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09:36: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正式实施,2月24日,新疆法学会、新疆公证员协会邀请我区各界法律专家召开贯彻实施《公证法》座谈会,与会专家热烈讨论了这部即将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

 据了解,20年前颁布并对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公证暂行条例》即将废止,《公证法》与《公证暂行条例》相比,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置上也更为合理,将方便老百姓申请办证。

 下面,我们就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解读。

 公证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自治区人大副主任马建国说,《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这个定性主要从公证的功能和作用这个角度出发。这与《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下定义的思想基本一致。但按照《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一点是明确的,虽然目前有近一半的公证员还属于行政编制,但公证机构已经不再是行政机关。

 公证机构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淳说,目前,我国有公证机构3000多家,分别在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四个层级设立,这种四级公证机构设立不合理。即将实施的《公证法》打破了原有的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是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样安排符合中国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克服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方便老百姓办理公证,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公证的管理。

 公证过错将给予赔偿   

 徐淳说,《公证法》明确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 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公证员的门槛提高了   

 徐淳说,担任公证员要经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公证员的任命程序也更严格了。《公证法》还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将受处罚   

 《公证法》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 九种情形将不予办理公证   

 这9种情形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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