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设想刑事法庭的布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7: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事法庭的设置,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平面摆设问题,而是一国刑事审判构造???在刑事审判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重要表征。例如,在意大利1988年的刑诉法生效之后,由于审判方式由过去的职权主义逐步走向了当事人主义,检察官在法庭上的位置,也变以前与审判官一起坐在台上为位置下移并与律师相对。不仅如此,法庭的布局还可以反过来以其文化和心理的作用对程序进行甚至审判的结局产生某种影响。甚至,它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国的司法文明程度。






  近年来,笔者常到国外,也参观过一些国家的刑事法庭。我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刑事法庭的设置明显地具有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消极、中立听证的特点。而在法德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法庭的设置则多少带有法官主导庭审的特征。但是,我们在看到两大法系的庭审布局有所不同的同时,还应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那就是大陆法国家的审判程序已经、正在并将继续从英美法中吸收越来越多的制度设计和改革灵感,使得大陆法国家的刑事法庭越来越摆脱职权化色彩,被告人的辩护权越来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例如,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第317条就明确规定:“庭审时辩护人在被告人身边,属于强制性规定。”该法第318条还规定:“被告人出庭时,人身不受拘束,仅有看守人员陪同,以防止其逃跑。”尤其是,在现代西方各国,法庭设置大体上都体现出了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在整个法庭中,法官的地位不仅是最高的,而且也是中立的,即法官要与控辩双方保持相等的距离。

  作为一个有着长期的大陆法传统的国家,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伴随着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也发生深刻的变化。大体上可以说,一种吸收了对抗制要素而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职权主义特征的刑事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在我国已经形成。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庭布局来看,它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法庭设置,也有别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法庭设置。现行的刑事法庭布局大致是这样的:在刑事法庭中,法官席位于法庭正中的台基之上;公诉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左下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席,与公诉人席并列设置;辩护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右下方,与公诉人席和被害人席相对;而被告人席,则位于审判席对面。

  显然,这样的法庭格局不仅在外观上容易给人留下法庭审判就是审讯被告人的印象,也在实质上使得被告方的辩护权受到极为明显的抑制,从而难以形成为公正审判所需要的控辩平等对抗的格局。这是因为,在中国的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不仅不享有保持沉默的特权,而且还必须被迫接受来自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甚至辩护人的轮番“讯问”,使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成为“众矢之的”。而且,由于现行的法庭布局使得本来属于一体的辩护方被人为地分为辩护人与被告人,以至于限制乃至剥夺了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及时、充分地获得辩护人法律帮助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其处于孤立无援的不利境地。

  由此看来,现行刑事法庭布局是与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走向对抗制的改革目标背道相冲突的。对抗制的审判方式在法庭布局上,至少要求法官能够居中裁判并能够有足够的权威,控辩双方相对设置并充分贯彻控辩平等的理念。而证人的位置则要充分考虑到便于各方观察和审查等技术性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与预期中的对抗制审判方式相适应,刑事法庭的布局要改变现行的“法官直接面对被告”庭审模式,将“辩护人席”与“被告人席”并肩设立,并与“公诉人席”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只有这样,辩护律师才可以针对法庭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地与被告人进行交流并适时调整辩护策略,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也才能够充分得到辩护人的法律帮助,并将因此而弱化现行法庭布局使得被告人被沦落为法官纠问对象的状况。至少,可以在外观上使被告人成为充分参与审判程序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选择、掌握审判进程,对裁判结果的达成能够施以积极、有效影响的诉讼主体。此外,刑事法庭布局的改变,也可以使得法官可以更加冷静地、客观地对待被告人,进而可以有效地避免法官与被告人产生过于激烈的冲突乃至直接的对抗。

  不过,相对于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变革而言,法庭布局的变化只不过属于一种技术性的调整。如果不对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如果不对整个刑事诉讼的整体构造和整个审前程序进行系统的重构,尤其是如果不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框架进行根本的变化,刑事法庭布局的调整不可能产生什么实质意义。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们有必要站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上,在确立了中国审判方式应当进一步走向对抗制这一改革目标后,需要以刑事法庭布局的变革为切入点,并对对抗制审判方式在中国的良性运作需要进行的配套制度设计与改革进行深入的探讨。或许,只有这种整体化、系统化的研究问题的方式,才既有助于促使我们认识到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又有助于避免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解决方式。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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