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问题-公务员精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0 15: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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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础理论

1. 公务员精神的内涵

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情操、工作态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务员队伍一贯的严格要求。它既是对长期以来广大公务员崇高精神和优秀品德的新概括,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公务员的新要求;既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又吸收了当代政治文明成果;既是公务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又是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是公务员思想政治建设的根本。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是公务员作风建设的关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重点。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是公务员做好工作的保障。

2.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在公务员队伍中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有力手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举措。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关系着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成效。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使广大公务员树立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崇高追求,始终保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作风,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公务员自觉遵循客观规律,把实干精神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公务员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对党负责、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政绩。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有利于广大公务员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掌握与所从事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有利于广大公务员不断提高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水平,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从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公务员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党和人民充分信赖的队伍。但也应看到,公务员队伍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少数公务员缺乏敬业精神,不思进取;缺乏服务意识,高高在上;缺乏创新精神,安于现状;缺乏务实作风,华而不实;缺乏自律意识,以权谋私;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符合的,是同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精神的核心内涵不相符合的,必然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有利于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公务员在新形势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

3. 积极探索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有效途径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完善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结合起来。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与《公务员法》的实施相辅相成:《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为《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思想保证。在实施《公务员法》的过程中,应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完善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结合起来。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强化公务员培训教育和实践锻炼结合起来。应充分发挥培训教育在培育公务员精神中的先导作用,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中增加公务员精神教育的内容。同时,把实践锻炼作为培育公务员精神的重要手段,鼓励公务员立足岗位,在日常工作和一言一行中贯彻公务员精神。探索建立公务员基层锻炼制度,把实践锻炼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根本途径,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到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到条件艰苦和困难较多的地方、到基层和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和考验,增长本领和才干。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加强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结合起来。公务员的行为及其体现出的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风气有着重要影响,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风向标。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核心。应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促进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用制度规范行为,真正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开展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活动,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抓好直接服务于群众的窗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单位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努力让服务对象满意。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基层公务员直接和群众打交道,他们的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看法。因此,在基层公务员队伍中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各项工作,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融入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去,使广大基层公务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地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树立、宣传和学习公务员中的先进典型,对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应充分发挥人民满意公务员的示范作用,把对公务员的教育引导与评选表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营造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公务员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4. 《公务员法》是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坚实的制度保障

公务员精神不仅是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而且更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精神状态。因此不能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看做是简单的道德说教或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公务员精神的落实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该法的实施为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根据和制度保障,对造就一支奋发向上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法》立法的基本价值定位。《公务员法》立法的核心主旨,是在明确公务员的身份地位和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公务员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公务员素质,最终达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精神落实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公务员精神的关键性内容,从而把弘扬公务员精神的软性要求转化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硬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在我国,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而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强制性要求,也就意味着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事情,而是必须予以落实的重要管理问题。

《公务员法》具体设计了落实公务员精神的制度机制。如,为保证公务员树立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精神,《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否则予以相应的处罚。为促进公务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国家给予奖励;而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行为,则予以严厉处罚。为促进公务员克己奉公,廉洁公正,《公务员法》规定在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要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公务员处罚条例

公务员法

第三部分:范文或者评论员文章

1.大力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探索,努力创新,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央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组织管理的重任,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不仅为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各项任务提供了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而且对各级机关和全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最近,温家宝总理就中央国家机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政风建设、改善政府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对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

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提出的新的任务和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紧紧围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风建设、改善政府工作的要求,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体现,是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所在。要把我们是人民的公仆、我们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共产党执政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些最基本的道理,向机关干部经常讲、反复讲,入脑入心,融会贯通,并落实到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行动中,不断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政府管理体制有了许多改进,但在一些领域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的改观,政府职能还有待于更加科学的界定。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靠行政、法律等手段来推动,还要靠精神文明建设来推动。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从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维方式,扎扎实实查找和解决本部门在履行职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一个关键的环节是抓好政风建设。政风代表政府的形象,是人民群众评价政府的重要标准,也是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政风建设,核心是保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廉洁从政,忠于职守。要认真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从部门的职责出发,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督查制度、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党的为民惠民的政策落到实处。要不断改进会风、文风,积极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自觉做资源节约的表率。

