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实用手册:司考新人必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13: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司考是什么?

1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定义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包含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级”的考试。与其他行业协会、地方资质或认证考试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的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因此它又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第二,司法考试是“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所涵盖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大类,其他法律职业不在此列。

第三,它是职业资格考试。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门坎”。

2司考由来。1995年前,我国的法官、检察官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后,两院系统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于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初任法官考试。检察系统亦同样举行了三次初任检察官考试。

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先于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而建立。1986年全国举行了首次律师资格考试,以后1988—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改为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先后共举行了11次考试,通过人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考试具有三个明显区别:

第一,在应试人员的范围上,律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向系统内部,只有法院、检察院的人员才有资格参考。

第二,在考试科目上,律考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基本涵盖了法学的主干学科。初任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则更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第三,在试卷与题型上,律考为四卷,题型包括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为三卷,试题形式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改错形式的客观题,简答题、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一规定,标志着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3.考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检测应试人员是否掌握了规定的考试科目包含的基本知识,能否灵活运用这些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处理实际问题,亦即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4.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坚持报名条件与程序、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应试管理、评分与合格标准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在规定时间和指定考场,由应试人员独立闭卷笔答试卷试题。

每次考试时间为2天,上、下午共4场考试。与此相对有四份试卷,2004年前每卷100分,总分为400分,2004年改为每卷150分,总为共600分合格分数线,每年考试后由司法部会同“两高”根据各方面情况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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