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兼职律业的诟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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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张熙怀来清华大学讲演期间,就教授兼职律业现象评论道:“在台湾,私立大学法学教授可以兼职律业,但是,禁止公立大学教授这样做。因为如同公职人员一样,政府为教授提供了足够的供给。从事为雇主有偿服务的律业,会影响教授发表公正无偏的学术见解,身兼两职存在着职业上的利益冲突。”隔岸观法,对内地律师法的修改会有启迪。

  毋须质疑,法律要解决实际问题,教授走出法学院兼职,可以带回新鲜素材和实践经验,丰富教研内容,提出实效性立法建议。教授兼任律业的规定是在特殊时空条件下的阶段性选择:律师制度历经建立、取消和恢复重建阶段,重建时全国仅有四名律师,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由教授兼职来扩充律师队伍十分必要。历经二十余载,律业迅猛展进,教授兼职律业已现诟病,这种规定该寿终正寝了。

  法学教授是具有超越性、自主性和公共性的思想阶层。教授是被社会寄予厚望的精英群体,其原因一是民众基于对法治对知识的信任与尊重,由此延及到教授;二是社会典型性事件发生时,期望教授能以超脱、中立的立场自由地发表言论。据民调显示,多数民众认为,学者应站在独立学术立场上,言公道话,行诚信事,维护公益并影响公共决策。重申超越性,是因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其中的一些因素会削弱学者的超越性。有些学者缺乏独立的人格、思想与行为,所发言论有失公允,所提修法观点多有偏颇,循及言论的背后可以揪出兼业的尾巴。教授的言论能够影响执法甚至立法,但这种影响应是间接的。

  在具体案件中,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兼业带来的利益不仅限制思维、蒙蔽智慧的眼睛,还限制正确的选择迷失前进的航向。跳出利益圈才能超然,制度上要把教授职业身份设计成为一个纯粹性的思想阶层。这并非说不兼职所发表的意见就公正,但至少在制度上为教授独立发表意见提供一个自主的空间。禁止兼职或兼职不兼薪是超然性的必要条件。放下利益,海阔天空。冲破利益对心灵的束缚,用一种坦荡的胸襟来面对法律问题。

  法学教授兼职律业存在着职业利益冲突。教授与律师同属法律人,但教授是超然世俗独具思想力的阶层,律师则为直面现实的法律工匠;两者虽有共同的社会期待,但职业行为和道德操守不同。教授既坐享体制内教研人员的资源优势,又兼职律师的业务活动。不同的场合,角色互换。在法庭上与检方分庭抗礼;在讲台上以师者鼓吹兼业的价值或贬低对立角色的价值。以师者授课,影响的是法律人的思维;以专家身份参加立法,影响的是社会公众。公安院校、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政法院校的律师教授的双栖身份,与执法人员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对具体司法的影响易如反掌。有时,为获取更多的兼职利益,以边际效应或利用媒体垄断话语,实现传播效应影响司法。

  法学教授的律业兼职影响天职。法学教育不能脱离实践,否则法律人的职业养成就没有了标准,但是,实务与理论存在边际。教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双重职责,游走于书面法律与行动法律之间,是履行天职所必需的。

  同时,教育深深地影响着法律人的思维习惯。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总裁柯卡说:“在一个完全理性的社会,我们当中的精英都渴望做教师。这是因为:以最优秀的人才教育、管理后代,一代又一代地传承文明,应该是人们最高的荣耀,也是最高的责任”。能言善辩的教授,不仅要把授课看作是一门技术,更主要的是要通过言传身教把自己研究的学问传授给受训者,培养学生完善自我。兼职又兼薪的教授,一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的盛宴,一方面又通过兼薪获得夜宴。这些教授,往往把兴趣移转给兼职,时常没时间给学生授课,天职让位兼职。

  法学教授兼职律业影响德行养成。媒体曾报道内地赴港城大就读的女博士生行贿一案,她企图向老师贿买考题和答案,被香港法院判刑半年。网上有人责骂戴晓辉教授,不该去举报并配合廉署抓获自己的学生,戴通过媒体毅然表态:“必须维护学术的尊严和正义的原则。”想来的确如此。法学院应当是人们敬仰的纯洁高尚的象牙塔,决不能成为扰攘不息的名利场;教授应当特立独行,从德到行堪称楷模,决不能成为趋权附利的墙头草;学生必须接受职业伦理与法治精髓的洗礼,决不能成为追名逐利的过客。王选曾经说过:学者一旦名利缠身,学问距离终结不远。法学是门学问,学问的修炼需要钻研、刻苦和积淀,要有心无旁骛的专注和用心,有“门外若市,吾心静若止水”般的心境。《自然法权基础》作者费希特说过:学者应成为所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如果连学者都腐化了,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

  我国素有“上士忘名、中士立名、下士窃名”之谓,告诫人们应以成就与道德立世。学术是学者安身立命的根本,学者的根本在于独立的学理思想、崇高的学术精神与学术理念。当年陈寅恪在悼念王国维的悼文中说: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这真是一种令人高山仰止的境界。担负教书育人启蒙世人的教授当引以为鉴!

  (作者任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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