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品案是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7: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完了我的这部《品百案》,心中好像还有些话要说。因此略说几句,作为本书的序言。



自从1975年在我23岁的时候踏入法院的大门,至今已经有31年了。在30多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当法官,还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检察官,以及在大学当教授,我都没有离开过案件。因此,案件成了我生活中的一部分内容。

因此,也就养成了一种习惯,无论是自己办过的案件,还是别人办过的案件,以及在报纸上、杂志上、电视上看到的案件,只要有味,总要品上一品,砸砸嘴,回味无穷,长期不忘。就像泡好一壶铁观音,先闻闻茶的香味,闭上眼睛喝一口,用口腔中的不同部位细细加以品味,尽管味道不是特别浓烈,但是却茶香满口,绵延不断,各有不同。

案件也是一样。有些人不懂案件,动辄就说民事大要案。岂不知,在民事案件中,根本就没有大要案之说。几亿、几十亿的合同案件,有意思吗?没意思,说到底,不过是违约,要么就继续履行,要么就承担违约金,要么就赔偿,有什么好说的?可是,那些小的民事案件就不是这样了,小小的一件民事案件,内涵无穷,无论怎么品砸,都有品砸不到的味道。我在学校上课的时候,总是愿意给学生讲小案件,在这些小的案件中挖掘出无数的法理。因此,好的案件是要品的,只有细细地品,才能品出味来。

正因为30多年在一直办案、品案,才使我知道了品案的诀窍和妙处。因此,对我而言,品案是福。在我31年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学教授的工作中,让我有无数的案件让我品,因此而让我其乐无穷。



我办的第一件案件,至今已经31年了。但是在这些年来,我不断地想起来这件案件,不断地回味着,也还是有无穷的味道。有时候高兴,就讲给学生听,学生也乐滋滋地跟着我一道品评。

那是1975年,我在老家的地区五七干校“青干班”结业以后,被分配到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那时候,法院的干部职务没有正式确定,不分书记员、审判员的职务,一律叫做工作人员,大家都在办案,反正在判决书上也不署名。

刚开始工作,不知道要干什么,只是跟着老法官做记录,整理案卷。那时候都不叫法官,叫做审判员。这些老法官还都是在“文革”前任命的。我第一次向下级法院发寄案卷,就发错了,将甲县的案卷寄给了乙县,受到了庭长的批评,至今记忆犹新,不敢忘记。

过了一个月,开始跟着副庭长去办案。临走之时,分给我一个案件,是一个离婚的上诉案件。现在,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名字已经记不住了,可是案情还记得很清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很简单,双方结婚七、八年了,男方的阳痿、早泄的毛病一直治不好,女方起诉主张离婚,争取能够过正常女人的生活,不能再这样继续下去了。男方认为自己的毛病是可以治好的,就是治不好,也有自己的生活权利,因此反对离婚。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男方上诉。

那时我23岁。女朋友刚刚离我而去,原来尽管相处了很长时间,但是我们都很老实,在一起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过,因此,我对男女之事一窍不通,是一个纯粹的“正处级”,绝对不是“副处级”。看着卷宗里记载的当事人陈述的夫妻缠绵之事,我的皮肤发紧,身上发麻,对其中的一些术语也似懂非懂,不知道确切的含义,向别人请教,还被嘲笑一顿,斥之为:真不懂还是假不懂啊?我真不知道这个案件该怎么办才好。副庭长看出来我的胆怯,就鼓励我,并且教了我一些阅卷、审查离婚案件的方法。那时候就叫做离婚案件的“三看一参”: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理由,参考子女利益。

我看上诉人的上诉状。他说,他是一个正常人,性能力是有一些毛病,不是不能治的,况且也不是什么都不行,也能够尽到一些丈夫的责任,只是不十分如意而已。我觉得,这个人是很讲理的人,说得在理。我又看答辩状,女方说,她是一个正常的女人,有正常的生理要求,也有正常人的性心理;当她在有生理要求的时候,而自己的丈夫却不能给予满足,每次看到这种状况发生,都不能忍受,因此坚持离婚,也要维护自己正常生活的权利。我又觉得女方说得对,总是这样,大概谁也受不了。可是等把案卷都看完了,我犯难了,究竟谁说得有理呢?都有理呀?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副庭长说,第一,你好好看看《婚姻法》,第二,别着急,下去接见一下当事人,可能就有办法了。我只有遵命。

