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刑法改革的趋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8: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1997年新刑法典及其颁行十年以来的刑法立法改革可谓成就辉煌,但这些成就并未终结刑法立法改革的道路,而是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和更高的法治水准上开拓了刑法立法进一步改革的前景,提出了新的更大力度的刑法改革的任务。






  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凡有悖于、有碍于这个发展方向的,均应予以纠正或者摈弃。

  刑法发展当然要兼顾改革与改进,但涉及重点问题的改革无疑是需要着重抓好的。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刑法之立法改革涉及哪些方面的重要问题?举其要者:(1)死刑制度的改革问题。首先是死刑罪名的大幅度削减,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问题;其次是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死刑适用“大户”罪名的死刑立法限制问题;再次是与限制、减少死刑相配套的刑罚制度的改革问题;最后是立法上分阶段逐步全面废止死刑的问题。(2)人权保障方面的刑法改革问题。上述的死刑制度改革当然也是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因其极为重要而已首先专门论及。除死刑制度改革外,旨在强化人权保障的刑法改革之重要问题还有若干,诸如未成年人犯罪之特殊处遇应在刑法总则中设立专章的问题,保安处分制度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应纳入刑法予以整合重构的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化的问题,以及合理调整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以突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等等。(3)应对时代发展和犯罪新型化、全球化的挑战,及时而合理地增设新型犯罪和国际犯罪的种类,并在刑法中切实贯彻联合国刑事法治准则。

  关于我国今后刑法立法改革发展的方式,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认识和建言:(1)今后我国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应限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两种方式,而摈弃单行刑法的方式,附属刑法也宜限于呼应刑法典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但要严格区分和准确运用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立法解释;还要认真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对这两种方式的要求,提高其内容的科学性和语言的准确性、明确性;并且要注意改变以往的刑法修正案仅关注刑法分则规范的局面,根据需要创制刑法总则方面的刑法修正案,以促进刑法基本规则和制度的发展完善。(2)国家立法机关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纂工作,吸纳已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并将刑法立法解释文件编附在相应条文之后,以方便刑法的适用、研究和宣传。(3)在适当的时机,国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将对刑法典集中而系统、全面地修改提上立法工作的日程,以修订出更加科学、完备因而具有更长久的适应性的法典来。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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