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解07年北京社招申论范文及背景材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0 15:05: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一:

合法未必合理,合理未必合法

——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

“禁摊”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在城市化进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其实从我国小摊贩的历史看,从遥远的古代开始,小摊贩提供的服务就已经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解决了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计问题,也为市民生活提供了方便,降低了市民的生活成本。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城市中的小摊贩常常也为我们带来脏、乱、差的城市环境。而在我们北京市区,为了市容整洁,我们的城市的管理者制定了“禁摊”政策。而对于目前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问题,似乎城管、市民和小摊贩都“有话要说”。

站在城管和部分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看,在“禁摊”时理直气壮,雷厉风行的“严厉打击”,实际上应该是城管的“合法”行为,应该一概支持。诚然,法律赋予了城管有“严厉禁摊”的“权力”,同时也指定了城管有维护好市容市貌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似乎一切无可厚非。但戴斌老师不禁要问:“合法的行为一定合理吗?”问题的关键是,法律赋予了城市管理者“整治城市环境”的权力,可以说去“做”“整治城市环境”这个事情是完全对的,因为其是“合法的”。但如何去“整治城市环境”,其中的“整治方式”就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如果在做一件“合法的”的事情时不考虑其行为方式“合理性”,那么执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站在小摊贩和部分不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不禁摊”似乎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诚然,从哲学的角度看,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合理性。马路摊点之所以能在城管的严打之下存在了这么多年,一方面是因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经营马路摊点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者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也是城市低收入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在供需双方之间强大的力量之下,“禁摊”的“不合理性”似乎“表露无遗”。但戴斌老师还要问:“合理的行为一定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马路摊点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占道经营,妨碍交通;产品质量不过关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污染环境及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些都是法律“不可容忍”的行为。如果在做一件“合理的”的事情时不考虑其行为方式“合法性”,那么必然是无法“实施”和“被广泛接受”的。

那么在我们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过程中,如何才能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呢?笔者认为,首先,我们的政府可以考虑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对部分小巷摊区进行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施,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收运,就近引导零散。其次,引导流动摊点进入合法摆摊区域进行合法经营。再次,为了避免影响周边市民的日常生活,在市区部分路段划出特定区域后,要经过周边市民同意后,方可设置一些便民类摊点。最后,我们还可以另外向小摊贩免费发放经营许可证和占道许可证,使其纳入到工商和规划部门的管制范围,对马路摊点不再一律封杀。政府有关部门只要对“摊贩”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相信一定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新东方范文写作指导一:上述的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一,其实从写作手法上来看,我们老师是从“事物的正反两个方面”来分别做论述的,即文章中的“中部”的分析部分,有两个大的“分述点”,一个是“站在城管和部分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另一个是“站在小摊贩和部分不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同时在文章中,戴斌老师比较明确的把支持“禁摊”与“合法性”相联系,从“合法未必合理”的角度“铺开”以作一定的分析论证,而把不支持“禁摊”与“合理性”相联系,从“合理未必合法”的角度“铺开”以作一定的分析论证。其实在申论写作中,运用“事物的正反两面性”的辨证手法作观点陈述是一个比较行之有效的写作方法,新东方的戴斌老师建议广大考生可以借鉴这一方法。

另外戴斌老师建议广大考生在备考申论的过程中,不要忽视对面试题目的复习,因为很多面试题目与申论题目的话题实际上是有很多的“重合性”,比如本次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是关于“路边无证摆摊问题”,实际上,在07年3月18日浙江公务员面试真题的第四题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而这道面试题目与本次申论话题的考察思路基本是一致的,如果在考生在考前备考有留意过这一题目,在答卷应该会相对轻松一些。而当时,戴斌老师也曾撰文“新东方详解07年3月18日浙江公务员面试真题”,对这一话题已做了剖析,详文见如下:

07年3月18日浙江公务员面试真题第四题:

关于路边设摊,现在出了个文件,规定在市区内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但是以前在马路边设摊是一概封杀的,对于这个文件,市民反响不一。谈谈你的看法。

分析:首先戴斌老师请大家先看题目中的关键字眼——“现在出了个文件”,为什么说它是关键字眼呢?因为这里所传递的信息就是政府的态度和以前相比作出一定的改变,就是“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一概封杀”。这里,戴斌老师的观点是,政府作出的这样的“改变”,应该是值得肯定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从哲学的观点看,事物是不断的发展的,过去和现在相比,实际上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都是有所不同的,过去是“一概封杀”不代表现在也要“一概封杀”,过去“一概封杀”是对的,不代表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一概封杀”也是对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政府能够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勇于“求变”,敢于推翻自己原先的政策,这种态度值得肯定。