中央国家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全局。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到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抓好业务发展的同时,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丰富精神文明的内涵,不断创新精神文明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把中央国家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先进性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主要观点

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情操、工作态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是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应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到实施《公务员法》的全过程,贯穿到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全过程,贯穿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使全体公务员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自觉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努力在实践中培育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公务员精神凝聚着我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优秀传统,展现着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对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思想作风、职业素养、道德情操、精神风貌的明确要求。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主线。

充分认识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贯穿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公务员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在公务员队伍中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有力手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举措。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关系着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成效。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使广大公务员树立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崇高追求,始终保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作风,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公务员自觉遵循客观规律,把实干精神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公务员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对党负责、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政绩。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有利于广大公务员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掌握与所从事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有利于广大公务员不断提高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水平,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从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公务员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党和人民充分信赖的队伍。但也应看到,公务员队伍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少数公务员缺乏敬业精神,不思进取;缺乏服务意识,高高在上;缺乏创新精神,安于现状;缺乏务实作风,华而不实;缺乏自律意识,以权谋私;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符合的,是同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精神的核心内涵不相符合的,必然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有利于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公务员在新形势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

准确把握公务员精神的科学内涵

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情操、工作态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务员队伍一贯的严格要求。它既是对长期以来广大公务员崇高精神和优秀品德的新概括,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公务员的新要求;既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又吸收了当代政治文明成果;既是公务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又是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是公务员思想政治建设的根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就是时时处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大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上,坚持以自己的全部工作为党分忧、为国建功、为民造福。贯彻这一要求,首要的是做到政治坚定,在工作中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个人的特殊利益,必须把热爱祖国、忠于人民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是公务员作风建设的关键。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就是以对党和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公务员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公职人员,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严格要求,做到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戒骄戒躁、谦虚谨慎,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重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就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少说空话、多做实事,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促进发展、造福群众。求真务实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是我们党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公务员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开拓创新,是我们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和保证。广大公务员必须把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要求体现在各项工作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是公务员做好工作的保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就是增强全局观念,坚持以大局为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努力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氛围,加强团结、注重协同、做好工作。大局体现的是国家长远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的大局就是对内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对外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公务员必须自觉地在这个大局下开展工作,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协作,一方面要善于团结群众,带领群众一起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另一方面要善于团结同事,互相帮助,不搞内耗,形成合力。

积极探索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有效途径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应以此为契机,按照中央要求,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到实施《公务员法》的全过程,贯穿到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全过程,贯穿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使全体公务员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自觉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完善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结合起来。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与《公务员法》的实施相辅相成:《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为《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思想保证。在实施《公务员法》的过程中,应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完善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结合起来。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强化公务员培训教育和实践锻炼结合起来。应充分发挥培训教育在培育公务员精神中的先导作用,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中增加公务员精神教育的内容。同时,把实践锻炼作为培育公务员精神的重要手段,鼓励公务员立足岗位,在日常工作和一言一行中贯彻公务员精神。探索建立公务员基层锻炼制度,把实践锻炼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根本途径,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到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到条件艰苦和困难较多的地方、到基层和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和考验,增长本领和才干。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加强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结合起来。公务员的行为及其体现出的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风气有着重要影响,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风向标。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核心。应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促进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用制度规范行为,真正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开展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活动,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抓好直接服务于群众的窗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单位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努力让服务对象满意。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基层公务员直接和群众打交道,他们的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看法。因此,在基层公务员队伍中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各项工作,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融入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去,使广大基层公务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地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树立、宣传和学习公务员中的先进典型,对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应充分发挥人民满意公务员的示范作用,把对公务员的教育引导与评选表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营造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公务员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3.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

胡锦涛同志最近多次强调,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曾庆红同志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概括出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公务员精神”,即: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公务员法确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在队伍领导和管理、范围界定、来源以及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机制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要广泛开展公务员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在全省营造学习公务员法、遵守公务员法的良好氛围。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广大公务员既是受法律规范和保护的对象,又是贯彻执行法律的主体,其素质和能力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公务员法的实施效果。因此,要紧紧抓住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建设。

要加强能力素质建设。目前,我省公务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只占67%,低于81%的全国平均水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的任务还很重。因此,要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大力开发公务员人才资源,不断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能力,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能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要努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各级各部门要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到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全过程,贯穿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使全省广大公务员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自觉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4.怎样理解公务员精神