7月,艳阳高照,我和副庭长走在县城的大街上,卷宗放在整整齐齐的卷宗封筒中,上面印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字,拿在手中,将有字的一面朝着外面,感到很神气。当然,外表神气,心里也有了一点数,已经知道《婚姻法》规定患有不得结婚的病症的人不能结婚;本案当事人的这种状态虽然不是不得结婚的病症,但不能尽夫妻义务,也有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基于这样的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当准许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去接见当事人,应当说底气是很足的。

这两个当事人都很有文化,文质彬彬,极有礼貌,理由陈述得清清楚楚,有条有理,声音不高不低,非常讲道理。听着他们的陈述,我的心都替他们感到难过。其实,两个人几年来不打不闹,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样子,要维持婚姻关系也不是不能过。但是,如果长期如此,了其一生,对当事人是不人道的。这些道理,不都是我说清楚的,因为我也说不清楚,多数是副庭长帮着我说的。我们说着这些入情入理的话,打动了上诉人,最后他主动提出撤诉。在结束谈话的时候,男、女方都哭了,真正是洒泪而别。

后来,我写了平生的第一份裁定书,送到院长审批,院长只改了两个字,就签发了。我也是由于第一次办案就取得了这样好的效果而受到表扬。

后来我才知道,院长看到我的档案,着意要培养我,要让我及早接触案件,培养办案能力,取得实践经验。我办完了这个案件,院长看到我写的裁定书,十分满意。

这个案件倒是没有太多的味道可以品评,但是对我是极有意义的。它让我有了在司法机关办案的第一个体会,那就是对任何案件当事人的陈述都不能偏听偏信。只听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无论如何也不会有正确的认识,只有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过自己的分析、整理,用法律的规定来衡量,才能够对案件有正确的结论。多年以后,我又进一步总结,作为一个法官或者检察官,就要有一个独立的思想,这个思想就是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意识。对于任何人,包括刑事被告人、证人,还是民事当事人,无论说什么,都不能为其所动,在没有最后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分析和综合判断以前,谁说的都不能信。

当然,在后来的法官生活和检察官生活中,我办理了无数的案件。其中有震惊全国的反革命集团破坏案,有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一件雇凶杀人案,有争议最大的肖像权纠纷案,有历史小说侵权案,等等。在我点评的对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经典案件中,有些就是我自己办的。

在办案中品案,在品案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学术水平,这就是我31年生活的主旋律。从这个角度上说,品案,是我的幸福来源。



自己品评案件,越品越有味,因此乐此不疲。

有一句话是说,好东西要分给大家品尝。品案是福,也应当将这一福份分给读者分享。因此,我从2000年开始,对全国一年来发生的热点、有趣的民事案件进行筛选,选出十几个典型案件,进行点评,受到社会的欢迎。曾经有一年的点评,还被推荐到《读者》杂志选登,受到更为广泛的读者的关注。由此便坚持下来,已经有七年了。同时,我还对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典案例进行筛选,也都作出了点评,使之公之于众,让大家一起跟我品评。后来,还在《检察日报》开设了一个典型侵权行为类型的专栏,评了四十多个侵权行为案件,其中有些就是从每年的经典、热点案件中选择出来的。

前一段,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编辑张岩女士跟我说,要把我这几年点评的热点案件结集出版,我觉得是一个好主意,因此就应承下来,把点评过的案件都收集起来,一共是159件。对它们一一进行重新整理,分门别类,稍作加工,形成了《杨立新品百案》。我谢谢张岩的好主意,也谢谢她辛勤的编辑工作。

品案是福,在这新年伊始的时候,我愿意让大家一起与我分享这品案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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