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培东:以亲历者的名义--序《律师中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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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个人超越一己功利,倾其心力去关注某一职业或某项事业的整体命运时,人们就有理由根据这个职业或这项事业的社会意义去认知他这种关注的价值,甚而认知他人生的价值。这是一个公平的互视格局。依照这种格局,桂明关注律师,我解读桂明。

  20世纪80年代末律师制度在中国悄然恢复。现在看来,律师制度及律师业的恢复,并不完全基于决策层面的理性自觉。对“人有我亦应有”逻辑的尊重以及对律师在匠技意义上的需求或许更切近律师业恢复的真实原委。律师职业的社会寓意、律师业可能的发展状态及其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至少在当时是不曾为人们所充分料及的;而在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现实与作为“舶来品”的律师职业的原生环境并不一致。这就决定了中国律师业宿命地会在波折、坎坷与探索中前行。20多年来,尽管律师业自身的发展很快(最直观的标示是从业人员的规模快速增长),但律师业的整体状态并不符合业内与业外的希求与想象。这种背景与境况引发了桂明以及桂明之类的一批关切这个职业的人的深层思考,围绕这个职业所形成的普遍化的迷惘则成为桂明等人萦绕心际、必欲破解的疑题。

  在有关中国律师业的诸多思考中,桂明的追问往往最为逼仄,也最富本原性。桂明的文章较多以设问为题。既有“我们怎样做律师”、“我是什么样的律师”、“我们为什么做律师”、“什么是律师永远的天职”这样一些涵盖面很大、关及职业基础性的宏论,也不乏“我们为什么要合并”、“律师:你为什么爱分家”、“律师仅仅是同行吗”这样一些事涉律师业具体运作的微议。我理解,桂明之所以提出并以他的理解去诠释这些设问,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看似简单、平俗的问题,在实践中并未能真正解决,对这些问题,司法行政官员、当事人以及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迥异的答案,需要在思考与讨论中取得共识;另一方面,桂明试图以平民视角、依照大众化的思维特性,引导人们从现象和直觉启始,逐步进入到对这些问题的理性而有深度的分析。桂明对这些主题的设问与诠释,既是他本人对律师业应然状态的理想化表达,同时也是实实在在地向公众表明自己的困惑,求得社会各方面对这些问题的回应与解答,进而化解他郁聚于心的千千之结。

  面对中国律师业发展这样一个宏大的主题,桂明不只是一个观察者、思考者,同时也是一个践行者。所不同的是,身处律师界的桂明并不从事律师业务,而是以律师活动家的角色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摇旗呐喊、推波助澜。开设论坛,组织对话,召集研讨,发表演讲,桂明上下勾连,八方出击,把《中国律师》这一平台延伸到了极致,把《中国律师》主编这一头衔运用得熠熠生辉。另一方面,桂明广结人缘,与矜持的官员讲律师的政治,与孤傲的学者谈律师的理论,与社会名流讨论律师的影响,与律师兄弟互道执业的酸甜苦辣。这些年,律师业内凡是较有影响的活动必有桂明参加;而凡有桂明参加的活动,桂明必定是台前或台后的主角。闲寂看客不符合他的身份,更不符合他的习性。正是这种广泛的参与,桂明对律师业有了更为真切的了解。这本文集涉及的主题之宽泛,内容之丰沛,人物之多,地域之广,足以印证桂明穿行于律师业内外的繁密踪迹。

  在我的认知中,桂明无疑是一个激情飞扬的理想主义者。无论是《法治天下》,还是《律师中国》,都反映出一个理想主义者的热切向往。桂明的理想主义色彩更体现于他对待现实的乐观态度。在许多场合下,他总是以诙谐的口吻叙述某个庄重的话题,以幽默的方式化解人们通常所感知的艰辛与痛楚。他以自谥的方式张扬自己的缺憾,从而使缺憾也具有了美感;他以自嘲的方式反衬自己的所长,使所长更显得卓越。在理想激情日渐为世风所蚀、为世事消损的律师业中,桂明的确是不可多见的尤物。然而,理想主义者常常比其他人具有更为深沉的痛苦。这一点,从我与桂明交往的一件小事中可略见一斑。那一年,我把我为文集写的自序《一个非典型学者的自述》寄给桂明。这原本是文友间互求激赏的私人交流。不料,桂明为我作主,将此文在《中国律师》上刊发,并引用一位红色诗人的诗句“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着泪水”作为标题。对这个标题,我当时极不以为然。尽管我在文中论及了一些深沉的话题,但文章的基调并没有伤感的色彩,个别地方甚至还有些轻佻。同时,相形于我“食尚有鱼、居亦邻竹”闲适有加的生活状态,这个标题也未免过于矫情和做作。但后来我忽然意识到,这分明是桂明以已度人,惺惺相惜。在桂明心中,最想表达的那句话正是:为什么我眼里常含着泪水,因为我深深地爱着律师这一事业。

  当代中国律师一方面口含着市场母亲的乳头,另一方面又必须聆听政府父亲的训导。问题在于,市场母亲与政府父亲教给这个可怜孩子的是两种不尽相同的成长之道。这使得当代中国律师业必定是一幅斑驳陆离,难以描述的图象。桂明所要记录并见证的就是这样一段复杂的历史。不仅如此,在见证过程中,桂明力图从不断分化、变动不居的社会结构中找出中国律师的应有定位;在杂芜混沌且彼此冲突的意识形态中找到中国律师应当守持的文化价值;在各自为政、自以为是的失范状态中找出中国律师必须尊崇的权威和秩序。毫无疑问,这样的担当显然超出了包括桂明在内的任何个人的能力。然而,我理解桂明。我理解他以半官方身份对当代中国律师业各种诉求所作出的民间化表达;我理解他超出一本杂志主编的职责而为推进中国律师业所付出的努力。当然,我更愿意尊重他对当代中国律师业的这种见证,因为他是中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亲历者,他以亲历者的资格和名义作出这种见证。


  (顾培东:首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第四届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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