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推进我国反酷刑进程的基本蓝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7: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反酷刑理论探讨之一

  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一项共同任务。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1988年10月4日我国庄严地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这标志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道在反酷刑问题上表明了自己的正式态度。







  回首反酷刑公约签订以来近二十年刑事司法与人权完善的实践,我国的反酷刑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公认的进步,中国正在以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国际反酷刑的人权事业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逐步推动反酷刑方面的制度建设、观念革新与人员培养等工作。但站在二十一世纪之初的当今视角之下,随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与法治建设的逐步进步、国际人权标准的逐步提升,我国的反酷刑努力依然任重而道远,笔者个人认为推进我国反酷刑进程需要专门的努力与关注,其中关键性的一步是首先描绘出当前以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完善反酷刑进程的基本蓝图。

  首先应当加强反酷刑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迄今为止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酷刑以及反酷刑的研究依然十分匮乏,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着重研究酷刑在中国的存在形态、表现形式、遏制酷刑的对策以及相关配套改进措施等基本问题,为反酷刑的实践推进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次反酷刑的范围应当明晰,当前我国的反酷刑努力仅仅是集中在刑讯逼供方面,这种工作的重点限缩了反酷刑努力的应有范围,直接导致许多酷刑行为并未引起决策者与社会公众的应有关注。根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界定,除了获取犯罪证据或信息为目的之外,以歧视、惩罚等其他目的进行的各种酷刑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刑讯逼供能够涵盖前者,但不足以涵盖后者;同时我们的法律与政策中禁止刑讯逼供的要求更多地仅仅强调禁止肉刑与变相肉刑,但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精神上的折磨也是酷刑的重要表现形式,单纯的强调刑讯逼供之禁止显然不足以防范各种精神酷刑。因此有必要倡导全面地反对酷刑行为,而不仅仅是限于刑讯逼供,由反对刑讯逼供到反对酷刑,不仅仅是一种语词上的变化,而是真正体现了反酷刑范围上的扩大,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监狱法等相关反酷刑法律、法规在规范范围都应当进行调整以扩大酷刑禁止的法律规范范围。

  再次提高对反酷刑公约价值的认识,在立法与执法领域推进公约的落实与贯彻。根据我国现有的落实国际公约的基本机制,我国签署与批准的国际公约在国内法上没有直接的适用力,而是需要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法律规定才能对我国的执法实践产生影响力。这种转化机制一方面赋予了立法机关更多地推动公约贯彻的使命与职权,另一方面也无形地限制了国际公约对执法实践的影响力。根据反酷刑公约的要求,签署国应当不断地审视本国反酷刑的进展并弥补相应的缺陷,这一要求在我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实现,立法机关应当从反酷刑的专门视角审视目前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监狱法等相关反酷刑主体法律的完善程度,借助相应法律的修改机会不断地完善反酷刑努力。同时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反酷刑公约的宣传、培训工作,使得执法人员能够认识到酷刑行为给执法公正、法治建设乃至我国国际人权状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最后要积极稳妥地探索司法程序之外的各种监督、预防酷刑行为的有效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的反酷刑努力主要集中于各种程序内机制,比如刑事程序中的讯问制度的完善、律师权利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产生了一种程序迷信观念,将反酷刑努力完全寄托于各种程序法律的建设。

  笔者认为,通过程序控制酷刑,在具有一定优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局限性,比如程序控制需要以个案的发生与追诉的进行为条件,再比如司法机关囿于程序内主体的特定视角以及职位限制难以对酷刑行为进行全面、广泛的监控。因此有必要探索各种程序外控制机制,增强酷刑监督的形式,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渠道的各自作用,最大限度地防范酷刑的发生。在这方面其他法治先行国家中已经在反酷刑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公民的独立探访制度、议会独立监控机制特别值得关注与借鉴。

  2002年12月,联合国大会总结了上述独立探访、巡视制度,将其作为反酷刑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加以确立下来,要求缔约国接受国际性、建立国内型的定期访问机制,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接受这一任择议定书,但目前推动反酷刑的实践需求无疑将促使我国进一步考虑这种定期探访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通过建立独立的机构对羁押场所进行随机、定期的访问与查看,记录并反馈相关酷刑存在情形,以督促监管部门增强对反酷刑义务的履行程度。

  这种独立的探访制度不是对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而是通过独立人士,或者公民的参与,使得本国反酷刑状况能够在公开的社会环境中接受公众的质询、外界的监督,通过公众的探访向社会传达一种权力接受监督、酷刑受到限制的积极信号,增强公众以及国际社会对本国反酷刑实践的了解与接受程度。此外,立法机关也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与调查机构,对反酷刑以及其他各种侵犯人权以及违法情形进行独立于执法机关的察访、监督活动,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其定期访问羁押场所,增进我国反酷刑实践的公开性与监督的有效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相关文章


孙业刚: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的承担
王利明:我国侵权法起草中的主要疑难问题
关于反酷刑的几点思考
公民合法预期之保护
陈卫东:推进我国反酷刑进程的基本蓝图
何家弘:侦探小说PK武侠小说
法治也意味着宽容
法律是一种规则政治
宽严相济的刑事辩护理念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