其次,从社会民主化的角度来看,政府可以说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体现的是对民意的尊重。为什么?因为题目中有一个很关键的限定条件,那就是“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这里“可以”代表没有强制性,这是民众的自由,而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行政决定。二是“选取一些路段摆摊”的前提是,要“根据民意”,即“民意支持”就可以在“特定路段摆摊”,“如果民意不支持”就不能在“特定路段摆摊”。三是“适当”二字,这里的“适当”实际上指的是与现行的城市规划没有存在太大的冲突,即对民意的尊重是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社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的。

至于“市民反响不一”的问题,戴斌老师建议考生还是从理解的角度出发,因为不管结果如何,社会中总是存在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任何行政决定或行政政策都不可能兼顾社会中各个人群的利益。因此,“市民反响不一”可以说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

参考答案:对于现在政府规定“在市区内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的问题,我的看法是:

(1)从哲学的观点看,事物是不断的发展的,政府根据现在社会条件的变化,对“路边摆摊”的问题,采取了与以前不同的处理方式,是有其合理性的。

(2)对于新出台的文件,我认为体现了三方面的合理性:一是体现民意,因为文件规定政府在问题的处理是“根据民意”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二是很好地把握了“度”的原则,政府不是全面地同意“路边摆摊”,而是从“选取一些路段摆摊”,此举既不过左,也不过右。三是文件是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社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因为文件要求是“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对于“不适当的路段”,政府并没有改变原来的管理模式。

(3)“市民对这个问题反响不一”,我认为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因为“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可能对某些城市居民是有利的,但也可能影响或是可能影响某些城市居民的利益,那么部分城市居民表示出一定的担忧是很正常的。对此,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更加谨慎地处理“摆摊路段”的选择问题,尽可能少地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

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二:

只需多一分宽容

——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

或许在北京,很多城市管理者的眼中,沿街叫卖的小商贩是城市美化过程中的“绊脚石”。在漫长的城市发展过程中,沿街叫卖的小商贩和城管似乎一直以来就是一对“天生冤家”,彼此“斗智斗勇”,从经常性的“言语接触”,甚至发展到后来的偶尔“身体接触”(暴力对抗)。

可以说小商贩常常是“不理解”城管的工作,而城管也“不信任”小商贩会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和谐因素”。于是问题常常就无法解决,或者说常常无法“和谐地”去解决。因为在现实中,“你查我跑、你罚我闹”,城管执法中因沟通不够、态度生硬而与小商贩造成矛盾的现象一直无法缓和。

说到这里,戴斌老师不禁要问:“为什么小商贩和城管彼此之间为会出现这样的‘不理解’和‘不信任’呢?”其实答案在于,小商贩和城管彼此之间常常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问题。

站在小商贩的角度,“违章摆卖”是“迫不得已”。因为除了违章摆卖,他没有其他的“出路”。因为“违章摆卖”“古往今来”就并非“暴利”行业,利润不高,暂未有“违章摆卖”而“一夜暴富”的例子。而且在利润不高的前提下,风险却极大,一不留神就有“全盘没收”的危险。或许戴斌老师要问违章摆卖者一句:“利润不高,风险极大,为何还要为之?”对曰:“不得不为之也,因为没有别的谋生之道。”

当然,辨证地看待这个问题,我们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城管“严打”“违章摆卖”也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为什么?因为“违章摆卖”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许多难题,如占道经营,妨碍交通;摆卖产品质量不易把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时还会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对“违章摆卖”进行有序管理城管不可避免的执法义务。而“违章摆卖”小商贩的“复活”能力又是如此之“强”,常常是“野火‘刚’烧尽”,“春风吹又生”。因此,从城市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不“严打”似乎是无法解决问题,于是“严打”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也就成为了城市管理者的一件“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综合上面观点,或许有人告诉戴斌老师,寻找谋生之道是个人责任,此不能成为“违章摆卖”的“借口”。诚然,此言不差。但我们的管理者在执法时,除了处罚之外,能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能否教育违章者除了“违章摆卖”外,尚有其他合法的“生财之道”?如果答案是可以的,那么剩下的就是我们的管理者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违章者的问题了。

