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云川:外资参与中国产业基金的现状及前景展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7: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并实施,不少境外投资人非常关心外资在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的问题。高通律师事务所的敬云川律师、谭莉律师等根据目前中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政策,就外资参与中国产业基金的现状及前景做如下介绍和分析。

  一、中国目前尚未颁布有关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的专门法规及部门规章。国家主管产业投资的政府部门是原国家计委,即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曾起草过《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出台实施。

  根据该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并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该办法就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及股东权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但未就基金公司的成立条件及标准做出规定。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外资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亦可参与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但所持股权不能超过25%。受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二、目前未经中国中央政府特别批准,境外投资人尚不能单独或合资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基金公司。经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登记机关,经过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的批准,目前总共成立了四家有涉外资本的产业投资基金,他们是中国政府与东盟、中国政府与瑞典和比利时政府的合资基金及新成立的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他们全部都具有很强的政府背景,目前完全由私人资本设立的商业化运作的产业投资基金还未有批准的先例。

  三、有关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近期有出台的可能。国家发改委日前正在会同有关法律及金融方面的专家、学者就《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草案进行讨论,如该办法顺利获得通过,则应在2008年6月份生效。据了解,该办法第四讨论稿中规定,在境内以产业投资基金名义,通过私募形式主要向特定机构投资者筹集资金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在境内主要从事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活动。其中“特定机构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机构投资者。该草稿同时还规定了产业投资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三类。中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主要形式仍为公募基金,这也是与海外基金的一个重大区别,基金种类过于单一,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中国的私募基金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综上,境外投资人拟在中国成立基金公司从事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如未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的特别批准,目前尚不能设立。境外投资人可等待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出台后再做相应安排。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制定过程并向客户报告有关重大进展的情况。如投资人有急需投资的项目,可以通过投资公司或其他现行有效的方式投资运作。


  敬云川律师 高通律师所主任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外国语学院文学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网特聘法律顾问、涉外法律顾问网(www.china-laws.com)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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