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破产法院与破产法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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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债务人、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其他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利益,特别是破产法更加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债权人又无国界、州省界、地界的限制,同时破产案件的受理还有效率的要求,因此,破产案件的受理需要有高度中立、独立、有权威、专业性强的专门的破产法院与破产法官来承担。即便破产案件受理不是由专门的破产法院来受理,一般也应保持受理破产案件法官的专业性与独立性,以保证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与处理结果公正与公平。

  从世界各国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来看,美国专门的破产法院与破产法官制度目前看来是一种最独立、最专业、最有效率的体制和机制。美国的法院体系从上到下是: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联邦破产法院)。94个联邦地区法院中都设立了一个联邦破产法院。联邦破产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独立于联邦地区法院,对破产案件具有排他性的审理权。全美共有1600位
法官,其中联邦最高法院有9位大法官,21个联邦巡回法院中有179位上诉法官,94个地区法院有680位地区法官,94个联邦破产法院有324位破产法官,地区法院还有480位初级法官。地区以上的法官,由总统任命,是终身制;94个破产法院有324位破产法官,由巡回法院任命,任期可以更新延长达14年;初级法官由联邦地区法院任命。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是1898年成立的,其中的法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不称法官,而称为破产仲裁人,1976年才改称为破产法官。当时破产法官对破产案件的处理参与很深,1984年进一步进行改进。目前,破产法院的职能是,只审理与破产法有关的事,其他事推荐给其他法院。破产法院对申请破产的案件,指定1个破产受托人(一般是律师、会计师或者专业人员)处理。受托人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算和处理,处理完毕后,向破产法院汇报。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在受托人处理过程中没有纠纷,破产法院就不再审理,破产法院只审理有争议的案件。联邦破产法院法官负责处理债权人向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索取资产的破产案件。联邦破产法院保护债务人的资产,直到争端解决。对联邦破产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决不服,破产案件的各方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对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决不服,破产案件的各方还可以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联邦巡回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决是终审裁决。

  最近几年,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每年都要超过100万件,2005年最多达到了160余万件。

  美国加强对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具体管理的是联邦法院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破产管理处。该办公室是法院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法院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主要职能有4项:

  (1)为全国司法体系制定政策。政策机构是美国司法会议,由数位法官组成。司法会议下设预算、规划、破产等专业委员会。法院管理办公室为司法会议和专业委员会做文秘和事务方面的服务。破产委员会由21个地区法院和2位巡回法院的法官及4位破产法院的法官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别在1月和6月),每次会议都研究议定一些问题,法院管理办公室破产管理处对议定涉及破产的问题进行整理,上报美国司法会议,司法会议进行研究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就成为政策。

  (2)提供各种信息,出版法院的出版物。为此,办公室的有关部门要和国会、国家有关部门、国内外机构、媒体等等打交道,收集各种信息。

  (3)对法院提供支持。包括拨付法院运行费用;制定法院人员行为规则;培训法院有关人员;召开法院管理人员会议等。

  (4)对法院提供最基本的服务。发放法院每个人的工资;统计、记录法院处理的所有案件;为法院办公自动化服务;与政府联系办公场所等。

  美国的这套破产法院与法官制度值得那些对破产案件管辖独立性与专业性不强的国家借鉴。

  破产法院与法官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与透明度很重要,如果没有独立性与透明度,法官很容易被债务人以及与破产利益相关的政府部门与其他机构所俘获,以掠取不当得利,这就是腐败。因此,除在制度安排上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与责任外,如何动员债权人???掠取不当得利的受害者进入监督过程,壮大他们抗衡不公正破产程序的声势,就成为破产法院与法官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与透明度的关键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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