那么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违章者呢?戴老师认为城市管理者首先要认识到小商小贩也是城市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城市对他们的态度应该更加宽容。要加大福利保障,使低收入阶层在不“违章摆卖”的前提下依然生活有“着落”;要加大对失业者的在职培训,使“无业者”有“职业”,而且是有比“违章摆卖”更好的“职业”,“人往高出走”,有更好的出路,没有会留恋“违章摆卖”的日子;要“禁”“限”结合,城市管理者可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及“合适的地点”放开管制,让其在政府的指导下由“违章摆卖”变为“合法摆卖”。当然,除此之外,社会和舆论也要“宽容”看待城管的“执法难”,要理解城管的工作,同时又监督和督促城管工作方式的“合理”转变。其实更多时候,只需要相关的的各方彼此都“多一分宽容”,我们北京市的城市摊贩管理问题就一定能“和谐”解决。

新东方范文写作指导二:上述的“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二”,其实从写作手法上来看,新东方北斗星戴斌老师也是从“两个角度”来分别做论述的,但与“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一”不同的是,这篇文章的切入点是“相互理解”,而不是“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辨证关系。

文章中的“中部”的分析部分,有两个大的“分述点”,一个是“站在小商贩的角度”,另一个是“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同时在文章中,戴斌老师比较明确的把“小商贩的角度”和“城市管理者的角度”相联系在一个点上,那就是文中所提及的“迫不得已”,以期从“相互理解对方的角度”“切入”并“铺开”以作一定的分析论证。这里的关键论述点在于,两个主体——“小商贩”和“城市管理者”对于同一个事物具有不同的看法。其实在申论写作中,运用“主体认识的差异性”的辨证手法作观点陈述也是一个非常行之有效的写作方法。因此建议广大考生可以借鉴这一方法。

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三:

治理要“疏”“堵”结合

——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摊贩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一道难题。城市小摊贩的“违章摆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占道经营,妨碍交通;摆卖产品质量不易把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时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此,我们的城管部门进行了不遗余力的“严打”,但此类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此类现象在“严打”下依然屡禁不止呢?戴斌老师认为流动摊贩的形成,有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在历史上,流动摊贩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其存在是有一定的传统继承性的。在文化上,有些马路摊点还带有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如北京著名的秀水街。而从社会的角度看,失业者和低收入者的大量增加是从事流动摊贩工作的主体增加的原因之一。而从经济角度看,一方面广大市民日常生活需要流动摊贩,另一方面,经营马路摊点的资金与技术要求都很低,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者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也是城市低收入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在供需双方之间强大的力量之下,形成了目前的“城市摊点经济”。

那么针对以上种种原因,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呢?戴斌老师认为应该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既要治理处罚,也要教育引导,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可以将市区划分为三类:“绝对禁止区域”、“相对禁止区域”、“允许区域”,对于长期形成的不太影响交通和居民休息的区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其经营。

第二,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对老年人及残疾人,应以教育宣传为主,原则上不做处罚;对确有生活困难的摊贩,帮助其转换岗位,合法谋生。

第三,对于流动摊贩,要规范管理,要在允许摆摊设点的地区强化后勤服务,如统一管理,供应水电,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等。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用于服务开支。

第四,摊贩出售商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检查范围。

第五,要改变处罚方式,明确处罚标准。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改变过去的简单的处罚方式,对于大部分诚实劳动者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可改用批评教育的方法。

第六,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对开放的背街小巷摊区进行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施,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收运,就近引导零散。

综上所述,实际上,要解决流动摊贩问题,就像治理江河一样,更多的时候,“疏导”比“围堵”更为有效。事实已经证明,只有“疏堵结合”才能解决屡禁不止的“违章摆卖”现象。因为在生存问题难以解决且摆摊设点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违章者”不会轻易退出。因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应对“摆摊者”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约束,才能引导其朝着有利于社会环境的方向发展。

新东方范文写作指导三:这是新东方戴斌老师按照传统的“三段论”来撰写的一篇申论范文。基本的写作讨论是:描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这是一个比较容易操作的写作模式,目前绝大部分的范文都基本采用这一写作模式。但目前来说,这一传统的写作模式正在受到巨大的冲击,因为现在不少省份的题型都有了一定的变化,原本比较通用的“三段论”的写作模式未必适用于所有的申论考试。比如之前2006年下半年举行的针对北京应届毕业生的公务员考试,其申论题目就是以“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为副标题,自拟主标题,写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当时戴斌老师就曾撰文“可承受未必可接受——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而这篇文章戴斌老师并没有采用“三段论”的传统手法,而是“探究式”的申论写作模式。为什么呢?因为从“说开去”我们就可以判断,这篇文章重点不在于“策论”部分,而在于“说理部分”。重点是要把“道理”讲清楚,讲透。戴斌老师面对所辅导的所有学生都是强调希望广大考生不要“完全”“依赖”传统的“三段论”,但要以“三段论”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的写作模式,而不是“全部的”模式。考试一定要认真审题,看清题目要求再落笔。当然,戴斌老师必须承认的是,作为“三段论”来说,其操作的“可行性”和“简易性”要远远超过戴斌老师所极力提倡的新写法“探究式”的申论写作套路。但“探究式”的申论写作套路其“综合表述效果”和“说理性”却远远超越“三段论”。因此,从长远来看,戴斌老师还是希望广大的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能尽可能多地掌握更多的写作模式,以有效应对目前正在变革中的公务员申论考试。

