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山:维系法治的道德星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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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前399年,雅典哲人苏格拉底被指控腐蚀青年人,经公民陪审法庭投票判决死刑。这种判决并不公正,以致许多人建议苏格拉底逃亡海外。苏格拉底以“服从法律”这一更深层的道德义务为由,拒绝逃亡,慨然赴死。

  两千多年来,苏格拉底的死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遗憾。但苏格拉底以自己的死向后世展现了一种辉煌的精神:服从自己所同意的法律制度是人的基本道德义务。尽管这一法律制度在具体运用时因人们的愚昧而犯错误、对自己作了不公正的判决,自己也不能为反对这一特定的判决而否定、违反自己的更一般的、更普遍的、更基本的道德义务。

  一般来说,对于普通社会成员来说,遵守法律的理由有两种:一种是理性的理由,一种是道德的理由。






  理性的理由是:法律的背后有国家的武力,如果触犯了法律,会受到以国家的武力为支撑的处罚。这实际上是功利的守法观念。这种守法观念的前提条件是对武力的畏惧,其基本着眼点是避免受到报复性的损害。这是在利益比较和权衡下的一种谨慎的行为选择。这种选择的根本出发点还是对自我利益的考虑。

  出于理性的理由(或功利的理由)而守法,对一个人的行为来说,也确能起到行为约束的作用。但这种约束极不可靠。如果一个人有把握确信:自己占绝对优势而不必担心受侵害人的报复,代表国家武力的人并不在事发现场,除自己和另一方当事人而外没有目击证人,那么他的卑劣的贪欲就有可能突破理性的薄弱的防线,驱使自己作出违反法律、损害他人的行为。

  守法的道德理由是另一种理由。这种理由不提供个人利益的功利性考虑,而是给人提出一种绝对性的义务要求:必须遵守法律。它是一种纯纯粹粹的绝对命令。它不考虑守法对自己是有利还是不利:即使守法使自己处于某种不利状态,即使像苏格拉底那样要使自己付出生命的代价,也要守法。它也不考虑违法之后自己是不是会受到惩处:即使违法之后不可能受到国家武力的惩处,也要守法。

  近代西方进步的思想家们曾对守法的道德理由进行过透彻的思考和论证。这种论证包括宏观的关于国家结构方式的思考和微观意义上的个人的自由意志的思考。

  宏观的国家结构方式的道德性,是人们绝对地遵守法律的前提条件。法律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那种在专制统治制度下制定的、体现着统治者的专横意志的法律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对这样的法律人民非但没有遵守它的道德义务,相反,人们还有打破这种法律、推翻专制统治的道德义务。就这一意义而言,宣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样不能给要求人民守法提供理由。

  但是,在一个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里,对那些经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人们有遵守义务。在这样的国家里,官方也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微观意义上的个人的自由意志是人们绝对地遵守法律的更深层的理由。在民主国家,经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实际上是人们相互之间的协议、约定。这种协议、约定是人们在自己的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众多而复杂的行为规则表示的一致同意。而每个人所表示的同意,不仅仅表达着自己对这些规则的赞成,而且表达着自己对所在社会的其他成员的一种承诺:我将遵守这些规则。

  个人对所制定的规则的同意和承诺是要求个人承担绝对地遵守法律规则的义务的终极理由。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国家成员之间联系的基础是义务,个人义务的基础是人们相互之间的约定。不附带任何条件地信守自己的承诺,承担自设的义务,这是遵守法律的真正的道德基础。

  信守诺言,承担自设义务,这一基本道德义务要求看似简单,作起来并不简单,企求全社会成员都普遍地做到这一点更非易事。

  可以说,法治社会的形成主要地并不是依赖于国家的武力,而是依赖人们信守诺言和遵守规则这一小小的、无形的观念。不发达国家对之心驰神往、并将之视为发展经济秘方的市场经济,其运作也维系于“守信”这一简单、无形观念之纤细一线。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指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源头和本质不在于其工业化、不在于其制度,而在于其文化精神。这种精神中包含着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信条就是信守约定。

  无条件地信守约定、遵守法律的社会主流文化精神的形成,是西方世界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除了依赖像苏格拉底这样的杰出的道德典范的人格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强大感召和呼唤之外,在更大程度上是依靠基督教和各种新教教义对人们的孜孜不倦、世代相继、潜移默化、春风化雨般的影响和熏陶。由宗教意义上的无条件地信守人和上帝之约,到世俗意义上的无条件地信守人和人之约,这是法治社会的诚信守约观念的自然天成的逻辑脚印。

  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成为苏格拉底,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能像苏格拉底那样以关于遵守法律的深邃的哲理思考指导自己的行动,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具备苏格拉底那样的以生命去实践自设义务的崇高的道德精神,但在一个社会里提倡普遍地遵守法律,要求人们在一般情况下具有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却是一个社会稳定、和平、安全地交往和协作的最基本条件。

  在实行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旗帜上高书着一个口号--法律至上。但是,法治以人们普遍地对法律的忠诚、服从为维系,如果人们普遍地以功利主义、机会主义的态度去看待和对待法律--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判决就服从、不利于自己的规则判决就不服从--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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