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宪丹:从局部走向整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8: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法学教育的发展与使命

  30年来,在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法学教育经历了恢复重建、初具规模和全面发展的历程:一是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法律本科的招生规模看,全国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223人到2007年的10多万人,增长448倍;招生单位从1977年的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和湖北财经学院等4个法律系到今天的630多个法律院系(专业),增加了155倍以上;二是从法学教育的自身定位和服务面上看,先后经历了从小政法向大政法、从立足政法到面向社会、从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从自我封闭到内外双向开放等几次大的调整和转型。






  可以说,没有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和大批法律人才的培养,法治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

  二、30年法学教育发展的反思

  从历史的角度看,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条件,决定了这一阶段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由此也决定了法律职业的基本构成和基本要求。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又规定了法律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和从业条件,也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

  与此同时必须指出的是:从一个社会人转变为法律人并非仅仅是由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就可完成的。恰恰相反,它是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共同构成的,是贯穿于法律人职业生涯始终的一个过程。基于系统的观念和逻辑的推论,培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决不只是某一个点、某一个环节、某一项制度、某一个阶段就可以完成的。观察各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和发展历程,大多都经历了由点到面、由阶段到过程、由部分到整体的转换,而决定这一转换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职业的需求,其更深刻的内在动力是社会历史条件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根据多年的实践和摸索,对中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法学教育应当是教育属性与法律职业属性的统一。三十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一种混乱和无序的印象,不仅其形式多、规格多、层次多、渠道多和品种多,而且往往相互交叉、多轨并存。这是由于长期以来,只强调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往往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法律职业属性,加之不少办学单位又缺乏自觉和自省,安于闭门造车,其结果,长期以来,我们并非以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为导向,也未及时制定全国统一的举办法学教育的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同时,在政府组织的各种管理、评价活动中,往往也习惯于以理工类的标准为尺度,以学科建设为旗帜去评价和检验法学教育;

  其二,法学教育只是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阶段,切不可以点代面,以局部替代整体,将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学历教育等同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事实上,纵观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大学法学院所承担的任务是有限的,它只是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点、一个环节、一个部分、一个阶段。尽管大学法学院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和组成部分,但它既不是起点,也不是终点。高等院校举办的法学学历教育主要是以传授法学专业核心课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制度等知识体系为主。而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只是法律人三大基本资质之一,大学法学学历教育也是只是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

  但是在中国,长期以来,一个高中毕业生,仅仅接受了四年法律本科教育,尚属一个半成品,在并不具备法律人的三大基本资质的情况下,就直接进入法律职业的岗位,就要以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来衡量他们并要求其胜任法律职业岗位,这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和预期。

  三、从法学教育到法律人才培养体制

  从系统角度看,法律人才培养涉及到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构成与结构。事实上,如果从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活动和全过程来看,它指的是法律院校、培训机构和法律职业部门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这个概念的形成不仅是与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的,而且也是运用系统的方法重新分析研究两大法系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及其基本结构、基本特色后概括归纳出来的。

  过去,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长期处于脱节的状态,其结果一方面是否接受法律教育并非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发展更多地是从政治上、行政上提出要求,未能建立起一整套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的教育培训制度。

  尽管人们在实践中已经从感性上提出问题所在和解决的建议,但严格说来,尚未自觉从制度建设上,从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上,从人才培养宏观模式的整体构架上来考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必须把从一个社会人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以及保持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高素质所涉及的教育、考试、培训制度视为一个整体,即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体。如果说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基本要求,那么与其职业特殊性相适应的则是一整套特殊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

  具体而言,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是一个由高等法学教育制度、法律职业素养教育养成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一体化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这一体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是系统性和全程性,各个环节之间不能中断或错位。如不能用学科教育代替职业教育,或将职业技能训练任意前置到学科教育中去等等;

  二是统一性和整体性,各个环节不可或缺或分离。如从国际上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看,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一体化、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一体化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一体化的趋势已愈来愈明显;

  三是逻辑性和生态性,各环节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彼此间形成一个完整的生物链系统;

  四是双重属性和二元结构。由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法律执业特点和法律职业自身的发展历程所决定,一方面,法学教育具有双重属性,既有教育属性,又有法律职业属性;既是一种法律后备人才培养制度,又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的终身化的教育保障制度;既要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又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律人才、提供智力支持和社会服务。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具有二元结构:即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一项教育工作,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法工作;法学教育制度既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又是我国司法体制尤其是法律职业制度的重要构成;法学教育绝不仅指普通高校中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它还包括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正是因为其所特有的双重属性和二元结构,因而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的法治发达国家中,法学教育都离不开法律职业部门的宏观指导和行业管理。

作者简介:

  霍宪丹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现任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

  霍先生长期研究和关注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并对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多面向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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