附:戴斌老师撰写的2006年下半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

4.以“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为副标题,自拟主标题,写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40分)

可承受未必可接受

——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

现今,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听证制度已日益成为当今我国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在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价格领域。在1998年,我国《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价格决策过程,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定价时,应举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从这几年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实施来看,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价格听证都是关于涨价的,而涨价的理由也几乎都千篇一律,最核心的、似乎是无可反驳的一条就是“价格的升幅在人民群众收入的可承受范围”。但我们不禁要问:“价格的升幅在可承受范围就一定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吗?”“老百姓可以承受这个价格就代表可以接受这个价格吗?”答案当然是,未必。因此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听证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因为在所有的价格调整里,不一定都是合理的。不能说老百姓口袋里的钱多了,就要多赚一点。如果老百姓收入的增长,是要带动老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不是带动物价的上涨。因此,笔者认为价格的调整不应与经济直接挂钩,而应重拾“价值规律”的精神和原则,对价格与价值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就要对其价格进行调整。

说到这里,就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作出合理的价格调整。而价格调整就有调高和调低两种可能。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几乎没有降价的听证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哪个国家,无论其市场经济如何得完善,都必定存在某些商品价格不符合价值的情况,价格过高或过低都有可能。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方面,尤其是价格形成机制上还存在着不足,这也是价格听证制度需要存在的重要原因。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国家不可能只存在价格低于价值的情形,是必然存在价格高于价值的情形。如果价格听证制度只听证涨价而不听证降价,那么就等于价格听证制度只发挥了其一半的效用,这与我国引进该制度初衷是违背的。

回顾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诚然,如能源价格升高带来的煤气价格听证、出租车价格听证,其最后获得涨价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值得支持。但我们也要看到,如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导致的高通信费、高电价是否也应该在听证制度的范围内呢?听证的结果除了让老百姓多掏钱外,能否出现让老百姓少掏钱的情况呢?答案当然是可以的,关键是谁来捅破这张窗户纸呢?

让政府来要求降价吗?这似乎是可以实施的一个对策,但我们不可以忘记,政府主要作用是要调整市场,而不是控制市场。在听证制度中,政府是“裁判员”,但如果让政府在作为“裁判员”的同时,再要充当“运动员”的角色去主动要求降价,是不合适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公平的。

那么让老百姓自己去吗?似乎站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作为利益关系人,老百姓应该自己站出来,因为降价后的受益者是老百姓。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老百姓可是一个很大群体,谁来向听证会提出降价的要求呢?所有的老百姓都可能去听证会吗?当然不能。那么这就需要在老百姓这个群体中找到一些代表去参加听证会。那么谁最能代表老百姓去提出降价的要求并参加听证会呢?答案是确定的,有一类人是最能代表老百姓,那就是我国的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无论从民意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由人大代表来代表群众提出降价要求是最合适的。而一旦降价的听证会能够与涨价的听证会一样被广泛地接受,听证制度才能完全发挥其效用,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金钥匙”,使价格的调整更趋合理,让“可承受”的价格变动真正成为“可接受”的价格变动。

综合评析:以上这篇文章的写法就是探究式申论范文的写法,考生可能会敏锐地发现戴老师所写的上面这篇范文,其文章部分并没有专门的“策论部分”,因为“说开去”,并没有限定必须要“说到对策上”去,而且题目要求也没有限定必须写对策。因此,“议论文”并不等同于“策论文”。戴斌老师认为,我们在写议论文的时候,并不一定要写相关的对策,实际上,“文章本天成”,写文章如果过于拘泥于形式,就会带有“八股文”的味道,这是与国家设立公务员考试的初衷是违背的,同时我们要明确“议论文”不是“策论文”,这一点戴斌老师希望广大考生能够有所区别地看待。其实申论文章的核心关键在于“言之有理”。因为原因也罢,对策也罢,都需要“言之有理”才可得分,而“言之无理”或“言之无物”的空洞性文章往往得分不高。对此,希望广大考生在备考中注意对文章“说理性”的练习。最后新东方戴斌老师祝广大考生在公务员考试中考出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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