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卷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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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第三部分中第一至十条规定:
第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工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部考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承办。

第二条 设立评卷领导小组,评卷领导小组由司法部考试机构及承办评卷单位的有关领导、考试和命题专家等组成,其职责为:
(一)提出评卷工作方案,拟定专家组名单;
(二)负责评卷单位的选择和评卷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分工;
(三)确定并检查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纠正执行评分标准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确保评卷质量;
(四)协调评卷工作,掌握评卷进度;
(五)监督检查评卷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具体评卷工作,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承办评卷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并能够提供环境适宜、外界干扰少、便于保密的评卷场所。

第四条 评卷工作的全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度考试者,不能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条 评卷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
(二)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
(三)本人或近亲属未参加当年考试。

第六条 评卷人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卷纪律:
(一)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
(二)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笔具进入评卷场所;
(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标准答案;
(四)不准私拆密封线,不准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
(五)评卷情况不准外传;
(六)不准查询应考人员分数;
(七)答卷和成绩单不准带出评卷场所;
(八)非评卷时间不得擅入评卷场所;
(九)评卷工作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 评卷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卷时须设立牢固、封闭的试卷保管室,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退试卷制度。
(二)评卷须经取样试评,根据标准答案先行确定评分标准,并据此对评阅人员进行培训;
(三)评卷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准确给分。
(四)评卷用笔应统一颜色,记分应统一文字,并按规定署名;
(五)评卷工作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定严密、科学的工作规程。

第八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未予密封的答题卷、答题雷同、前后笔迹不一致等异常答卷,或发现大面积舞弊、违纪嫌疑及其他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评卷领导小组处理。

第九条 成绩登录、统计、复核、分数核查等工作应由专人承办,并须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第十条 考试成绩登录校正完毕后,应打印正式成绩册,由评卷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存档,并应刻录光盘立即作加密封存处理。
评卷结束后,评卷领导小组应即时对答卷保管室进行密封。未经评卷领导小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保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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