倒置。这并非表明职业法律学人不想左右逢源、名利双收,只是我们既然不是三头六臂,不可能八面玲珑,那就最好不要去三心二意,否则迟早要成为外行人眼中的内行和内行人眼中的外行。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律学人这种职业,那就要舍得支付甘于寂寞、淡泊功名利禄的机会成本。

  二则,法律学人应长于法学研究、成为法律专家。职业法律学人要胜任专业研究,无疑应当具备与之匹配的专业水平。法律学人应当主要生活在法律世界,习惯于弥漫法律气息的研究氛围,保持对法律现象的敏感与好奇,熟悉法学词汇表,能够使用法言法语与同行交流,具有思辨性法律思维。

  据此,评判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是否属于地道的职业法律学人,主要判断标准就是专业水平。正因为如此,那些尽管有满腔热情但只有业余水平、无法越过专业门槛的人,就只能算作法学研究的业余选手;那些尽管对法学研究情有独钟但不懂学术规范、主要基于经验和直觉讨论法律现象的人,至多只能算做半个法律学人。

  法律学人虽然难免患上我为法狂的通病,但只有那些虽为法所狂,但不为法所迷、所乱的法律学人才是标准的法律学人。一个普通人要成长为标准法律学人,需要经历两种教化:一是专业教化,将其由原本为利所狂的普通人打造成为法所狂的法律学人;二是职业教化,赋予其以理性批判的品质,使其虽为法所狂但又不作茧自缚,虽身在法中却能放眼法外,超越我的眼中只有“法”的境界,不会滑入法律帝国主义陷阱。在标准法律学人虽然为法所狂,但主张法应当自我克制,不能无限拓展法律疆域,反对将我们多彩的社会生活鼓吹成为黑白的法律世界。

  更为重要的是,标准的法律学人是理性的,他们信仰法治,崇尚法治精神,追求法治目标,向往人的自由。他们不会如同有些部门法学者那样持门户之见,只迷恋“自家”部门法;不会如同有些法律学人那样简单地将法律制度当作法本身,肤浅地将解读法律文本当作法学研究的全部;他们不会为法律设定的权利、尤其是权力所迷惑,忘记追问制度安排的正当性;他们不会就法论法,而总是运用法律理性、法律精神、法治原则的标杆去丈量法律制度变革的得失。

  一言以蔽之,标准的法律学人所崇尚的乃是法治精神,这就与那些虽为法所狂但不好法治的人形成鲜明对照,后者只不过是“好夫似龙而非龙者也”的叶公。

  此外,标准的法律学人还具有一种理性批判的科学精神,他们持开放性研究立场,力戒自说自话,自产自销,不让法学降格成为社会科学的陌生人;他们不仅愿意求诸野,而且善于运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他们的研究心态是兼容并包,反对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形同陌路,批评不同部门法学的老死不相往来,打破法学研究因学院、学校、学派、学科界线的画地为牢,主张以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形成知识合力。他们表现出一种理性批判的姿态,不仅敢于怀疑经典、挑战权威和批判名人,更能够摒弃敝帚自珍,舍得自我批判,勇于推陈出新。(作者系北京大学公法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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