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在实践中培育和弘扬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公务员精神的要求。公务员如何做才能具备公务员精神?本刊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伟东副教授回答这一问题。

当代中国公务员精神是一心为公、积极向上的公共精神

公务员精神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是由一个多种品质构成的精神共同体。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大会上,曾庆红同志将当代中国公务员精神概括为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四个方面。这一言简意赅的概括不仅深刻体现了公务员工作的内在性质,而且蕴涵了鲜明的时代要求。

第一,要有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当代中国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范围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我国,公务员精神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就是公务员为谁服务问题,也就是公务员与国家、人民的关系问题。公务员是国家和政府的代表,在群众眼里就是国家和政府的化身。现代国家和政府是公共管理的实施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政府权力之源。国家和政府为人民而存在,应当始终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因此,公务员精神的首要要求,是要明确公务员是代表国家和政府在行使权力,其权力最终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掌握和行使的权力是公共权力,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从而树立为国、为民献身的精神,处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上,坚持以自己的全部工作为国建功、为民造福,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从一定意义看,公务员也是一种职业,需要遵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精神。因此,从本质而言,公务员精神属于职业精神的范畴。但公务员毕竟不是普通的职业,它并不简单是一个群体或一部分人谋生存、求发展的手段,而是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使命的职业。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是人民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因而担负着远比普通职业重大的使命和责任,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精神风貌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管理水平及社会各项事业的成败,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高于普通职业的精神和素质。

一般的职业精神不一定与人民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大目标和宏大理想相联系,可以是出于生存而遵守职业规范,恪尽职守,在获得个人利益的同时赢得从业的荣誉感,只要能够出于良心、基于职业伦理而兢兢业业完成本职工作,就可以说其具有职业精神。公务员则不同,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决定了他们的职业精神必然与党和国家的大事业,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富裕安康的宏大理想紧密关联。因此,公务员精神决不能仅限于爱岗敬业,完成本职工作,而应提升到具有为人民服务、捍卫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的高度。这是职业精神的最高境界。

第二,要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公务员的管理工作是具体而实际的,治理国家的举措和方式是实在的,不是空洞的,人民群众的要求是实际的,不是虚拟的。公务员只有坚持求真务实,从客观真实的情况出发,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才能真正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公务员的管理工作也是复杂的,是一个需要不断有新思路、新举措的创造性工作。我们正在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现成的道路可循,一切都有待于公务员大胆创造和探索。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因循守旧,故步自封,跟在别人后边亦步亦趋,只能接受落后的命运。公务员唯有具备创新精神,开创性工作,才能带领人民群众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要有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精神。公务员工作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在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考虑的具体因素并不相同或一致,同时公务员处于集体之中,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大局为重,加强团结,大力协同,才能做好工作。

第四,要有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精神。公务员必须在其位、谋其政,以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把全部工作时间用在管理和服务之上,不消极怠工,更不能擅离职守。公务员行使的公共权力,要维护和捍卫公共利益,克己奉公,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要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在公务员精神的四个要素中,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是公务员精神的灵魂,明确了公务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是公务员精神的核心,明确了公务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则是公务员精神的保障,明确了公务员在工作中处理各种关系时的基本要求。四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公务员精神要求,而贯穿于四个要素的主线是公务员具有一心为公、积极向上的公共精神。

《公务员法》是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坚实的制度保障。

公务员精神不仅是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而且更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精神状态。因此不能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看做是简单的道德说教或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公务员精神的落实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该法的实施为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根据和制度保障,对造就一支奋发向上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法》立法的基本价值定位。《公务员法》立法的核心主旨,是在明确公务员的身份地位和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公务员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公务员素质,最终达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公务员队伍。

第二,《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精神落实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公务员精神的关键性内容,从而把弘扬公务员精神的软性要求转化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硬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在我国,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而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强制性要求,也就意味着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事情,而是必须予以落实的重要管理问题。

第三,《公务员法》具体设计了落实公务员精神的制度机制。如,为保证公务员树立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精神,《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否则予以相应的处罚。为促进公务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国家给予奖励;而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行为,则予以严厉处罚。为促进公务员克己奉公,廉洁公正,《公务员法》规定在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要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四部分:典型观点和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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